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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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绥财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等有关规章制度,对标全国标杆城市,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应用新版电子监管平台,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1、全面应用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全面实行“不见面”开标。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执行。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禁止要求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禁止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数据U盘、CA等。
2、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磋商、谈判)文件在线获取,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于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3、进一步完善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相关功能,打通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
4、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省级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5、对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有条件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积极开展异地评标。
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提高企业便利度。
8、财政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9、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将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10、采购单位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金额应当随采购公告一并公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11、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
12、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
13、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压缩政府采购周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4、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5、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
四、规范合同管理,实现网签电子合同。
16、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7、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9、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21、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明确首付款比例与支付时限。
22、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首付款,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首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的50%。
23、采购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24、财政部门深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机制,与人民银行对接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业务。金融机构可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也可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提供各金融机构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等全程一站式服务,助力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25、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功能,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实现由“管合同”转为“管数据”、由“企业催”转为“财政催”、由“比完结”转为“比时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审核支付,对无正当理延迟支付的,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应当畅通供应商催款维权渠道,及时处理诉求,维护政府公信力。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7、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8、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9、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1、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试行的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
七、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3、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范本、合同范本、采购结果、质疑投诉渠道、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
35、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少于30天。
36、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无效标条款应当集中列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37、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8、采购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财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检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合理运用评价信用结果。
4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4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采购单位、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42、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合理运用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3、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日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
九、压缩质疑投诉处理时限,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4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质疑答复。
45、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6、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7、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48、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的,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在线提交投诉书等方式提起。为节约投诉成本,提高投诉处理效率,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
49、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完善监管方式,创建新型服务。
50、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构建“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事后分析处理”的智能监管系统,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加强对供应商供货价格及采购行为等的管控,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51、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52、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由单位内控制度合理确定,严格执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内控制度原则。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53、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54、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5、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56、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单位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57、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严格确定紧急采购项目性质,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高效有序规范实施采购活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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