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大体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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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招投标制度多长时间了~

1980年10月 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1984年9月 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11月 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97年11月1日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9年8月30日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多少年麻烦您自己算吧。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自二战以来,招标投标影响力不断扩大,先是西方发达国家,接着世界银行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中大量推行招标投标方式,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货物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作为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优越性在国内、国际经济活动中日益被各国和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广泛认可,进而在相当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得到立法推行。 我国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五家制造商参加开标比价。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形态,招标投标在我国近代并未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得到确定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采用招标投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招标投标才得以应运而生。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这一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经济体制条件。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随后,吉林省和深圳市于1981年开始工程招标投标试点。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有所缓解。这一阶段的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受当时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限制,招标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以及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很不平衡。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由最初的建筑行业,逐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电等专业工程;由最初的建筑安装项目,逐步扩大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由工程招标逐步扩大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很不平衡。3)相关规定涉及面广,但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过于简略。大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评标方面,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择优选择的目标。 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为止。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4年6月,原国家计委牵头启动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计划的《招标投标法》起草工作。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行了规范。这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1992年11月,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自主确定投标、中标单位。2)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之外,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规定明显增多,招标的对象不再限于机电产品,施工、监理、设计等也可以进行国际招标。3)招标的领域和采购对象进一步扩大。除计划、经贸、铁道、建设、化工、交通、广电等行业部门外,煤炭、水利、电力、工商、机械等行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除施工、设计、设备等招标外,推行了监理招标。4)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有关部门还针对招标代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专家、评标等关键环节,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大大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就政府采购而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为此,从1996年起,一些地区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也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髙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我国引进招标投标制度以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虚假招标、泄漏标底、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政企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对此前的招标投标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方面,明确了强制招标范围。同时允许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做出新的规定,保持强制招标制度的开放性。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取消了议标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并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使招标代理从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许多难以有效克服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境内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另外,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的看来,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招标釆购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已经构成了我国整个招标采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对扩大招投标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运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招标投标在中国的发展和运用  
招标投标源于 20多年前的政府采购,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把招标投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以提高采购的经济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平等竞争,规范招投标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在中国的全面发展与运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20多年来,中国的招标投标在许多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土建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
  80年代初,为了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中国率先在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规定业主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通过投标承揽任务。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也是中国第一个对招标投标做出较详尽规定的办法,它的颁布为中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奠定了基础。l992年,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代理、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为加强监督管理,建设系统从上到下建立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这些极大地推动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十几年来,土建施工招标发展很快。1984年,招标投标面积只占当年施工面积的 4.8%,1985年这个比例上升为13%,1986年为15%,1987年为18%,1988年为21.7%,1989年为24%,1990年为29.5%。1996年达到54%。个别省市如陕西、河北、江苏等高达90%以上。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4年,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此后又发布了一系列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都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程序及实体问题进行规定。
  目前,国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已得到大面积推广,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三峡、二滩、小浪底工程等重大项目,都是国家投资为主、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项目。这些项目采用招标投标,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机电设备招标与投标
  1985年,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改革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并批准成立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85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成立后,一边着手制订招标工作的制度办法,一边批准组建了北京等8个中心城市及标机构。目前已发展到30多家。并选择一些合适的项目,参照世界银行等国际上的经验和采购程序,结合中国的国情,在招标的程序和效果方面进行试点,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二是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全面推广阶段。这个阶段从1987年开始,提出了以下要求:凡国内建设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必须先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下属的招标机构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凡国内制造企业能够中标制造供货的,就不再批准进口;国内不能中标的,可以批准进口。三是开展国际招标阶段。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中国在改革关税、进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明确要求机电设备招标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从1992年开始,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逐步转向国际招标,即对用户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进行公开的国际招标,公平对待国内外投标者,优者中标。1994年,中国对进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了大幅度降低关税外,还对非关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机电产品管理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第二类是实行招标的特定机电产品;第三类是自动登记进口机电产品。对特定机电产品,由国家认定资格的专职机构进行招标。
  十多年来,机电设备招标投标领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办法。1986年制定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4]。1993年发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明确了招标需遵循的原则、基本程序,提出了招标投标在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中的指导意见。1996年11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外经贸部发布了《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十多年来,全国机电设备招标系统进行了 1万多个项目的招标,进口设备招标150多亿美元,平均节汇率在10%以上;国内设备招标100多亿元,平均节资率15%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政府采购招标
  近年来,随着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招标投标的广泛推广,一些地方开始了以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的政府采购招标的试点工作。目前,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医疗设备、办公用品、公务用车及相关服务等方面。1996年,上海市率先对用财政拨款购买医疗设备实现政府采购招标。此后,深圳市政府于l997年11月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7辆公务用车,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政府采购招标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招标采购节资率普遍为10-15%,少数项目达到30%甚至50%。今年初,中央政府采购启动。目前财政部已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据估计,全国政府采购金额在2000亿元左右,若按10%的平均节资率计算,每年可节省采购资金200亿元。中国政府采购招标前景十分广阔。
(五)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模逐步扩大。目前,中国利用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等。1996年,中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167.39亿美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余额为221.64亿美元。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利用这些贷款的项目一般均需采用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少数特殊情况例外)。中国对这些贷款的窗口管理部门,也根据贷款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继制定了一些管理性的实施规定,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关于颁布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等。这样,在中国形成了比较独特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竞争性招标投标。
  利用上述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总的来说是比较透明、规范的,每一步程序都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如招标文件的审查、资格预审决定的审核、评标的审核等,因而保证了公开、公平和较强的竞争性。
(六)科技项目招标
  l996年,国家科委首次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高清晰度电视功能样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这一招标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及意义已超出了项目本身,不仅在中国科技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而且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招标制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的科技工作主要是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和调整的。从科研课题的确定到研究开发,直至试验、生产,都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国家用于发展科技事业特别是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并且通过计划方式来确定经费的投向和分配。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确定,往往是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封闭方式确定。这种做法,不仅在决策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项目重复、部门分割、投入分散、人情照顾等弊端,使有限的科技投人难以发挥最优的功效。为此,自 1985年以来,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多次明确,科技计划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目前,政府对科技的投入,仍在整个科技投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995年,国家科技投入中央财政拨款额为301.88亿元;由国家科委实施的国家“863”计划,1987年以来财政拨款额为24.5亿元;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由国家科委负责部分的财政拨款额,“八五”期间为13.89亿元,“九五”期间计划拨款23-25亿元。此外,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军工科研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也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何更好地使用好这些科技投人,最低的投人获得最优的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就成为科技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体制上的限制、认识上的差异、观念上的陈旧以及科技招标的实际难度等种种原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进展缓慢,目前还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今年国家经贸委已发布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也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科技项目招标必将迎来新的发展局面。
  此外,招标投标还在企业物资采购、人才招聘等有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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