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帮忙!!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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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题,求帮忙!!~

  39、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问也最好不做。当时应适用劳动法,但现在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应查明是否超过仲裁期限。(此点还有疑义)

  (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40、(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应承担3年的违约金,共一万二。培训期间的工资不退还:因为那是劳动报酬、是员工应得的。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
  可以。刘某承担违约金2万元是基于服务期违约的约定,刘某不依法辞职,应当承担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41、(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认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和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与对方没有隶属关系、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的方法独立完成工作内容并获取报酬。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因为李某与某科研所之间的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1.试用期约定7个月违法,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
2.要求女职工不得怀孕的规定属于违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对于怀孕女职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侵害了在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小张向劳动部门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小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的赔偿金。

1、“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法规中“工伤无过错”原则,应属无效约定。只要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2、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适当的。因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此外,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以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解除合同。
附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该约定无效。因为工伤实行的是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都属于工伤,并不因为是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就不认定是工伤。
2)提供的材料内容不详细,我做分类说明。1、劳动者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职工伤残7-10级,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1-4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企业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按当地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

上面两人或复制,或摘抄,洋洋洒洒,但所答均有错误之处,
(1)无效,上述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
(2)不合法,参见《劳动合同法》42条第1款第2项,和第40条。
(3)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8条,首先若王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87条,要求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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