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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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秀博士论文属于什么奖励~

云南省优秀博士论文属于省部级奖励。
为提高云南省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激励研究生在所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根据《云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办法(试行)》,云南省学位委员办公室组织每年度云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管理工作条例(1998年2月26日云南省科协五届一次常委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性学会)的管理与服务,促进全省性学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全省性学会加强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全省性学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针。将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 云南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学会侬法登记管理部门,云南省科协是全省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全省性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云南省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政策、法规及云南省科协章程,对全省性学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云南省科协机关在云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全省性学会的宏观管理。云南省科协加强与中共云南省委和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涉及科技社团有关工作的政策协调,努力为全省性学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根据全省性学会学科类别、活动领域和实际状况,对全省性学会实行分类、分级、分层次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全省性学会在宪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云南省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维护全省性学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云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的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择优给予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性学会及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科协章程和有关条例的学会,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整顿直至除名的处罚。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七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健全常务理事会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工作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全省性学会应做到:l.学会理事会换届前20天,应向云南省科协报送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省科协审议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同时报送换届会议的有关文件。2.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云南省科协阐明原因,征得同意。3.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二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或纪要备案,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4.变更学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更换或增补理事,应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办理,并用书面形式报云南省科协。云南省科协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办理(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期限)出具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的证明。5.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根据云南省科协《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进行,经报云南省科协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6.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和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云南省科协备案。第八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1.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在党、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2.具备条件的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办事机构党组织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3.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4.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系列管理权限进行管理。5.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审计。6.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外事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及其外事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外事部门的指导。第九条 全省性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1.会员应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会员的权利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会员的义务为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参加学会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2.应制订会员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3.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信息库,发挥会员作用,努力把学会办成会员之家。第十条 全省性学会应落实对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确定二级机构的挂靠单位,参照本条例第八条,实行全省性学会和二级机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应加强和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报云南省科协备案。重视档案管理,积累历史资料,加强信息库建设。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协实行学会活动年度检查制度。全省性学会必须按规定和期限向云南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云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的年度检查,可以作为民政厅年检工作的基础。第三章 学术活动第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是开展学术活动的主渠道,在组织学术活动时应注意做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勇攀科学高峰。第十四条 全省性学会每年根据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全省性学会在章程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国内重点学术活动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云南省科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专业范围的学术活动,需报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审批。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学会的学术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必须报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由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征得宣传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云南省科协对多个全省性学会组织召开内容、选题重复的学术会议,可以采取促进联合召开的宏观调控措施。全省性学会应积极接受云南省科协的委托,承办或参加跨学会、多学科、高层次、综合性的学术会议。第四章 国际交流第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组织涉外学术活动,必须报云南省科协或其他经省政府认可的、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第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非对外开放地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和国际上的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第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必须报云南省科协,由云南省科协审核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全省性学会与国外对口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专业领域,且不得与第十八条规定相抵触,协议文本必须报云南省科协国际部、学会部备案。第五章 编辑出版第二十条 云南省科协依据国家出版法规对全省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进行管理,制定学会期刊发展规划,负责学会的期刊申报和管理工作,并对主办期刊进行审读、质量监督和年检,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把关。第二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依法履行期刊主办单位的职责,对所办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主办的期刊发表文章,可以收取合理的版面费,有条件的学会可以筹集学会的出版基金。第六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协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继续教育政策对全省性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确定学会继续教育的发展方向,制定学会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和支持学会继续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 全省性学会面向广大学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其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教育、知识更新和提高教育、职务规范教育、市场经济教育、技术创新教育;其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刊授。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举办的重大继续教育活动、涉外继续教育项目,应报云南省科协审批,并报送工作总结;举办的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刊授教育的年度计划,应报云南省科协备案。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筹建的各种继续教育院、校或培训中心,必须接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云南省科协备案。第七章 科技普及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要成为科普活动的主力军。在组织科普活动时应做到:学术活动与科普活动相结合;面向本学科与面向全社会相结合;重点活动与利用大众传媒相结合。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要根据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参照云南省科协科普规划,制定科普规划和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应在第一季度内上报云南省科协,活动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对于接受云南省科协经费支持未能实施的项目应于本年内提交说明报告。云南省科协有权撤回专项经费。其中多个学会举办的内容相近,有联系的科普活动项目和涉外科普活动项目,应接受云南省科协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外事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学会要承担云南省科协交办的重大科普任务。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科协鼓励全省性学会科普工作走社会化、群众化的道路,积极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共同创建长久性科普基地(夏令营基地、开放性实验室、陈列室、科普画廊等)。有关方案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如成立管理型或经营型实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科普基地管理、经营实体的登记注册手续。其收入主要应用于开展学会科普活动。第八章 决策咨询第三十条 全省性学会应将科技咨询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任务认真开展起来,并在学术交流基础上即时向党和政府领导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报告,但上报咨淘报告时,应同时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决策咨询报告受到重视或专家建议被采纳时,也应将情况及时通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咨询项目时,应在项目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在接受委托组织咨询工作时,可以申请委托单位或其他方面给予经费支持,也可以向参加咨询调研、分析、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发放必要的劳务费。第九章 科技开发第三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第三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创办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对所办实体实行经理聘任制,明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体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学会,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全省性学会应建立学术活动基金和科普活动基金。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第三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国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款,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捐款的使用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第三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境外的捐款,必须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由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民政厅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接受挂靠单位财务管理,每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报云南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备案,以加强对学会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学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学会支付。第三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和分清隶属关系,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学会资产情况应按年度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第四十条 全省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审计。第十一章 接受政府委托工作第四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争取接受委托并承担与学会业务性质有关的任务。第四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在评定科技成果、编制产业科技政策或专业技术标准、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上岗资格及其他与全省性学会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方面发挥作用。在接受政府委托工作中,可以按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被云南省科协接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的全省性科技社会团体。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科协的联系团体,云南省科协受民政厅委托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全省性科技社团,由云南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参照此条例实施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地、州、市科协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学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云南省科协常委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科协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与国家及我省法规、条倒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法规、条例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滇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等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每年授予人数或组织不超过3个;其它三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50项。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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