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3年多,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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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今已在此公司连续工作了13年,现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

问:本人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今已在此公司连续工作了13年,现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愿意补偿我12个月的工资(由于本人的工资已超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所以这12个月的工资是以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计算)。请问此种计算补偿的方法是否正确?本人对此心存疑问,新劳动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而老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工资额的限制,那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12个月没受限制的工资(2007年前的工作年限),再加上1个月(3倍于本市人均工资)的补偿?盼哪位专家予以回复,谢谢了!!!!本人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今已在此公司连续工作了13年,现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愿意补偿我12个月的工资(由于本人的工资已超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所以这12个月的工资是以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计算)。请问此种计算补偿的方法是否正确?本人对此心存疑问,新劳动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而老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工资额的限制,那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12个月没受限制的工资(2007年前的工作年限),再加上1个月(3倍于本市人均工资)的补偿?盼哪位专家予以回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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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情形有: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一规定主要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做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在推行新的劳动合同制以前,用人单位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等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自己,所以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老职工的有利保障。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前面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即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非长期合同也非终身合同,它可以依法终止、解除,当然也能依法变更。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灵活性,只是规定可以协商变更,而对变更的后果没有明确。而根据《法国劳动法》规定,“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企业单方对合同所作的重要变动,如果雇员能够接受,那么新的条款代替旧的条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雇员拒绝接受,辞职雇员时要付一定的补偿金。非实质性变更是指企业单方面对合同所作的较小的变动,既不影响雇员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更条款、工作稳定条款、非竞争条款,一般雇员能够接受。如果不接受,辞职不会得到补偿。”
应该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依原合同可得到预期利益的前提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可以起到一个平衡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权益的作用。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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