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第八章 公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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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格式规范~

  1.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用于公务活动的一种应用文书,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处理政务时用来颁布法律、法规、规章、传达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汇报情况、联系工作、制定计划以及记载政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出自法定的机关单位,具有处理公务的合法效用。

  2.公文的作用
  公文是作为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代表法定作者处理、联系工作的工具。它有以下十个作用:
  (1)发布政令。通过公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颁发政令、法规,动员群众实施,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如国家机关依法发布的命令、令、决定、通告、公告等。各种政令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发布的,所以这种作用又可称为公文的“法规作用”。
  (2)领导与指导工作。上级机关通过发布指示、决定、通知、计划、会议纪要等公文,可以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
  (3)报告情况。下级机关通过报告、工作简报、专题报告、调查报告、总结报告等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以便上级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4)请示事项。工作中遇到问题本机关又无权解决,可通过公文请求上级机关指示,作出决定或批准下级提出的意见。
  (5)答复问题。上级机关通过公文批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
  (6)商洽公务。在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为了加强联系,通过介绍函件或通知、邀请,以互通情况,商讨问题,互相配合,处理各种公务。
  (7)交流经验。通过简报、通报、调查报告等公文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8)告之信息。用通知、通报、公报等公文向有关单位或群众通报情况,告之信息。
  (9)记载活动。如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大事记等,记录重大事项和问题。
  (10)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思想教育。领导机关发布的许多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3.公文的分类
  (1)公文的分类方法各种机关有各自不同的职责范围,并依法形成了各自使用的公文种类。高级领导部门与基层单位,行政机关与业务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与军事、外交、经济、科技部门,它们所使用的公文除了共同种类之外,还各有不同的侧重种类,各式各样,差异很大,这就带来公文分类学的复杂性,即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法。
  1)从文体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分,公文可分为对外文件、收来文件、内部文件三种。
  2)从行文关系上分,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种。
  3)从文件的机密性分,可分为机密文件、内部文件、公布文件三种。
  4)从文件的性质、作用分,可分为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党内文件三种。
  5)从文件的使用范围分,可分为通用文件、专用文件等。
  (2)党和国家机关通用公文的种类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修订后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把公文种类调整为十二类十三种,删去“指令”、“决议”、“布告”三个文种,将“议案”作为一个新文种列入主要公文种类。即: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8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中,正式文件的种类里还列有公报、条例、规定三个文种。这样,现在常用的公文种类总共有十六种。
  1)命令(令);
  2)议案;
  3)决定;
  4)指示;
  5)公告;
  6)通告;
  7)通知;
  8)通报;
  9)报告;
  10)请示;
  11)批复;
  12)函;
  13)会议纪要;
  14)公报;
  15)条例;
  16)规定。
  还有一些文种虽不在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规定之内,实际上应用也很广泛,同样可能具有公文的性质,或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公文的性质。如某些章程、办法、计划、协议书、电报、记录、简报、调查研究、首长讲话稿等。

  4.公文的结构
  公文体式的结构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印发机关等项。
  (1)文头部分
  1)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种类构成文件头,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以示庄重。
  2)发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国发〔199×〕×号”用黑体字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下边用一红线与正文区分,有的线中带有五星。
  3)秘密等级。公文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根据机密程度,在公文头的左角或右角,也可在正标题的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
  4)紧急程度。公文内容紧急,在时间上要求紧急递送的,应根据紧急程度在正文标题左上角注明“急”、“紧急”、“特急”、“限时送达”字样。
  5)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明签发人姓名。
  (2)行文部分
  1)标题。根据字数可占几行,要排列正中,位于发文字号下方,字体比文件头的字体小些,比正文的字体大些。通常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的事由和文种组成。
  2)主送机关。是公文的致发对象,应标注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靠左,并顶格书写,其后用冒号。标注主送机关,要写明其全称、规范性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其名称之前不能标出“主送”字样。
  3)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内容。字体不能太小,字距行距要清晰。要求一文一事,文字准确、简炼、逻辑清楚,标点正确。
  4)附件。是附属于公文正文之后的文字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3)文尾部分
  1)印章。是公文制发机关对公文生效负责的凭证,除会议纪要和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都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2)成文时间。是公文生效的日期。成文日期应标注在公文“落款”即发文机关署名的下面,如无落款,可直接写在正文右下方,必须以汉字标注。
  3)附注。是用以对文内某些内容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的格式项目。标注在公文生效标识域以下,主题词检索标识域以上。
  4)主题词。是用以确切表达公文主旨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主题词必须准确、有惯次性,不能与标题混为一谈。它的位置在文件尾部横线之上,即抄送机关之上,由左向右排列,词与词之间要空一格,不能用标点符号。
  5)抄报抄送机关。抄报抄送机关是受文的机关单位。标注在文件尾部的横线之下,分列两段,抄报机关在上,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6)印发机关。指发文机关的办理部门。应在抄报抄送栏之下设印发机关栏,要标明公文印发机关或部门的全称及印发时间。这里的印发时间与成文时间不一样,应晚于成文时间。

  5.公文的格式
  联合行文文头-1:
  编号:
  急
  绝 密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京政文〔19××〕××号
  签发人:×××
  签发人:×××
  关于××××××××的报告
  国务院:×××××××××××××××××××××××××××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外 交 部 印 章)
  19××年×月×日
  主题词:××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年×月×日印
  共印××份
  联合行文文头-2: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 京 市总 工 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的通知
  各区委、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印章)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北京市总工会印章)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印章)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印章)
  19××年×月×日
  主题词:×× ×× ××
  抄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省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省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省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省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长、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省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省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山东政报》刊登公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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