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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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对银行的风险~

履约保函属于银行授信业务之一,应考察申请人的履约能力,纳入授信额度计算。一旦发生履约情形,银行需要求申请人履行责任,若申请人无履约能力银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中事故发生后的减少损失是在风险已发生的情况下,把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减损包括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和保险人的减损权利两部分,前者即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后者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防止风险灾害蔓延、减少进一步损失的权利。其中,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会因为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具体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减损一方面指投保人违约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使损失局部化——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9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中被保险人义务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对应;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施救保护措施。

在投保人违约后减少损失,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利益维护的重要环节。其中,采取合适的减损方法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减少损失的关键。



一、损失查勘

由于保险公司减少损失效果与被保险人是否在违约宣布时及时提供工程状况信息密切相关,因此当承包商出现违约情况后,发包商应及时将违约事宜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并保存通知证据。而后发包商需接着搜集承包商违约的事实证据,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坚持迅速及时原则进行损失查勘,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以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第一手资料。这是由于标的事故部位、状况等信息既是损失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损失减少的有力依据。

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进行损失分析,以识别和分析已经发生的损失。当然,除了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失外,也应对侥幸事件、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进行分析,以保证损失分析的全面性;除了考虑与损失事故直接相联系的损失外,与事故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或间接估价的损失也应考虑在内。



二、损失减少

由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发包商作为被保险人,应在能力范围内避免承包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积极救助保险标的,保护蒙受损失的财产,整理及修复保险标的,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标的物的损失,例如在施工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救护,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增强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震性能,在承包商无力建设后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另行发包重新组织施工、甩项竣工等。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损失发生后首先应启动风险应对预案。由于在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一些风险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采取措施阻止其发生,只能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因此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是承保工作的必要环节。风险处置预案是损失发生前保险公司基于项目信息安排的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基于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数据库、搭建风险模型所设置的风险处置措施,保险公司需在已有预案的基础上针对损失事件进行个性化调整和完善。

与此同时,保险人应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工作,协助被保险人抢救处于风险中的保险标的,防止风险灾害的蔓延,控制保险工程或财产受损的程度;其次应进行善后处理,协助被保险人对受损工程或财产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保护,包括迅速处理已经造成的损失,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



三、损失控制

损失减少(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与损失预防(减少损失的发生概率)相辅相成,共同作为损失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损失减少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这也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价值所在:将风险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为在违约事故发生后控制损失,首先保险公司应对损失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损失原因,统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其次保险公司应重新对施工中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进一步的风险损失。换言之保险公司应设法将可预测风险、不可预测风险转化成已知风险,而后将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到可接受的水平。



事实上,损失控制应贯穿于风险控制全程:在对工程项目履约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后,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概率、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从而为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参考。



从风险管理流程看,风险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是为了减少损失。其中,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减少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必然之为。在做好时候损失减少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要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国内建筑类银行保函的风险分析及经营要点--

近些年来,各类银行保函以其可靠的信用和灵活、方便、多样的特征在商务活动中快速地发展着,它确保了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在各类保函业务中,建筑类保函的发展尤其迅速。以某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支行为例,80年代末以来,建筑类银行保函业务的发展速度惊人,1990年出具保函19笔、金额3312万元,1995年出具80笔、金额32217万元,1999年出具218笔、金额41882万元,2000年为289笔、金额65082万元,2001年为311笔、金额78625万元。笔者以为,银行有必要进一步研判市场的需求和保函业务自身的特点及变化趋势,剖析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加深对保函业务的认识,以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建筑类保函业务的发展。

