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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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求助啊~~~!~

我们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必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冲击,科学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面对我们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和泱泱古国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感受着现当代社会文化融合带给我们的芬芳。源远的儒家思想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使我们树立远大理想,激扬爱国之志,陶冶精神情操。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代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万物一体”论的形成,犹如一条红线贯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这种主流观念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和凝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文化百花齐放的今天,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剔除其封建宗法和唯心主义,弘扬其整体、和谐、统一的合理内容,树立严谨的人文科学态度,进而使先进的文化传统得到繁荣,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儒家思想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束缚
纵观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发展,特别是在长期的君主专制社会中,无论是思想观念、伦理道德、学术、教育、宗教、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典章制度、文物宝藏,一直到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等等,都可以说与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息息相关,在儒家思想传承的过程中,精华与糟粕杂陈。到当代社会仍然有许多不好的或糟粕束缚着我们的思想,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发展。我认为这种负面上的影响主要有二个大的方面。
1、君主专制制度和专制主义思想的惯性,对当代社会影响深远。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思想最为活跃。诸侯国日益强大,逐鹿中原,争霸称雄,征战不已。知识分子受到很大重视,“重士”、“征士”、“养士”成为一种风气,思想相当活跃。他们对社会的各种问题以及自然界进行了新的观察探讨,出现“处士横议”、“百家争鸣”的盛况,形成儒、墨、道、法、阴阳、名辩、纵横、兵、农、杂家及史家等各种学派,互相争论诘难,又互相吸收补充,有力地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发展,为以后中国思想和文化的发展演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的思想如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汉学或实学等,对思想观念、伦理道德、哲学宗教、学术理论等都有所发挥或发展。但是,这种发展越到后来也越为缓慢,乃至成为八股教条而僵化,科举考试只能在经书中寻章摘句作文章,特别是尊卑贵贱,君道臣节,专制主义尤为严重,这也是影响当代社会人文思想的根源所在。
中国君上专制的历史很长,从商代开始,君主就自称“余一人”,以示其独尊无二。周代君主称为“天子”,开始“奉天承运”,管治兆民。春秋战国时,法家主张君主专制独裁和中央集权。在传统的治国之道中,儒家主张仁政德治礼教,被称为“王道”。法家强调“不贵义而贵法”,“以法为本”“以法为教”被称为“霸道”。其实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而是相通互补的。孔子在《论语》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当然是肯定德政礼制,否定政刑。但是,他又称赞法家的代表人物郑国大臣子产的“宽猛相济”。孔子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所谓“猛”,即最严刑酷法,不惜民残的。“宽猛相济”,亦可谓德法互补、礼刑结合,这种传统的影响也很大,以后儒法结合即源于此。这种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到了秦始皇,依据法家学说,厉行法制,富国强兵,削除六国,建立起中央专制集权的统一大帝国,废除分封,实行郡县制,采取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颁布严厉的刑法,建立起绝对皇权。西汉初年,鉴于秦法繁苛,以致很快灭亡的教训,曾实行“黄老之术”,“与民休养生息”,但仍坚持了秦朝的法制原则。以后历代的儒法互补、儒法结合、外儒内法等,实际上都是“宽猛相济”,“霸王道杂之”,这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基本传统。正是由于这种专制的长久性和固有性,使得我们很容易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看到它的影响,如特权思想、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以权代法、权大于法、贪污腐败等种种现象也就顺理成章。
