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公众对律师有很多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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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家都讨厌律师?~

律师的名声在社会上不太好。
律师其实是以证据说话的手艺人,他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打造司法机关能认同的作品,而不可能超越法律去追求你心中的正义。
故意杀人,判不了死刑,可能有违普通人心中“杀人偿命”的信条。欠债还钱,有时因为诉讼时效或者破产制度的存在,而没法兑现。

你有理,但举证不力,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朴素的正义对现代司法理念冲突时,民众一定不会反思自己的认知是否有偏差,而会认为“对方肯定有关系”、“律师肯定被对方收买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猜测性的评价就成为流言蜚语,变成对律师的社会评价。就像法官有时会代法律受过一样,律师有时也会变成民众对司法不满的出气筒。
律师注定“只能为坏人说好话”,只能依照事实和法律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只能为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辩护。律师可以拒绝辩护,却绝对不可以“反戈一击”地揭发自己为之辩护的“坏人”的罪行----这种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必将彻底毁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任,从而彻底毁灭整个辩护制度乃至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有的人可能会对律师有很大的恶意,就是因为有些律师经验比较少,并且水准也不是那么高,办案的态度特别不好,所以时间一长,就会对律师有很多的埋怨。
其实并不是对所有的律师都有很大的恶意,只是有一部分律师确实是很让人生气的,比如在自己刚开始找律师的时候,这个律师可能会说话特别的好听,并且也表示对这个案子很有把握。可是只要将钱一交给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会转变态度,然后顾客需要求助律师帮自己解决案子。相信很多人在遇到这种律师的时候都是非常生气的,毕竟找律师就是为了让案子能够完美的解决,可是律师却这样做,所以让不少人都寒了心,也对律师这个职业特别失望。此外还有一些律师的经验不是特别的多,但是在遇到顾客的时候,欺负顾客不懂,然后装作自己很有经验的样子接下了这个案子,最后导致案子失败,顾客们也需要付出责任。
刚开始很多人都是非常喜欢律师的,认为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解决很多的问题,并且有了律师这个案子就成功了一半,可是现在很多的律师认为自己太优秀了,所以在办案子的时候态度一点都不好,甚至还欺负自己的顾客。现在还有很多没有营业执照的律师,并且这些律师会被一些人诱惑,然后做一些不利于自己顾客的事情。小编觉得这种律师是非常没有道德的,也不怪有的人对律师产生恶意了,所以小编认为相关机构应该多约束一下律师,并且要严格的规范律师行业,这样才能够保护律师的名声。
最后,个人认为律师应该真真切切的帮助自己的顾客,而不是将顾客推向深渊,也不要认为自己是上帝,能够决定顾客的生死。

律师不属于官的体系,又不是纯商的体系,非官非商。中国仍然还是相当官本位的一个体系,而且现在官本位以外又有了一个商本位。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律师只是一个相对的、非主流的服务业。其他国家的律师可以从政,可以高调地从事社会主流工作。在中国,律师属于比较低调的行业,是辅助业、服务业。 在中国政治舞台上,难得听见到律师声音和看见律师身影,中国律师没有政治地位,当然也不享有政治话语权。 在社会地位上,虽然律师的地位逐渐提高,但与西方的律师相比,中国的律师依然地位不高。毕竟在中国,律师是一个年轻的行业,所以普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度不够,并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解和偏差。例如,很多人一提起律师就会认为这是制造麻烦的一群没有职业道德的人。还有一些商人对律师的认识就是“把所有人都想象成坏人的人”,“说话都要收钱的人”。



律师不是仅仅在现代社会受到批评。在人类已知的任何时代,只要存在律师行业,则无一例外地受到大众的批评。与题主的预设不同,古代社会中律师受到的批评也许可能用无知和误解来解释,反而是现代社会中律师受到的批评则有着更加深刻的原因。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在抽象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确违反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

我相信所有人在比较笼统的层面都同意以下原则“正义应当被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个人”。或者反过来说,所有人在直觉上肯定不希望看到,在一个社会中,拥有较多资源的人更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拥有较少资源的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会受到来自法律的伤害。但是我们在现实社会中却可以毫不费力的看到以下社会现象: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钱的被告可以聘用优秀的律师,从而拥有更多脱罪的机会;而没钱的被告则无力聘用优秀的律师,也就更有可能被定罪;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钱的一方无论是否是“占理”的一方,都可以聘用更优秀的律师,从而实质性的增加赢得诉讼(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的机会;

在更加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大型企业或者有钱的个人可以通过聘用律师实现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交易架构和合同条款,比如请律师设计有效避税的法律结构,请律师寻找开除员工的理由,请律师制定不利于普通消费者的合同条款,请律师设计损害公众股东利益的交易结构等等等等。
即使我们假设法律规定本身及其实施是完全公平公正的(也即不考虑聘请某些律师更有机会贿赂法官和政府机关人员等明显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轻易地发现律师的介入不仅无法保证正义的平等分配,反而促成和放大了无数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
这些现象和单个律师的个人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无关,也和单个诉讼的结果是否符合大家的道德直觉无关,而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最明显证据是大型企业和富人愿意花大价钱聘用特定的优秀律师,而不是在律师协会的名单上随机选择律师。然而这些现象显然和正常人的道德直觉相冲突。

