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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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共计19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省公安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职权编码:
  230000-01-0-01582生产、销售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3销售和使用IV、V类放射源许可证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4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0575)”子项5在未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质部分)的行政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均由市(县)、农垦、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且年排放污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省水利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1108)”子项 6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初审)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包含农垦、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2-1-14687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2)”子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类、第二类或者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8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0)”子项9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1461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下放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省级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的各市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编码:
  230000-01-0-186211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
  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权编码:230000-01-0-2488)”子项12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以外的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
  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3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陆上石油天然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4临时征用使用草原(含经营性旅游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畜牧兽医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征用使用草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862)”子项

  注:市辖区的行政权限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15权限内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8〕4号)二、《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
  〔2003〕18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2008〕8号)
    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8

  现市级负责3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将省级权限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下放到市级16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9

  现市级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将省级负责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下放到市级17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018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119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审批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省金融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3053)”子项

  1、下放的部分子项是:辖区内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辖区指下放审批子项的市(地)或省直管县辖区)
  2、保留在省金融办审批的子项是:机构设立;省管机构变更;市管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及跨市住所变更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2014年7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陆 昊
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 决定备注1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核发 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取消 2城市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审批 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取消 3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省卫生厅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 4医师资格认定省卫生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四、《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2号)取消 5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 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取消属于“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初审”项目子项;属于“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6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属于“出版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7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8煤炭经营资格认定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取消 10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审批省地震局《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4号)取消 1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项目核准 省工信委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省工信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下放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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