2、儒家思想长久的文化专制氛围,对当代社会思想的束缚不可低估。
在中国古代,文化专制的传统也是相当长久的。春秋战国虽然是百家竞说,互相争论诘难,又互相影响吸收,但是仍然出现了异样的声音。如孔子说的“攻乎异端,斯害也己”和孟子的“辟杨墨”即是。秦王朝建立后,秦始皇废封建改郡县制,是个进步。但是他接受李斯的建议,实行“焚书坑儒”,成为文化专制主义的开端。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虽然“坑”与“尊”正相反,但君主统治的文化专制则是一样的。从汉代起,历代王朝实行的多是儒法结合,或曰“外儒内法”、“霸王杂之”,而在思想文化方面又有儒释道结合,但孔子儒家思想的地位仍然高高在上。儒家被视为官学,科举考试只能在经书中寻章摘句作文章,八股教条严重束缚了人们思想的发展。最为严重的还有文字狱,统治者可以从奏议文书乃至诗词、书信中寻找某些词句任意歪曲,制造冤狱,杀头或流放。从秦始皇“焚书坑懦”开始,到以后的历朝历代文字狱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社会思想文化的进步。近代中国的落后和所经历的屈辱无不是这种专制思想束缚的结果。
二十世纪以来,中国人为摆脱外国列强压迫和国内专制统治,进行了长期英勇顽强的斗争,同时努力向西方国家学习,引进民主民权、自由平等、进化论、人权说,进行过变法,发动过革命,推翻帝制,建立了民国,宣布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具有伟大历史意义。但是并未能改变专制统治,专制主义和专制思想可谓根深蒂固。五四新文化运动热情宣扬民主和科学,宣传人格独立、人权平等、个性解放、思想自由,向封建专制主义及其意识形态发动了猛烈进攻,反对旧思想、旧道德、旧文学,发出“打倒孔家店”的呼声,有力地促进了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年的思想解放,发现自我,追求真知,探索改造中国社会的出路。但是由于民族危机的加深,这个启蒙运动未能彻底进行下去。毛泽东就曾说过,五四运动时期反对旧思想、旧道德、旧文学,提倡民主和科学,立下了伟大的功绩,但是,那时还只是开始。要使全国人民完全摆脱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还须费很大的力气,还是今后革命改造路上的“一个大工程”。邓小平在总结建国以来经验教训时曾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的各种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他还谈到,在我们党政机关存在的特权、家长制、官僚主义、以权代法、贪污腐败等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所以,他提出肃清封建主义传统影响,“解放思想”,“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非常重要的,应该逐步贯彻实行。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社会生活的积极影响
儒家思想的传承,除去糟粕外,仍有许多精华对当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应该给予肯定。我认为儒家思想在关于人的问题上表现的积极作用更为突出。在儒家思想的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对于人生价值的内涵、类型、层次、标准等问题,都有充分而精辟的论述,这些是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儒家思想的人生价值观包含着对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观点,包含着怎样做人,怎样实现个人价值的看法。人不是孤立的存在,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也与一定的自然环境发生联系。怎样做人,实质上就是怎样对待自己,以及怎样对待与自己构成相互作用的其他三组基本关系。这三组关系是:与他人的关系、与民族和国家的关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一个人的人生价值正是通过对待自我、他人、民族和国家以及自然的关系而实现的。
1、关于人与自我的关系。
人与自我的关系是一个人格塑造的问题,人格也就是古人所说的人品。什么是具有崇高人格的人,怎样才能达到和保持崇高的人格?这是古代思想家所热心讨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强调人人应具有独立的意志,也就是肯定人人都具有独立人格。孟子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所谓大丈夫的崇高人格,就是始终如一地坚持自己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动摇。庄子也提倡崇高人格,他说:“至人神矣!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冱而不能寒,疾雷破山、飘风振海而不能惊。”认为至人具有不受任何环境影响的独立精神和自主精神。庄子还提倡追求“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精神境界,主张从万物平等无差别,即没有价值区别的理念出发,超越自我,以与天地同在。儒家认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与道德价值、人格价值相比较,道德价值和人格价值更为重要,孔子的“杀身成仁”和孟子的“舍生取义”,就是儒家为了保全仁义道德价值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典型表述,这些论述对后世深远影响。不难看出要正确对待自己,塑造崇高人格,最关键的就是要正确对侍生命与道德、人格的关系。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生命中最为宝贵的、人格尊严超过了生命价值。
