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条例~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管理工作条例(1998年2月26日云南省科协五届一次常委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性学会)的管理与服务,促进全省性学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全省性学会加强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全省性学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针。将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 云南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学会侬法登记管理部门,云南省科协是全省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全省性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云南省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政策、法规及云南省科协章程,对全省性学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云南省科协机关在云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全省性学会的宏观管理。云南省科协加强与中共云南省委和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涉及科技社团有关工作的政策协调,努力为全省性学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根据全省性学会学科类别、活动领域和实际状况,对全省性学会实行分类、分级、分层次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全省性学会在宪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云南省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维护全省性学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云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的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择优给予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性学会及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科协章程和有关条例的学会,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整顿直至除名的处罚。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七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健全常务理事会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工作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全省性学会应做到:l.学会理事会换届前20天,应向云南省科协报送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省科协审议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同时报送换届会议的有关文件。2.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云南省科协阐明原因,征得同意。3.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二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或纪要备案,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4.变更学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更换或增补理事,应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办理,并用书面形式报云南省科协。云南省科协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办理(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期限)出具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的证明。5.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根据云南省科协《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进行,经报云南省科协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6.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和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云南省科协备案。第八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1.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在党、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2.具备条件的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办事机构党组织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3.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4.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系列管理权限进行管理。5.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审计。6.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外事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及其外事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外事部门的指导。第九条 全省性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1.会员应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会员的权利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会员的义务为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参加学会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2.应制订会员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3.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信息库,发挥会员作用,努力把学会办成会员之家。第十条 全省性学会应落实对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确定二级机构的挂靠单位,参照本条例第八条,实行全省性学会和二级机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应加强和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报云南省科协备案。重视档案管理,积累历史资料,加强信息库建设。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协实行学会活动年度检查制度。全省性学会必须按规定和期限向云南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云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的年度检查,可以作为民政厅年检工作的基础。第三章 学术活动第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是开展学术活动的主渠道,在组织学术活动时应注意做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勇攀科学高峰。第十四条 全省性学会每年根据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全省性学会在章程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国内重点学术活动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云南省科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专业范围的学术活动,需报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审批。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学会的学术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必须报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由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征得宣传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云南省科协对多个全省性学会组织召开内容、选题重复的学术会议,可以采取促进联合召开的宏观调控措施。全省性学会应积极接受云南省科协的委托,承办或参加跨学会、多学科、高层次、综合性的学术会议。第四章 国际交流第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组织涉外学术活动,必须报云南省科协或其他经省政府认可的、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第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非对外开放地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和国际上的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第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必须报云南省科协,由云南省科协审核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全省性学会与国外对口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专业领域,且不得与第十八条规定相抵触,协议文本必须报云南省科协国际部、学会部备案。第五章 编辑出版第二十条 云南省科协依据国家出版法规对全省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进行管理,制定学会期刊发展规划,负责学会的期刊申报和管理工作,并对主办期刊进行审读、质量监督和年检,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把关。第二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依法履行期刊主办单位的职责,对所办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主办的期刊发表文章,可以收取合理的版面费,有条件的学会可以筹集学会的出版基金。第六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协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继续教育政策对全省性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确定学会继续教育的发展方向,制定学会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和支持学会继续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 全省性学会面向广大学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其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教育、知识更新和提高教育、职务规范教育、市场经济教育、技术创新教育;其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刊授。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举办的重大继续教育活动、涉外继续教育项目,应报云南省科协审批,并报送工作总结;举办的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刊授教育的年度计划,应报云南省科协备案。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筹建的各种继续教育院、校或培训中心,必须接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云南省科协备案。第七章 科技普及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要成为科普活动的主力军。在组织科普活动时应做到:学术活动与科普活动相结合;面向本学科与面向全社会相结合;重点活动与利用大众传媒相结合。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要根据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参照云南省科协科普规划,制定科普规划和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应在第一季度内上报云南省科协,活动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对于接受云南省科协经费支持未能实施的项目应于本年内提交说明报告。云南省科协有权撤回专项经费。其中多个学会举办的内容相近,有联系的科普活动项目和涉外科普活动项目,应接受云南省科协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外事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学会要承担云南省科协交办的重大科普任务。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科协鼓励全省性学会科普工作走社会化、群众化的道路,积极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共同创建长久性科普基地(夏令营基地、开放性实验室、陈列室、科普画廊等)。有关方案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如成立管理型或经营型实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科普基地管理、经营实体的登记注册手续。其收入主要应用于开展学会科普活动。第八章 决策咨询第三十条 全省性学会应将科技咨询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任务认真开展起来,并在学术交流基础上即时向党和政府领导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报告,但上报咨淘报告时,应同时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决策咨询报告受到重视或专家建议被采纳时,也应将情况及时通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咨询项目时,应在项目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在接受委托组织咨询工作时,可以申请委托单位或其他方面给予经费支持,也可以向参加咨询调研、分析、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发放必要的劳务费。第九章 科技开发第三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第三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创办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对所办实体实行经理聘任制,明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体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学会,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全省性学会应建立学术活动基金和科普活动基金。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第三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国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款,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捐款的使用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第三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境外的捐款,必须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由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民政厅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接受挂靠单位财务管理,每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报云南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备案,以加强对学会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学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学会支付。第三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和分清隶属关系,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学会资产情况应按年度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第四十条 全省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审计。第十一章 接受政府委托工作第四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争取接受委托并承担与学会业务性质有关的任务。第四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在评定科技成果、编制产业科技政策或专业技术标准、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上岗资格及其他与全省性学会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方面发挥作用。在接受政府委托工作中,可以按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被云南省科协接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的全省性科技社会团体。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科协的联系团体,云南省科协受民政厅委托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全省性科技社团,由云南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参照此条例实施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地、州、市科协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学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云南省科协常委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科协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与国家及我省法规、条倒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法规、条例执行。

