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为什麽不叫政府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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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行政学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核心价值
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新公共管理认为,传统公共管理注重公共服务管理的效率、经济性和协调性。其重点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职能部门的管理,使有效、经济和协调常常被社会公平所取代。而实现社会公平,正是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标。
因此,应该在公共行政的经典目标和理论基础上增加社会公平,重塑以现代公共行政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2、社会公平
以社会公平为核心,致力于突破传统公共行政学以政治与行政两分法为基础的思维框架。新公共行政拒绝“政治中立”的观点,认为不存在行政体制不受决策约束的情况。管理者既参与行政执行,也参与政策制定。”管理员不是中立的。作为社会规范、需要完成的事情或基本原则,他们应该对优秀的管理和社会公平负责。”
3、新的政府组织
新公共行政学认为,组织结构与功能状况关系到公共服务的质量,而传统的官僚组织体系却创造了超稳定的能力,使政府失去了必要的敏感性和同情心,远离公众。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以顾客为导向、灵活应变的组织形式。


4、研究范围和内容
对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新公共行政学认为,两分法使得行政研究的焦点局限于行政机关的预算、组织和管理、人事以及大量其它中性问题上,很少重视与社会、政治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定与政策分析等研究。
使公共行政远离于社会危机处理的需要,因而过于狭窄,过于以“组织内部”为取向,理论上过于空洞。
5、主张民主行政
新公共行政学认为,民主行政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民主权和意愿,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反对滥用职权和行政无能。
民主行政要求公共需要是行政系统运行的轴心,即公共权益应该高于政府自身利益的扩张和满足。期待着公共行政发展到一个新的领域,即建立民主行政模式,倡导通过行政改革实现民主行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公共行政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公共行政学派

称公共行政学也叫行政管理学,它是一门研究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规律的科学,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
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性和方法。行政管理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行政方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共组织的效率问题。科学的行政方法可以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可以加强政府的合法性。

扩展资料
公共行政研究的议题非常广泛,切斯特·纽兰德(Chester Newland)将公共行政研究描述为:“该领域的研究基本上是乱七八糟的大杂烩。”对此,悲观派会忧心重重地说:“如果公共行政学一直未能就其范畴与核心达成共识,不仅有认同危机,更将沦为仍在寻求学科的地位的科目。
作为公共行政技术设计学派的代表人物,西蒙从“行政原则”的相互矛盾出发,对行政原则提出了挑战。西蒙在1946年发表的《行政谚语》中对传统公共行政中的原则进行了解析,认为这些普遍原则的自相矛盾之处,使人们在决策的时候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困惑。
将公共行政的相互独立的理论连接在一起的,是试图在民主责任感的框架下建立一种以对人类行为的实证主义理解为基础的理性行政理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管理学(社会管理规律学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曹堂哲:公共行政学方法论流派争论的焦点