2、关于人与他人的关系。
人与他人的关系是关于人伦与群己的关系问题。古代思想家,尤其是儒家学者提倡人与人应当互相亲爱,以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并对人伦的准则与规范有着详细的论述。苟子论述人类合群的必要性时提出“群道”的概念,他认为,人所以能群,在于有职分与道义;合群是人类能够战胜万物的保证。苟子重视合群之道,强调对待他人的方法要得当,这就为妥善对待自己与他人、个体与群休的关系提供了社会学的依据。儒家思想的仁、礼、和、义、信,就是关于人与他人关系的准则与规范。“仁”,是孔子伦理道德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爱人”“泛爱众”。孔子解释说:“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人我具立,人我具达,也即是人人和谐。孔子提倡爱人,但又承认等级差别。墨子主张兼爱,谓“爱人若爱其身”,“视人之室若其室,认为应当不分远近亲疏地爱一切人。孔子的爱人和墨子的兼爱都表现了崇高的人道主义精神。“礼”是古代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孔子重视礼,说:“不知礼,无以立。”认为必须知礼才能自立,自立然后才能立人。他又说:“克己复礼为仁”主张克制自己的言行,使之符合礼,以达到仁的境界。也即以礼待人,尊敬他人。应有的礼节、礼貌还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行为规则。儒家以“和”为价值的中心原则,“以他平他谓之和”,“和”是不同事物相互联系、会聚而得其平衡,也就是多样性的统一。此外“义”的基本意义是公正,公正是对待他人应有的规范。“信”则是诚实、信用、守信。认为朋友之间应当遵守信用。信用是基本的道德规范,是任何时代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
3、关于个人与民族和国家的关系。
民族是历史形成的一定人们组成的共同体,中华民族是由多民族汇合而成的统一体。国家既指政权,也指该政权治理范围内的国土和人民。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个以关心社稷民生,维护民族独立和捍卫中华文化为基本内容的爱国主义传统,以爱国主义为人生的崇高价值。中国古代还提倡“忠”,忠的原则是对别人尽心尽责。到了汉代以后转义为对国君尽忠,强调对君主的绝对服从,以维护君主专制。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废除了君主,尽管对儒家思想的“忠”我们曾一度存在偏见,但是在当代社会我们应大力提倡的“忠”,是忠于民族、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忠,是责任心、事业心的体现。忠于民族、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是每一个国民的崇高职责。
4、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人应当怎样对待自然是入类社会必须首先和着重解决的问题,也是历来中国哲学探讨的一个根本问题。古代所论“天人之际”的“天”含义多样,一般是指自然界,“人”指人类,“天人之际”主要就是讲人与自然的关系。孟子最早提出“知性则知天”的天人统一思想,认为人性是天赋的,天与性相通,知性也就能知天。董仲舒提出“人副天数”说,宣传人体结构与天体结构相副的“天人相类”的观点。张载明确提出“天人合一”的命题,强调天道与人性的统一。至于“天人之分”说,主要有苟子的“制天命而用之”的说法,含有征服自然的思想。再就是刘禹锡的“天人交相胜”说,认为天与人各有特殊的功能,自然界的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是不同的。应当指出,“天人合一”说,是侧重于宣扬天人的统一,但并不排斥天人的区别,而承认区别正是强调统一的前提。此外,在人对待自然的态度上,儒家思想还有“因任自然说”,即自然界是和谐美好的,应当排斥一切人为,以免破坏自然状态。“控制自然说”,即主张治理自然,利用万物以提高人类的物质生活。“相互协调说”,即要重视自然变化及其规律的客观性,掌握自然规律,又要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作用,调节自然的变化,协助万物获得完满的成就。这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以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为最高理想。
综观上述四个方面,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关于人生价值以及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观点,它构成了互相联系的统一的人生价值观。正确对待自己是正确对待他人、民族和国家以及自然的基础,而一个人人生价值的完满实现,又是通过正确处理与他人、民族和国家以及自然的关系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是统一的。