(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省级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有关工作。(三)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拟订省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五)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并制定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有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有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七)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省属独立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八)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列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部门的省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和科技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九)负责归口管理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十)制定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办法,负责科技保密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十一)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上海市及“泛珠三角”区域、国内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科技合作规划,制定年度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二)拟订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十三)承担云南省科教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四)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原则;禁止以科普为名从事反科学、伪科学和邪教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的投入,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科普资金扶持。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兴办科普事业,捐助科普专项资金、实物,设立科普基金,资助发展科普事业。
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组织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科普活动,协助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科普组织的科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科普场馆;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宣传廊或者科普活动室等设施。
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科普周”、“科普街”、科技下乡等活动,举办科普展览、科普讲座,进行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结合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科普教育。
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技发明、科技竞赛和科普教育活动,举办青少年科技夏令营、冬令营等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科技计划;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
科普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有条件的企业、旅游景点,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农业、科技等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创建科普文明单位、“科普之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在员工中开展科技培训、技术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第十六条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刊登科普文章;出版、发行单位应当重视科普读物、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影视单位应当制作、发行和播映科普影视作品;广告宣传中应当注重发布科普类公益性广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科教影视和科普文艺节目到农村、厂矿,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巡回放映和演出。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地震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保护、优生优育、医疗保健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科普创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普理论研究,扶持科普作品的创作,奖励优秀科普作品。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视频

相关评论:
  • 1892833544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8修正)
    翟石旺答: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取得“绿色证书”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农业科技示范户,并加强技术指导,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引进、推广国外、省外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

  • 189283354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_百 ...
    翟石旺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滇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 18928335441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翟石旺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专利...

  • 18928335441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翟石旺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实施,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

  • 18928335441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翟石旺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信息化建...

  • 18928335441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翟石旺答:(一)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二)生产、经营科技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三)组织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四)进行技术贸易中介服务;(五)其他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技术贸易,提供中介服务和进行其他技术贸易经纪活动的...

  • 18928335441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翟石旺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

  • 18928335441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翟石旺答:曲靖市为了激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奖励办法。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曲靖市科技奖鼓励创新精神,支持科研人员攀登科技高峰,力求科研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通过推动...

  • 18928335441云南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翟石旺答:(七)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省属独立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八)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列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部门的省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和科技...

  • 189283354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翟石旺答:(七)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八)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