一、独立性保函项下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规避 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为受益人的正常索赔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担保银行来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风险的来源及规避办法。大致说来,保函的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 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对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讲,往往有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从业主方来说,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第一、资金实力。如果建设方自有资金充足或融资能力强,就能确保在建项目即使在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保证,使之顺利实施。否则,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往往会停止施工,从而拉长建设周期,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造成恶性循环,进而双方互相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第二、业主的市场抗击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那些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就有较强的抗市场击打能力,有利于项目按计划施行。但是,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经营严重,经营管理差的企业,往往不得不中途放弃或暂停在建项目,从而与施工方产生分歧,引发保函的索赔风险。 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约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益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问题。所以,担保银行应尽可能调查了解业主的实力和道德品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发生争执是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双方都会从大局出发,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业主一般不会随意动用保函,将矛盾恶化。因为,一旦承包方进场施工后,可以说工程的施工进程、质量等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得了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独立性、无条件性保函为受益人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银行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的观点,但那些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银行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虽然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另外,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有可能采纳这一原则。银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时,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判断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识,各国及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对欺诈行为的判定有时也很复杂,笔者认为,银行在实践中,应以不损害自身的信誉为前提。 若保函申请人是分包商,则要关注总包商的信誉和实力。如果总包商的资信较差,当项目施工发生矛盾时,保函受业主(当分包商的保函直接开给业主时)和总包商索赔的可能性就较大。 2、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 由于保函的背后总有相应的基础合同的存在,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所以,申请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 对来自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和判断最为重要。一是因为银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具保函的;二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了解申请人;三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能管得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是保函风险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转嫁方;四是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人就是投标人或承包方,直接关系着基础合同的履行,直接处理着与受益人的关系。那么,来自于申请人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请人不履约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为回答这一问题,除了需了解申请人的上述情况外,恐怕还得再联系市场的实际来看。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状态,因而一般不可能发生中标后放弃签约或随意终止履约的情况。信誉、能力等情况均较良好的建筑企业,在市场价格不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一般对其投标价格都会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计算,所以一般也不可能发生因中标价过低而拒绝履约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设资金,因而在收到进度款之前欲收回投资,一般不敢冒违约的风险。因此,对于在建筑市场有着丰富经验、雄厚技术力量、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传统优秀建筑施工类客户,银行对他们比较了解,由他们申请而出具的保函的风险应该是比较小的。对于这些客户,应该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并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当然,对于资信、能力等都较差或认识不清的申请人,因风险较大或不确定而应该提高保函业务的办理门槛。 规避来自申请人的风险,一条重要的措施是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可依据风险的不同而不同,要分析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如他的信用等级,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等;区别不同的保函种类及期限的长短,如是投标保函还是承包保函,是对内保函还是涉外保函;也可以关注一下上文所说的不同的项目情况。另一条措施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3、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 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反担保的情况下,在银行向外赔付后,若申请人无力偿还,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这一点,与其他信贷业务道理一样,在此就不再展开。

