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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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补贴政策2021~

2021年3月2日,青岛发布《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层级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元-12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其中,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摘要】
青岛人才补贴政策2021【提问】
2021年3月2日,青岛发布《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层级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元-12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其中,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回答】
您好,只要您是青岛高校毕业就行。【回答】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您。【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摘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回答】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回答】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回答】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回答】
这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x092012-07-11编号政府令第218号的一些内容,还有很多内容,您可以通过官网查询,网址是http://www.qingdao.gov.cn/【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

  附件:
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
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0月4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2〕230号)

  说明 现执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规定》、2003年6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顿和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青政发〔2003〕49号)和2003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工作的通告》(青政发〔2003〕68号)。

  序号:2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5〕245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9月1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205号)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军事设施保护办法》(青政发〔2000〕133号)替代。

  序号:4

  规章名称 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政办发〔1987〕29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5月15日市委、市政府批转(青发〔1987〕38号)

  说明 现执行199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1998年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序号:6

  规章名称 青岛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6月24日市政府批准青政办函(87)18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1987年10月28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青公治〔1987〕14号)

  说明 现执行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序号:7

  规章名称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7〕169号)

  说明 已被1998年2月6日市政府发布1999年9月28日修订的《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替代。

  序号: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2月2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7〕318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9

  规章及名称 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41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有关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序号:10

  规章名称 青岛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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