1 可以以盗版和侵权做为突破口。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我们都知道,原装的一般是整体功能的最佳搭配。
人体器官也一样,做为一个健康人,相信没有人会去用一个克隆的人体器官。
后期会不会产生排异,会不会留下后遗症,都是未知的。克隆器官技术在没有成熟的今天,是不会用到大众身上,为什么,一是技术限制,一是我们不能证明克隆器官可以完全地,百分百的符合人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人体器官克隆技术,对于人体来说,并不是百分百的安全2 如果什么都克隆,世界将会怎样?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
何作庥(中科院士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说“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他有发言权吗?这令人怀疑。照此话理解何本人是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但就这句话的逻辑进行引申分析。其实即使何先生不同意克隆也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只能望洋兴叹。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
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劣呢。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

人是社会塑造的不是技术发明的
赵、邱、何皆认为人类是社会属性的,是社会塑造了人而不是身体上塑造了人。既然这样,有许许多多优生优育的健康儿童,为什么不投入关心将他们培养成有益于社会的人,而却在荒废时光去支持人类的另一种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将有限的精力和学识为教育做出贡献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实在的多。
这几位先生都是各个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科学家及学者,他们没有一个是克隆人,但他们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产生,难道是克隆人的技术没有发展的关系?是社会造人不是技术造人!人的价值所在是要看为别的人带来多少利益,为了自己的生命延长,即使换上一百次心脏,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又有什么价值呢?
何说:伦理观念落后了,与时代不符了,伦理学家太蹩脚,应该与时俱进。流美博士方舟子说:科学的每进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
但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理查德·弗恩曼说过,仅仅“地心说”的失败“日心说”的胜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价值。宗教与科学在进化论上的冲突并不影响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讲演录》]
我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如果说,人类的成功有一块基石的话,我认为就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就象镌刻于康德墓碑上的名言:头上有灿烂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
这是全人类应该永远为之景仰的精神,一种跨越各种隔阂的共同理念,亘古不灭。也许人们会认为这种抒发与本文有些相去,其实不然,人类的一切方向都应从这种精神中寻找答案,这是内在的,也是不变的。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说“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他有发言权吗?这令人怀疑。照此话理解何本人是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但就这句话的逻辑进行引申分析。其实即使何先生不同意克隆也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只能望洋兴叹。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
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劣呢。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

人是社会塑造的不是技术发明的
赵、邱、何皆认为人类是社会属性的,是社会塑造了人而不是身体上塑造了人。既然这样,有许许多多优生优育的健康儿童,为什么不投入关心将他们培养成有益于社会的人,而却在荒废时光去支持人类的另一种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将有限的精力和学识为教育做出贡献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实在的多。
这几位先生都是各个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科学家及学者,他们没有一个是克隆人,但他们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产生,难道是克隆人的技术没有发展的关系?是社会造人不是技术造人!人的价值所在是要看为别的人带来多少利益,为了自己的生命延长,即使换上一百次心脏,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又有什么价值呢?
何说:伦理观念落后了,与时代不符了,伦理学家太蹩脚,应该与时俱进。流美博士方舟子说:科学的每进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
但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理查德·弗恩曼说过,仅仅“地心说”的失败“日心说”的胜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价值。宗教与科学在进化论上的冲突并不影响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讲演录》]
我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如果说,人类的成功有一块基石的话,我认为就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就象镌刻于康德墓碑上的名言:头上有灿烂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
这是全人类应该永远为之景仰的精神,一种跨越各种隔阂的共同理念,亘古不灭。也许人们会认为这种抒发与本文有些相去,其实不然,人类的一切方向都应从这种精神中寻找答案,这是内在的,也是不变的。