当然往大里说,我们可以发现,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公平的社会,拥有更多资源的人在各个方面都可以获得系统性的优待,比如有钱人可以聘请更好的医生、接受更好的教育。
不过医生或者教师行业受到的责难显然少于律师行业。原因很简单,医生为有钱人治病并不会直接损害穷人的健康,但律师为有钱人提供法律建议是真的有可能直接要了穷人的命。而且往深里说,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公平”、“公正”、“正义”等概念本来就多多少少隐含着对抗不平等,对抗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含义。这和其他行业的确存在差异。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于,现代社会的司法制度基本都是“对抗制”的审判制度。而在对抗制的审判制度中,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当事一方投入的资源多少,的确可以实质性地影响审判结果。我们只能说,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要综合考虑公平、效率、费用、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那我们的确找不到一种比“对抗制”更好的司法审判制度。但是单独把公平这一个因素拉出来审视,那我们必须承认“对抗制”的审判制度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所谓的公平是建立在当事方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投入充分资源的基础之上,而这个基础在现代社会本来就不存在。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在大量诉讼中,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投入充分的资源。而律师的介入还会显著加剧“对抗制”司法审判内在的不公平性。

事实上,这种不公平不是依靠律师行业内部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更多外在的规定加以缓和,比如各国大多有制度,为贫穷的刑事被告委派免费或者廉价的辩护律师。在美国,许多有理想和抱负的年轻律师会在执业之初会主动选择担任这样的辩护律师。从现实结果上看,这是一个明显共赢的局面。
但如果我们比较刻薄和挑剔的审视这个现象,那这反过来恰好证明了,刑事辩护这一公民自由的基础保障是以多么不公平的方式被分配的。

律师经常会标榜自己在捍卫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句话在非常宏观的层面极为正确的。不管怎么说,一个完全没有律师的社会肯定比我们现在的社会更难以寻求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并不妨碍,律师在另一个层面就是扩大社会不公平、损害社会正义的最强战斗力之一。
我们只能承认,因为现代社会极其复杂,所以我们无法单纯而朴素地用“好人/坏人”,“正义/邪恶”去评价一个行业,但律师和其他行业相比,有着更加糟糕的风评确有其原因。当然,这个并不是律师行业本身的错,而是现代社会本就包含了很多混账的部分。

所以站在律师的角度,与其反复向公众辩解,律师行业多么正义多么遭人误解,倒不如坦然承认这些阴暗肮脏的部分,对自己对社会都更有意义。

这个本来就是一个为钱服务的行业,为了自己的报酬,扭曲事实,当然有偏见。单这不是全部的人,但是大部分律师都是这样的,没钱的谁会请律师。



为什么公众对律师有很大的偏见?这是由于公众并不十分了解律师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公众认为律师也应该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去为民服务。但实际上在生活中。很多律师尤其刑事案件,都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因为被告人家属聘请了律师,他就想方设法地为被告人找出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些理由和证据。

这给了许多人们对律师产生一种非常不理解的偏见,认为他们不应该为被告人辩护,不应该站在罪犯的角度上。

实际上这也是律师的工作。是律师工作性质的一部分。



你好!这是因为律师在法庭上,辩解是围绕着与事情相关的法律来说明的,而大多数人对法律都是模糊的。

法律建立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与我们平时的道理不同,具有公平且无情的性质,社会公众无法理解便对律师有了偏见。

而且很多无良律师,会选择在法律之中钻空子,来提高委托人胜诉的几率,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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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19135413545为什么社会公众对律师有很多偏见?
    桂易缪毕竟在中国,律师是一个年轻的行业,所以普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度不够,并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解和偏差。例如,很多人一提起律师就会认为这是制造麻烦的一群没有职业道德的人。还有一些商人对律师的认识就是“把所有人都想象成坏人的人”,“说话都要收钱的人”。

  • 19135413545为什么社会公众对律师有很多偏见?
    桂易缪回答:民众对法律的不理解\/不赞同会转移到律师的身上。 比如: 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可能被判无期 死刑的嫌疑人必须有律师,请不起公检法指派 疑罪从无 杀人不偿命(故意杀人罪不判死刑的太多了 详见裁决文书网) 欠债不还钱(诉讼时效 破产制度) 程序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 举证责任的最后结果可能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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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易缪这句话更多的是在不了解律师真实工作性质情况下的一种“无意识”的社会偏见,这种偏见一般来源于:1、同情原告,憎恶被告 2、同情弱者,憎恶强者 3、同情受害者,憎恶罪犯 而当律师接手让人憎恶一方的案子,就很容易遭到另一方及社会公众“昧良心”之类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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