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杀人“零口供”被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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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的具体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中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罚如下:第一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抢劫罪的处罚: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对于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种是犯罪集团中的抢劫罪的处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抢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05年6月8日

(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花园“2014·03·02”入室抢劫杀人案的侦办情况。

此案历经3年6个月侦办,案犯赵勤山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核准,于今年9月2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的案例,案件的判决有力地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无论是从打击犯罪、震慑犯罪还是维护公平正义都意义深远。

11月9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全国侦办疑难命案研讨会,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对这起案件的侦办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此案被公安部领导和全国专家同行一致认为“最有特色、最有经验可谈、具有示范借鉴意义”。 


犯罪嫌疑人赵勤山。 本文图片均来自“宁夏检察”

鏖战72小时抓获嫌疑人

2014年3月2日10时06分,石嘴山市大武口永康花园B20-2某某市政公司董事长罗某某和妻子马某某被发现在家中惨遭杀害,被害人的奥迪轿车、金银首饰、银行卡及部分现金被盗走。

石嘴山市大武口永康花园小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治安环境良好的居民小区突发入室抢劫杀人案,一时间引起了辖区居民的极度恐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3·02”专案组,抽调多警种同步上案,组织开展侦破工作。

然而,案发现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案发地小区监控系统因施工挖断电缆没有案发时段监控影像,案发现场被犯罪嫌疑人精心打扫、用水冲洗,与作案有关的物品全部带离现场、现场痕迹物证严重缺失……

专案组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走访调查,紧紧围绕被抢轿车展开视频追踪,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戴着口罩和手套驾驶被抢车辆逃离的轨迹:办案人员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某小区边找到抛车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乌海市5家银行取款,并在3家金银珠宝行伪装购物的行踪。

继续顺线追踪,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乘坐出租车由内蒙古逆向返回大武口区的临时落脚点,再次伪装后,潜逃至银川市金凤区国子城、昊天大院的居住地。次日,犯罪嫌疑人窜逃至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吴忠市利通区多家银行继续伪装取款。

鏖战72小时,3月5日凌晨,专案组在银川市金凤区国子城将准备再次外出取款的犯罪嫌疑人赵勤山抓获,当场缴获嫌疑人在内蒙古乌海金银珠宝店购物的票据。

嫌疑人拒不承认不法事实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抢劫杀人、潜逃抛车、取款购物的不法事实。

赵勤山,男,40岁,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岳集乡)张黄庄村人。2000年,赵勤山因涉嫌绑架罪被河南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在河南商丘豫东监狱服刑。

据永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赵勤山被抓获后,以沉默对抗审讯,拒不交代自己的不法事实。据监狱监管民警介绍,赵勤山在服刑期间,从不承认自己所犯的任何犯罪事实,以沉默对抗质询。 

在法定时间内的第一轮审讯工作有序展开。专案组结合前期侦查,获取到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驾驶被抢奥迪车逃跑的视频资料,抛车徒步改乘公交车的视频资料,在两省多家银行取款转款的高清视频资料,在内蒙古3家金银珠宝店购买首饰的高清视频资料,搭乘出租车由内蒙古返回宁夏大武口、银川金凤区住地同车三人的辨认指证,内蒙古乌海市3家金银珠宝首饰店营业员的辨认指正(上述行为犯罪嫌疑人均戴口罩、戴假发、戴手套),在金凤万达购物无伪装的高清视频资料,3月5日在嫌疑人居住地国子城小区内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在乌海三家珠宝店购物的小票,可谓是人赃俱获。但在上述大量证据面前嫌疑人拒不交代,矢口否认,审讯陷入僵局。

案件侦破再度陷入僵局

专案组调整思路,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被抢部分金银首饰物品、银行取得的赃款入手,继续开展走访调查、现场勘查、住地搜查等工作。

3月5日至8日,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赵勤山购置的银川市金凤区昊天大院9-3-801室依法进行搜查,在卧室衣柜内搜出嫌疑人作案时用于伪装的手套、假发、口罩,以及在取款作案过程中使用的背包。在厨房铝扣板吊顶夹层内搜出现金24万元、乌海市明牌珠宝店购买的金银首饰和部分购物发票、被害人家中被抢的玉镯及戒指、项链等物品。在客厅阳台储物柜内,搜到被害人四张银行卡、嫌疑人赵勤山假身份证一张、卢某某(嫌疑人赵勤山情人)身份证一张。

