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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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环境设施的建设、投资、管理和维护等重要方面。条例的第六章《环境设施》旨在构建和完善城市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提升城市容貌和改善环境卫生状况。



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指导下制定本辖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的实施与地方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五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需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的重要性。



第五十二条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确保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厕所的管理规定,要求设立明显标志,专人负责保洁,并要求使用人维护清洁卫生。大型公共场所如商场、影剧院等应设置公用厕所,且女厕位需多于男厕位,以满足不同需求。



第五十四条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做好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保设施的有效使用。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和特定区域需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划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过规定环境设施的建设、投资、管理和维护等环节,旨在构建完善的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提升居民生活质量。通过法规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保障环境卫生,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更加清洁、整洁的生活环境。


扩展资料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其他规定等8章60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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