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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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一、将《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齐全。”

  第二十五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各级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修改为“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修改为“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管理工作”修改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20日内”修改为“3个月内”。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修改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排水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并按照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集中处理厂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质的监督检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排水户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删去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删去第四十二条。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修改为“排水许可证”。

您好,近年来关于KTV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加,解决KTV 歌曲著作权纠纷有如下建议:
(一)提高经营者版权意识。
当前,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普遍缺乏版权知识和版权法律风险观念,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自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歌曲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今后KTV行业经营中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工作常态。
(二)完善曲库行政管理措施。
版权使用费标准是KTV版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前全国范围KTV作品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不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收费行为操作不透明、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收费标准过高,设定不合理不利于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对当前KTV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版权使用费问题开展调研,为在版权人与KTV经营者之间形成科学合理且符合KTV行业发展实际的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提供参考意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更加详细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并因时因地确定收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分配各方的经济利益。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方式,经过试点来逐步推进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版权调解机制。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进行调解。《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面对KTV版权纠纷不断涌现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健全行政协调调解机制,成立和完善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调解机构,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对KTV版权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浙政令
([2012]2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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