理解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含义的关键是理解其修饰词“公共”。“公共”(Public)一词在英文中有公有的、公众的、公立的、公用的、公开的等多种含义。将“公共”与行政合成,旨在表达和描述一种不同于单纯政府行政的活动。即“公共权力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处理公共事务而进行的活动”。①虽然这些活动大多都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参与和支持,但却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行政的过程和结果。它与传统的政府行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却又明显区别于后者。在大多数人的习惯性思维中,行政直接是与政府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人们也往往把政府行政等同于公共行政,将一切行政活动等同于政府活动。其实两者并不完全一致。
从活动主体来看,政府行政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本章作者看来,后者实际上就是前者的延伸),而公共行政的主体不仅包括这两类组织,还同时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这类新型行政主体的产生是当今时代国家向社会分权的结果,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当程度上源自于这类行政主体的不断发育成熟。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社区组织。实际生活中,人们比较熟悉的社区组织就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这种社区组织承担着多种职能,例如联系政府与民众、进行社区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等。在日常的区域性社会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发放社会福利、管理流动人口等方面,社区组织具有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本质上讲,它承担着从政府集权式管理向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治理过渡的职能。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发挥自治功能,行使自治权力,其管理涉及到群众生活的许多方面,并主要靠广大村民共同制定的村规与民约,以及村民自治章程等各种适合村情的制度来进行或展开。在管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对村内模范遵守村规与民约的农户或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村规或民约的人员,根据违约情节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制裁。其二是行业组织。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现代化进程中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化的产物。它的种类繁多,名称各异,主要有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两种。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发挥着政府和单个企业都无法承担的行业自律职能。我国建立行业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变单一的政府管理为政府和行业自治组织两类主体共同管理,其中政府的职能在于规划、引导、推动行业发展,而行业自治组织的职能在于表达同行企业的意愿,进行民主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监督其成员履行行规、行约,并为内部成员提供相应服务。加入WTO后,我国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对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贸易能力,都有极大的促进和帮助。专业协会是指从事同一专门职业的人员与单位组成的社团法人,如律师协会、医师协会、会计师协会、足球协会等。这些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包括对其内部成员予以奖励和惩罚。其三是公共事业单位。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我国的公共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联系非常紧密。长期以来,公共事业单位是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发展起来的,它们直接附属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系统的延伸,承担着不少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当各种行政机构被历史地推上改革之路时,公共事业单位也不能不进行相应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行和社会的发展,公共事业单位逐步演变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一种是市场化、企业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们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另一种则是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职能的非营利组织,它们其中的一部分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后一种也属于公共行政主体。绝大多数公立学校、医院、研究院(所)等都属于这种公共行政主体。作为政府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作为公共行政主体之一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虽然都属于行政主体,有许多相同的属性,但同时它们相互之间又是有区别的。全面地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政府行政”与“公共行政”的不同。
1. 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区别
非政府公共组织虽然也参与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但它与政府机关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性质不同。政府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国家权力组织,其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属于国家行政主体,具有非常强的稳定性;而非政府公共组织则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立的非国家权力组织,它只能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行使社会自治权,属于社会行政主体,稳定性远低于政府行政机关。
(2)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行政组织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与规章;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仅由组织内部的章程与规约所赋予,这种章程和规约实质上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一定范围的成员相互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实质上是一定范围内成员让渡出来的,是一种契约权力。这种让渡的契约权力通过章程和规约体现出来,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约束性。例如j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行使自治权力,它对特定范围的村民具有约束性,其实质是村民的自我管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与此类似,行业组织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的章程、规则等规范,并依据这些规范行使权力,体现组织成员的自我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仅来源于一定的章程与规约,但这种权力也要得到法律的确认,绝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
(3)经费来源不同。政府行政机关的活动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强制性和稳定性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经费则来源不一:有的来源于国家财政资助,有的来源于组织成员交纳的费用,有的来源于因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获取的收入,有的是兼而有之。由于缺乏强制性,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经费稳定性较差。当活动经费长期得不到保证时,一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就只能解散。
(4)法律属性不同。非政府公共组织是一种在组织内部实行自我管理的自主性组织,相对于组织内部的成员来说,它具有社会行政主体的身份,通常不受政府行政机关的直接控制,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有时要受到行政机关监管,因而又成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当非政府公共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对组织内部的成员(相对人)进行管理,而相对人对其实施的管理行为不服时,可以寻求救助,包括申诉、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等;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其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等决定不服时,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助。①
2.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
非政府公共组织不仅与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明显不同,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有区别,主要有:
(1)从组织形态上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也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而非政府公共组织是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它既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也不包括企业单位。
(2)从权力来源上看,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明确授予,强制性较大;而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则仅来自组织内部的章程与规约,强制性较小。
(3)权力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明确授予,权力机关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及规章来收回该项权力。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权力非其固定享有,稳定性较差;而非政府公共组织所享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国家向社会分权(还权)的结果,这种权力属于社会自治权,一般由非政府公共组织固定行使,稳定性较强。
(4)组织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完全的非政府组织的行政职能和权力自由度都不相同,如果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称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话,那么非政府公共组织则可称为自治性行政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不完全相同之外,“公共行政”与“政府行政”在价值取向、活动范围等方面也都有一定的区别。与传统的政府行政相比较,公共行政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在公共行政体制的框架里,政府的根本目标在于公共利益;其体制架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在于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行政决策以公开透明为根本原则;行政执法以公正公平为根本原则;行政运行要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行政成本以公共财力为基础。在公共行政框架里,政府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事务,而要面向社会公共利益而开展行政活动。公共行政体制中的公共行政机构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惟一目的,服务过程中,它要行使社会公共权力,并且由社会公共财政供养,服从社会公共意志,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实际生活中,公共行政机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既包括政府机构系统,也包括大量的政府举办或资助的以公共目的、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的公共事业单位、工青妇社会群众团体、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等。这是一个庞大的公共行政系统。在这个公共行政系统中,政府始终是主导力量,它和其它公共机构,或直接或间接地共同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公共行政不能完全等同于政府行政,但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又与政府行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没有政府行政就没有公共行政。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公共行政实际上是政府行政的延伸或发展。因此,离开政府行政的公共行政是不存在的。在研究公共行政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建设与机制建构时,我们必须对公共行政与政府行政的这种联系与区别有深刻的理解。在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政府行政管理在公共行政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仍将占居主导地位。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经济的宏观调控等行政职能只能由政府行政机关行使,对于其中某些职能,如社会治安,非政府公共组织虽可协助执行,但基本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分让或转移给社会的只能是部分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可能是全部或主要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出现及其作用的发挥,打破了政府垄断公共职能的局面以及人们对政府能够解决全部问题的期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重要或不再占主导地位,因为国家还权于社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就目前来讲,政府虽已不是公共行政的唯一主体,但它仍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主体。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仍将如此。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分工上,一般来说,宏观方面的管理职能或全局性的关键事务的管理,更多地还是要由政府来承担,特别是国防、外交、重大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制定,只能由政府完成。非政府组织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不能胜任这些管理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政府也同样要发挥主导作用,虽然相当一部分工作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完成。微观方面的管理事务,政府可以承担一部分,但更多的则可以交给社会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做。基层方面的公共事务,应该尽可能让相关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完成。在这些事务上,政府的核心职能是组织、领导和协调,而无须大包大揽,事事介入。政府应该将其原有的执行性和服务性的工作尽量分离出去,交给非政府组织来承担,逐渐从日常繁杂琐碎事务的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从而更有效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一个是服务与公众的一个是管束公众的。也就是说一个是服务一个是行政。

换个说法让大家感觉更好些,本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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