专案组通过犯罪嫌疑人赵勤山的手机,获取了其在作案前曾多次浏览奥迪轿车、奔驰轿车的操作方法,并浏览了公安部通缉令十大悍匪案例的相关信息及作案前的准备;获取了在案发前嫌疑人曾多次前往案发区域进行踩点的证据,且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案发时间段嫌疑人在现场的证据。 

同时,专案组结合嫌疑人作案后取款、购物、乘车伪装的视频资料,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前往犯罪嫌疑人原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浙江省海盐县西塘镇,通过其父亲、女儿、妻子对获取的嫌疑人伪装的视频资料进行辨认,均指认是犯罪嫌疑人赵勤山本人。

另外,通过对赵勤山2012年至案发前在宁夏石嘴山共事的同学郑某某、姘居女友胡某某、张某某再度辨认,均指证视频中伪装过的男子系赵勤山本人。

综合上述侦查工作,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审讯计划,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第二轮审讯工作。但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一言不发,对案件事实缄口不言。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到过案发现场,有获取赃物的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杀人的行为,案件侦破再度陷入僵局。

大量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面对凶残狡诈的犯罪嫌疑人,专案组紧紧围绕案发现场组成联合勘查组,反复勘验现场,分析作案过程,获取嫌疑人实施抢劫杀人的证据成为工作的重点。

办案人员换位思考,拓展侦查思路,将犯罪嫌疑人进入案发现场至抛车现场的轨迹行程、车辆视频影像按每分钟进行侦查实验,最终发现,嫌疑人作案后在逃跑路途中,途经惠农河滨工业园区至麻黄沟的行程异常——15分钟的路程嫌疑人用了50分钟。且视频发现,原本干净的车辆在通过该路段后车身布满灰尘,结合现场勘查,专案组分析判断,在此区域内嫌疑人极有可能抛弃作案工具及相关物证。

3月10日至12日,专案组组织武警消防、解放军工程兵、保卫干事、专案组民警一百余人,对近1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分网格、责任到人进行地毯式搜寻。最终,在落石滩一高压电塔下及周边发现了嫌疑人抛弃、焚烧涉案物品的第二现场,从中提取到衣服、鞋、手机、拖把、金属残片、焚烧残留物、受害人家门钥匙、受害人奔驰车钥匙和被抢奥迪车轮胎印痕等大量物证。

至此,案件侦办获得重大突破。专案组从嫌疑人抛物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中,通过科学的检验鉴定,找到了嫌疑人抢劫杀人的直接证据。把杀人现场、抛物现场、藏匿赃物现场有机地关联在一起,专案组依靠现代刑事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的紧密结合,发现了大量有力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在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下,专案组在公安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的支持下,邀请全国知名审讯专家再度对赵勤山展开审讯工作,但犯罪嫌疑人仍拒不交代不法事实。但是,嫌疑人的沉默已无法达到其逃避刑事打击的目的,公安机关坚定了以零口供将其送上法庭的决心。

完善证据、补充证据、规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专案组的当务之急。专案组按照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补充完善证据提纲,历时近1年半,辗转五省,行程万余公里,完善言词证据150余条、补充增强证据100余条、检验鉴定60余次,穷尽所有侦查手段、科技手段,最终形成了以零口供诉讼标准的证据链条。

2016年7月19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勤山死刑。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核准被告人赵勤山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勤山虽不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赵勤山作案时所穿上衣的纽扣、衣服纤维和赵勤山丢弃的作案时所穿上衣、运动鞋、被害人马某某的手机、奥迪轿车及在其居住的室内扣押的马某某的银行卡4张、金银首饰、赃款、假发、口罩、手套等物证的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赵勤山使用马某某银行卡购买首饰的销售凭证、刷卡小票以及DNA相关物证,足以认定赵勤山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杀死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核准宁夏高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勤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证据确凿,难逃制裁!



只要证据确凿,肯定会依法判决的,至于是不是死刑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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