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篇论文“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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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一篇有关法律的论文~

  法律是什么?简单地说,法律就是一些比较严格的规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纪律。法律和纪律,都是一些规定,只不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而已说严密规范一点,法律就是治国安邦、维护秩序、抑恶扬善、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这工具常常表现为一部部法律,它们各司其职,比如专管国家大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打击犯罪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促进我们小朋友健康成长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改革开放以来,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有三百多部。假如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法律,同学们想想社会会怎么样?可以说,没有法律,社会将一片混知己人们将面监灾难如果没有法律,杀人、抢劫、盗窃事件就会越来越多,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受到严重威胁;如果没有法律,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会日益猖獗,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就不能得到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充斥大街我们就很难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了……
  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神。当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几乎都是法治国家。几千年的历史证明,用法律治理国有是所有治国方法中最好的方法。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发展很快,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因此,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我们中国目前缺乏法律人才,将来更缺。我国现有专职律师10万左右,仅占全国人数的万分之零点三。再过十多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5亿,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算,仅律师一项专门人才就需补充45万多人。到那时,正是我们这些小学生成才之际,正是我们为国家贡献青春才智的大好时机。

  将来,如果我们当了律师,就可以依法为受害人打抱不平;如果我们当了检察官,就可以挑起与儿子罪分子作斗争的重担;如果我们当了法官,就可以肩负起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神圣职责。到那时候,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社会上很受人尊敬的法律人才,因为他们不仅待遇高、地位高,更重要的是有共同的作为,这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到那时候,如果我们当了科学家、作家、画家或者其他的专家,也得知法、懂法、用法,也得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因为,我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

  同学们,展望未来,我们对法律事业充满向往,愿我们从小立志护法威!


  将来,如果我们当了律师,就可以依法为受害人打抱不平;如果我们当了检察官,就可以挑起与儿子罪分子作斗争的重担;如果我们当了法官,就可以肩负起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神圣职责。到那时候,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社会上很受人尊敬的法律人才,因为他们不仅待遇高、地位高,更重要的是有共同的作为,这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到那时候,如果我们当了科学家、作家、画家或者其他的专家,也得知法、懂法、用法,也得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因为,我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

例文


论《劳动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实现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法领域看是社会法从法本位看是社会本位法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是回应型法《劳动合同
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响,可以通过贯彻回应性,落实主体保和发挥机制作用来实
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回应性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的制定和
实施回应了社会的潮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与国际上保护
劳工的价值观一致。本文是这一新法的回应,坚持其为良法的观点,
对其三大属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途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属性
笔者从法理上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良法,具有社
会法,社会本位法,回应型法的属性。
从法领域来说,基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划分《,劳动合
同法》是社会法。如‘基于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应的规范调
随整社会关系’,②社会法强调的在事实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势
群体设定更多更严格义务性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从而满足其对
劳动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是社
会法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子体系之一的劳动关系法。
劳动关系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值关
系,是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配置权利
义务时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如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试用
期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纠正这种不平等,
促进结果公平。
从法本位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不同于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社
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社会均衡发展,以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
值追求《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资之间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身份
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它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与社
会本位法的内容与目标是一致,符合社会本位法的基本特征虽然《劳
动合同法》在劳资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义,但并不是把所有权利都
配置到劳动者一方它只是强调社会本位,通过各种规范使劳资双方
个人利益的次优化,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依据《劳
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而自愿缔结的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
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据
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义务限
定了对方的权利空间。在这情况下,双方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自己的
权利,其实际上都是一种义务人,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劳动合同法》是回应型法法律既是
政治和智识历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社会和经济历史的反映。心’《,劳动
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不到位,矿难频发,超时加班,职业
病危害严重,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
体系尚未建立的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回应社会的普遍需要的和广大
劳动者的愿望,而创制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能动性的法律《劳动合
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整顿单位内部规
章制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等规定,都是有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劳动合同法》对近几年社会不断出现
的新用工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做出反映,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
行了规制,就是其具有回应性的一个体现
所以《,劳动合同法》以其具有回应性,坚持社会本位,谋求实质平
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劳动合同
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
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笔者认为,法律效益是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
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产生的最接近其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总和前文笔者己论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社会法,社会
本位法和回应型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只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
中体现社会性,社会本位性和回应性,切实发生积极的效果,就是具有
法律效益。法律效益越大,有越接近法的价值。

法律在和会社会中重要意义

药剂1102    201118350218    吴云勇   

摘要: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即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   先进文化  民主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2)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同样,执法的公正、高效也是当然要求。 

(3)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要件。

(4)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推进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经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太多,使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使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因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这就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强调的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自由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在文化建设方面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四、法律在民主进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强立法、弱司法。在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做出司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并不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司法解释并不能在法律之外创制新的原则和规范。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可能成为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官造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完全不被认可的。从国家权力的实际配置看,司法权弱于立法权,不能审查立法,也不能审查违宪。尽管有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因此可以对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但司法权在事实上也明显弱于行政权。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我国形成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我国法律实践中理性“逻辑”的分量重于日常“经验”的成分。 

二是强国家、弱社会。从理论上讲,规则的产生有多种途径,立法和司法活动能产生规则,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互动也能自发形成规则,因此,在法理上有“国家法”与“活法”、“立法”与“法”、“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区分。在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主导下,不仅司法在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受到抑制,而且,短短30年间,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互动而自发形成规则也是不充分的。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政府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立法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移植以及基于国家立场对社会的变革和改造。这可能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对规则的实际需求不一致,或者说,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发生一定脱节。由此,法律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法律快速而频繁的修改,而社会生活中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的领域的法律秩序往往通过“治理”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来实现。

三是强制定、弱执行。法律制定是一回事,法律是否得到切实执行是另外一回事。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制建设初见成效之时,法律执行问题其实已经显现出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就此曾专门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此后,在诸多法律纷沓而出的同时,维护法制的统一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强调。尽管如此,违法甚至违反宪法的行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和原则在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就实践而言,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严打”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格执行法律的常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是强政治、弱法律。就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政治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维护。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上,一方面,尽管与新中国成立后头30年相比,后30年政治和行政越来越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例如,宪法虽为国家根本大法,但它仍是一部需要修改、而且事实上也是可以时常被修改的、改革时代的宪法;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受到部门、行业等利益的影响和干扰;立法、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政治、行政乃至社会职能等。另一方面,立法和法律实践在有些方面需要受到的常规化的政治影响还不够有力,例如,民主立法、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等。

查阅文献:《思修道德修养与法律建设》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你去参考参考下这类的资料吧,像法学,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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