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满族平民犯法受到的处罚是跟汉族平民一样还是像元朝那样有种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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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和清朝蒙古族以及满族推行的种族压迫制度给汉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痛苦,但我们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不是蒙古族和满族有民族压迫,古代汉族建立的中原王朝一样有民族压迫,就是华夷之辩,不把少数民族当人看。



图片可以放大。
所有皇后后妃中,努尔哈赤第三斡儿朵的察合皇后是西夏公主,李安全之女,第四斡儿朵的公主皇后是金国公主,完颜永济四女,也就这两个人是非蒙古族的,一个西夏党项族人,一个金国满族人,别的全都是蒙古族的。




佟洵、侯久萱《清宫后妃》根据《清皇室四谱》编制的《清宫后妃表》,列出12帝后妃187名,除8名未标族名外,12名是女真族,136名是满族,蒙古族21名,汉族9名,维吾尔族1名。
我这里只列皇后,不管后妃,也不管追封的。

皇后中没有汉人,但有蒙古族人
蒙古族人:孝端文皇后,清世祖废皇后,孝惠章皇后,孝哲毅皇后

旗人的特权:

 

一、纳税方面的优待,经济上的补助

 

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还发给口粮赡养其家属:“七岁以上即食全俸,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是不劳而食,坐享厚利,如待哺之鸟。”此后,又将京畿500里内圈占的土地拨为旗产,强迫汉民交纳繁重的租税。顺治二年,清廷又制定了赈济八旗的条例,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从顺治开始,清代历朝皇帝都以发放帑金和赏给八旗兵丁钱粮的方式优待旗人。仅康熙一朝,清廷就以“赈济”旗人为由先后发放帑金1200万两白银。

二,赋予八旗旗人在诉讼方面以法定特权

 

1、管辖权的特殊:

旗人涉法,分别由宗人府、内务府、各地通事厅管辖(或先行审讯),而逸出国家司法体系之外,在旗、民发生纠纷时,其理讼、量刑将不可避免庇护旗人,引致汉人不满。

 

2、旗人在刑罚执行方面亦有优待:

 

如,旗人犯法依律当充军、流放、坐监者,可以带枷示众代替:汉人判徒刑一年,就得坐满一年牢,而等罪旗人带枷20天便可抵刑;汉人被判流放2000里,旗人带枷50天即可。甚至,犯了死罪,如“殴死有服卑幼”,汉人例由刑部“汇题”(成批办理),皇帝泛览一过后便行刑抵命,若是旗人,则须逐案“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若其父祖伯叔兄弟及子孙阵亡的旗人,只要未犯下谋反、杀父等“十恶”不赦之罪,“准免死一次”;其本人尝因出征负有重伤,或军前效力有据,“亦准免死一次”。这么一通融,绝大部分旗人(尤其是满洲人)便都握有一面免死金牌。

 

3、再有,清统治者虽然也公开谴责旗人不该因其奴仆小有过失即“殴责毙命”,但还是允许旗人随意处置自己的奴仆。

 


 

 

三、扩大旗人升官途径。

清廷定都北京后,王公贵族身居各种要职,享尽荣华富贵。一般旗人既可通过考试入仕,也有其他各种机会做官。如康熙十年,“奏准八旗满洲监生识满汉字者,考试翻译;只识满字,考试缮写。优者授为正八品,以部院笔帖式补用”。

在雍正前,科举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

 

 

 



就司法审判程序和结果来看,旗人比民人享有高一等的权利。如果是普通刑事犯罪,原则上无论旗、民都适用《大清律例》,但审理程序上,旗人仍与普通老百姓——“民人”有区别。例如,在驻防八旗的驻防所在地,如果一般士兵犯罪,地方官员无权过问,可由上级军官、主帅处断;如果是军官犯罪,则直接奏请交部议处。旗人经定罪该徒、军、遣者,按照《大清律例》中为旗人特设的“犯罪免发遣”专条可分别折合鞭责或枷号。徒一年者折枷号二十日,流二千里者折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增五日。这样的司法制度明显有利于旗人,他们可以有恃无恐,自恃地方官员不能办理而骄纵,地方官也难于约束。至于旗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宗室、觉罗,在司法上更享有特权。尤其是宗室,享有极特别的法律地位,比一般旗人乃至觉罗要优越得多。凡关系到宗室或觉罗的刑事案件,多是由宗人府领头审判,刑部等只是参与而无最终判决权。如果审判对象是亲王、郡王,还不能传讯。宗室、觉罗如涉讼还可以免于用刑,可以用银代替。对于经审判确实犯有罪行的宗室、觉罗,量刑上也相当优越。如该宗室觉罗罪该徒流充军,可以折合圈禁,比如徒一年可以折圈禁半年,徒三年可以折圈禁一年等等。如果是命案,宗室觉罗有犯,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罚。如乾隆四十七年宗室伊冲额殴死雇工,宗人府会同刑部仅拟折圈禁八十日,连乾隆都认为太轻不足以示惩,亲自指示改为圈禁一年

是一样的,清朝有特权阶级,但不是满族,而是旗人,这个旗人包括满八旗也包括汉八旗

有种族差别,根本就不是一个部门管的。

汉族平民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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