英政府虽然以立法的方式表明了反对克隆人的立场,但对以攻克疑难病症为目的的治疗性克隆却持支持态度。该法案推出后,英国的一些高层官员表示,希望在弥补法律漏洞后,将更有助于治疗性克隆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克隆技术和人类基因组研究的发展,世界许多国家对治疗性克隆这一领域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国际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英国自然不会轻易放弃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但治疗性克隆与克隆人之间毕竟只有一步之遥,如果有人将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母体,那么接下来就是克隆人的诞生。如果英国开放治疗性克隆的政策导致这一结果,不仅政策本身会遭到公众的谴责,治疗性克隆研究也会付之东流。所以,在法院判定现行法律存在缺陷后,英政府匆匆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禁止克隆人,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英国科学家对克隆人类胚胎一直抱有极大的热情。他们认为该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实际好处,将远远超过伦理学上的消极影响。英国一些科学家发表文章说:人们不该盲目追随国外对克隆人类早期胚胎这项研究的偏激观点,听到别人赞成,便一古脑儿点头,看到别人反对,就不加思索地否定,不能因‘治疗性克隆’研究可能导致克隆人产生便把它一棍子打死,这就像为了防止利用基因技术制造生物武器而把基因工程全盘扼杀一样愚蠢。当然,人们以科学态度看待它,也包括防止其被滥用。英国首相布莱尔去年年底曾经提出,人类应该警惕反科学思潮。各国政府在对有争议的科研领域进行严格管理时,也应顶住压力保障科研的正常进行。英国众议院通过关于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提案,就明确传达出这样一个强烈信号:伦理方面的争议归争议,英国政府和立法机构不会因此在对本国科技经济发展有重大利益的问题上缩手缩脚,而是要充分利用新科技为本国发展服务。英国众议院通过关于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提案后不久,又通过禁止克隆人提案,表明该国对有争议的科研领域进行严格管理的态度。

福音祸果难定论 是非曲直待评说

有人认为,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人类的伦理观念也是可变的。在某一时期完全不合伦理的行为,随着思想和科技的进步,可能变成非常自然的事。任何科研成果都可能有利有弊,飞机被发明的时候也没想到被恐怖分子用来撞击美国的经贸大厦,想到了就不发明了吗?没有任何人为的顾虑能够阻挡科学的脚步。至于利与弊的问题,也就是常说的“双刃剑”,关键是要让自然科学向正常的方向发展,这不仅要靠科学家的自律,还要按自然法规来行事。对我们人类来说,不能因为害怕科学探索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就自己束缚自己。也正是因为生物技术的发展可能被一些科学狂人、恐怖主义分子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利用,我们才更要抓紧研究。不是要去害人,而是要有对策,保护自己。历史告诉人们,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必须符合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符合自然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人们当初对人工授精也接受不了,但是后来也接受了;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于1978年在英国出生时,也引起了极大的伦理争议,而现在全世界试管婴儿已经超过30万例。一些重大的科技进步,在诞生时有人诅咒、有人恐惧,但这一进步是否被人类所接受,最终取决于它是否有益于人类的福祉,而不在于是否合乎当时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条款。不断探求事物的客观规律、利用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这才是人类所追求的真理。对克隆人类胚胎情有独钟的专家们还提出不少合理化建议——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应该支持和鼓励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所有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所用的胚胎不得超过14天;不允许将用于干细胞研究的胚胎放入人或动物的子宫内,其研究只能在实验室中进行。对于胚胎来源,专家们认为应主要使用人工流产后的胎儿或体外授精多余的胚胎,要让捐赠者知情同意。专家们普遍反对主动捐赠(即为了胚胎干细胞研究而创造胚胎),认为要禁止一切形式的买卖配子(卵子或精子)、胚胎,以防止由此引起的社会不公正。在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治疗疾病以前,必须有动物实验的基础,在证明对支物安全和有效后,并通过伦理委员会的科学和伦理审查,才能正式实施于病人,在实施中或以后还要随时接受伦理委员会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监督,以便保障对病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但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即使克隆人类胚胎技术能够治愈疑难病症,其治疗成本也会高得惊人,根本不是一般公众能够接受得了的。要制造出克隆干细胞必须首先获得人类卵细胞,而这种卵细胞是相当昂贵的。医院至少要支付卵细胞捐赠者3000~5000美元的费用,而先进细胞技术公司为了从事这项研究从7名妇女身上获取了71枚卵细胞,其成本之高可见一斑。从人体获取卵细胞的程序相当复杂,上述妇女都接受了医疗手术,如果手术不成功极容易留下伤疤。另外,获取干细胞的过程也相当繁琐,其效率并不比克隆动物高多少。在19枚被进行细胞核转移以便分裂成胚胎的卵细胞当中,没有一枚卵细胞顺利度过分裂成6个细胞的这一阶段,而干细胞则必须是从100个细胞以上的胚胎中获得的。进行动物克隆实验的研究人员则不必担心得不到足够的卵细胞。最近,美国洛克菲勒大学的科学家皮特-莫巴伊茨表示,4000只老鼠卵细胞成本仅2000美元,但如果换作人类卵细胞则高达200万美元。即便科学家从10名捐赠者身上提取100只卵细胞,仅支付给捐赠者的报酬也至少在5万美元以上。再加上处理这些卵细胞的医疗费用,莫巴伊茨估计最终每只卵细胞的成本将超过1000美元,这意味着治疗一位病人的费用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卵细胞的溃乏以及成本之高将成为利用上述克隆技术治疗人类疾病的主要阻碍因素。不过先进细胞技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迈克尔-韦斯特以前曾表示,他相信如果这种技术能够奏效的话,那么患者一定会尽其所能支付治疗费用。目前克隆技术面临的另外一个限制因素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莫巴伊茨称他以前的同事、现在供职于先进细胞技术公司的若山照男是克隆领域的老虎-伍兹,因为象打好高尔夫球需要精湛的技术一样,从事克隆研究也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他说,这也正是很多科学家估计还要等上10年甚至20年克隆人类胚胎技术才能被应用于临床领域的原因。

