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 “四制”(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是在哪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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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建国后我国水电建设管理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学习苏联模式阶段,六、七十年代以施工单位为主的建设大包干和行业部门和地方行业领导为主的指挥部模式以及八十年代不完全引进西方管理模式结合国情自创的建设项目“四制”管理阶段。
  苏联模式是实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由于三方形成制衡关系,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对工程的整体效益影响很大,最后逐步停止实行。大包干和指挥部同样由于施工单位对工程整体的统筹控制能力的限制以及临时组建的指挥部的经验的手段的不足使工程建设的总体效益得不到实现。八十年代中年期借鉴西方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制”的推行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效益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四制”的内涵与完善的西方建设管理理念存在一些差异,大多只涉及到了表面的问题,认识深度不够。“四制”之间如何有机结合,协调促进,并对明确责任主体的问题没解决好,使将学习西方先进项目管理的初衷大打折扣,部分理念和思路甚至出现了偏离,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管理的最终效果。而且随着发展,建设管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对“四制”的调整和内涵的深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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