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县(区)所辖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第七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大会、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十条 城市、乡镇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构)筑物的规划红线范围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范围,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城市公共水域、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要求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三)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条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人不履行以上义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本条例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处理。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08日
字体:【大】【中】【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
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副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
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
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
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
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
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
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
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
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
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
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
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
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
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
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
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
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
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
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
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
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
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
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
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
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
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
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
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
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
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
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
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
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
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
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
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
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
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
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
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
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
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
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
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
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
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
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
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
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
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
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
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
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
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琅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
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
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
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
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
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
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
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
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
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
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
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
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
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
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
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
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
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
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39号)
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
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
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
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
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
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
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号)
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
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
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
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
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
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
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
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
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
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
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
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
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
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
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
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
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
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
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
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
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
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
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
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
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
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
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
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
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
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
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
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
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
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
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
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
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
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
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
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
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
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
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
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
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
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
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
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
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
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
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
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
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
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
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领导市容管理队伍,参与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保、运、掏、宣教、管等工作,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委会)三级管理,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驻市单位、居民及过往人员均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的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城建、市政、公安、工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园林、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加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卫生清洁。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除搞好住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外,应承担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的爱国卫生任务,在各自门前执行“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先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对刁难、辱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环卫工作人员要接受全市人民监督,对其因失职违章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可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裁处。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 、市政、园林、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第七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第八条 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路树、垃圾箱不准乱张贴、乱涂写。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粉饰。第九条 市区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的清洁卫生制度,设置卫生设施,路树、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养护作业生产的渣土、树枝、杂草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干净。第十条 人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不准乱倒垃圾、土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第十一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挡,不准在门前晒衣服、棉被等物和在摊挡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货物,遮阳布或檐蓬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二条 临时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 及时把场地清扫干净。第十三条 严禁无证养狗。市区不准放养家禽、家畜,不准占用公共场地搭盖禽畜栏舍。不准在街道上晒鸡鸭毛及其它杂物。第十四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严密捆扎封闭,不得沿途滴漏、散落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街遗、弃粪便。第十五条 进入市区的车辆(含公共汽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将泥土、污水、污物和废票带入或扫落在市区街道。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饮食店、商店、摊点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清扫,有条件的应在场内设置垃圾箱、桶,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场店内清洁。
  各类摊点要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第十七条 不准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上和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食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第十八条 不得随意乱倒建筑弃土和日常生活垃圾。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联系签订清运合同,交纳清运费代运。不论委托其它或自运,必须
  运往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倒放。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立交天桥、广场等工程,竣工前按管理职权通知市环卫处,以便做好清扫保洁的准备工作。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第二十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及人行道由环卫处划定责任范围交由专业队负责清扫保洁,其余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由各城区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绿化地段由绿化队或绿化单位负责清扫。清扫时间:每天早上七时前一次;白天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人行道净、井口净、树根净、果皮箱净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视频

相关评论: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堵往淑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堵往淑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容环...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责任制度
    堵往淑答: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城市、乡镇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均需遵守此制度。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环境卫...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环境设施
    堵往淑答: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环境设施的建设、投资、管理和维护等重要方面。条例的第六章《环境设施》旨在构建和完善城市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提升城市容貌和改善环境卫生状况。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同时,乡镇人民...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告
    堵往淑答: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告 十三届第5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批准...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堵往淑答: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
    堵往淑答:综上所述,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该市的城市化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明确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对条例的适时修订,南宁市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市民创造了更加舒适、美观的生活环境。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于城市发展的...

  • 13361544198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堵往淑答: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容貌
    堵往淑答:第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建(构)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不得设置影响城市容貌的遮雨(阳)棚。新建、改建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违反本条...

  • 13361544198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环境
    堵往淑答:第二十九条 禁止机动车辆轮胎带泥在城市道路行驶;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等液体物质不得泄(遗)漏,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