其实,谁不想通过最新的科技改善自身的健康、延长生命呢?可是,允许克隆人类胚胎毕竟就是给克隆人打开了一扇门,到时候又会怎样呢?因此,许多人觉得挺矛盾,难以确定好恶。对于成功克隆人类胚胎这一消息,虽然支持与反对之声此起彼伏,但正如一位美国议员指出的那样:尽管各方现在都面临巨大压力,但在短期之内是不会出现一个结果的。可以预料,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围绕人体胚胎克隆的是非曲直,将会有一场激烈的争论。

可以以盗版和侵权做为突破口。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我们都知道,原装的一般是整体功能的最佳搭配。
人体器官也一样,做为一个健康人,相信没有人会去用一个克隆的人体器官。
后期会不会产生排异,会不会留下后遗症,都是未知的。克隆器官技术在没有成熟的今天,是不会用到大众身上,为什么,一是技术限制,一是我们不能证明克隆器官可以完全地,百分百的符合人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人体器官克隆技术,对于人体来说,并不是百分百的安全!

什么辩题呀! 我觉得怎么正方优势太大 如果是克隆人还好,可以有的辩 这个克隆面太大 连中国政府都鼓励医学性克隆就是只克隆某些器官细胞什么的
挽情公子 -说的根本站不住 器官移植利用克隆 要用自己的细胞克 盗的哪门子版呀
有人愿意被克隆吗?要是我得了绝症,要是告诉我要器官移植,不过没有供体,但可以克隆一个 我就举双手同意,你不同意?那只有等死我不干!!!
如果你真要辩 你还是应该主要抓对方的漏洞!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这不符合自然的发展规律 克隆终要人的干预 这就会带来很多不可预见性的影响,这种不可预见性对脆弱的人类可能是灭顶的,就如DDT刚问世时人们大力追捧,到处都在撒,但它带给现在人类的可能是发明者都不愿看到的
打字技术不行累死我了!!!!!!!!!!
要是对方说是人们对DDT是科技不发达研究不够,那就反问他 你认为人们对克隆就有足够把握了解?
就是你要多抓对方的漏洞,反方我觉得没什么真站得稳的!
反正怎么我都觉得反方吃亏!!
顺便问一下哪来的辩题???????????


辩论,求救~~!!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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