二、对银行经办建筑类保函业务的一些建议 应该说,国有银行对保函业务的发展是较为重视的,保函业务也在有系统地展开。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都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操作办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实践的联系还不够紧密,有些银行对保函业务的认识还不够,对保函业务的重要性、保函本身的特性、保函市场的现状和同行的竞争态势了解还有待加强。 1、对保函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笔者认为,应该将保函业务与其他各类业务放在一起系统地来看。建筑类施工企业对银行提供的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这些服务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许纯粹的保函业务收入不是很大,管理也比较繁琐,人力成本较高,但是一旦某银行不能满足客户在保函业务方面的需求,那么客户在将该项业务转移至他行的同时,也会逐渐将其他业务转移出去,这样,该银行失去的将不仅是保函业务,还有对建筑类施工企业的其他系列业务。退一步单从保函业务来讲,其发展前景也是足以让各银行重视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种规定,预示着建筑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招标投标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建筑企业对银行保函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这在某些银行近些年来的保函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中可明显地觉察到。银行必须重视保函业务的开展,并以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手段和一个重要的业务产品。 2、对保函风险的认识 从总体上来看,保函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管理严谨、审查到位、手续齐全、反担保措施落实,其中的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的,这从一些统计数字可以得到证明。从某银行来看,由于管理比较严格,虽然发生过保函索赔事件,但至今尚未有垫款发生,风险控制情况良好,保函业务得到了健康、良性的发展。 3、对保函属性的认识 从规避风险着眼,有些银行制定的各类保函标准文本都是从属性的、有条件的文本格式。从中可以看出,这些银行对保函的认识还囿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没有反映市场的最新变化。从实践来看,这些所谓的标准格式的保函文本很难为受益人所接受,在某银行办理的保函当中,大都是客户提供的独立的、无条件格式的保函。在实践中若强调申请人采用银行的标准格式,将极大地制约保函业务的发展。所以,国内银行有必要接受人们对保函属性的普遍看法和市场的普遍需求,改变自身的认识,将独立、无条件保函也确立为可接受的标准格式,以发展保函业务。 4、对保函市场竞争现状的认识 笔者认为,有些银行对保函市场现状的调查、了解还不够深入、详细,导致受理、审批保函的程序和制定的价格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有些办法过于呆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近年来,在保函业务中,银行同业的竞争已经到了相当白热化的程度,特别是几家中小银行的竞争态势咄咄逼人。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办理保函的速度和价格远优于国有商业银行,这是他们的竞争策略。中小银行对国有银行传统建筑业客户的渗透,往往从保函业务开始,以保函业务为切入点。因为,保函业务的开展不受银行资金的限制,保函的收费人民银行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为中小银行挑战大银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国有大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5、对保函业务的审查和期间管理的认识 有些银行在内部管理规定中,要求经办行在受理审查和出具后的期间管理中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对投标人是否有意压价、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经办行不但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时间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调查的成本会很大,且保函办理的紧迫性要求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外地的工程项目给经办行带来的审查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结果不是业务无法开展就是规定无法得到执行。笔者建议在对申请人的资质、经验、信誉有较充分地了解的基础上,对项目本身只作大致了解即可。因为,业主在招标时就会对投标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议标时更会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仔细地审查,所以,中标者也即意味着他有能力从事该项工程的建设,这实际上已经替银行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审查。 另外,对申请人的审查还可着重于对其资质的审查,如施工企业往往会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级、二级、三级等施工资质并定期进行检查。某些省市的有关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评定,并公布结果。如上海的有关权威机构每年对本地和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根据他们的年度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学进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优秀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6、对保函有效期及保函到期回收管理的认识 对于国内保函的有效期应该怎样认识呢?在保函业务中,对于保函有效期往往有开口(即期限不确定)和闭口(即期限确定)之说。审批人往往会要求保函的期限能够固定,保函能够闭口,即确定一个明确的到期期限。这种要求一般是不合实际的。在工程承包业务中,因为种种原因,业主和承包方对工程施工期限的变更是常见的事,所以,无法事先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这样,保函就无法闭口,而由业主提供的保函格式更是以开口的占据绝大多数,因此银行必须接受开口保函占多数这一事实。开口保函已经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如在世界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投标保函中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内容,在其履约保函中规定,“保函有效期至接受证书开出后28天”,而何时开出接受证书是不确定的。若再作仔细研究,笔者认为像这样措辞的保函并不是纯粹的开口保函,而是界于开口和闭口之间的一种形式。因为保函的期限还是由某一事件的发生来限定的,而这一事件的发生是迟早的事情,并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所以,严格说来,纯粹开口的保函是很少见的。 尽管人们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必须退还给保证人的问题上尚有不同的看法,但为了避免保函到期后的不确定因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保函到期后出具银行要求收回保函原件是中外银行普遍的做法,也是为国际上许多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如2000年4月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一份履约保函中规定“当本保函失效后,保函原件应退还我行”。德国某银行在2001年8月份开立的一份预付款保函中规定“本保函一旦不再需要或一旦有效期届满应退还我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10.2款中也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62.1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国内银行在操作中无疑也应如此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由于受益人等原因而无法实现保函的到期回收,这就给保函帐务的撤销带来很多麻烦。工作中可探讨其他撤销保函的办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废证明为依据,或履约保函以竣工验收证书为依据,质量维修保函以缺陷责任证书或竣工决算为依据等。 7、保函业务的内部操作风险 保函业务由于没有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完善的会计凭证进行制约,也不受资金的约束,所以,其操作风险就相对较大,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显得相当重要。这种风险不是授权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采取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进行严格的印章管理等措施。笔者建议银行在这方面必须加强管理。


单纯从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内容角度来看,合同履约的直接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三大方面: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履行合同;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条款履行合同。而导致上述三大直接风险点的诱因也来自多个方面,如施工合同主体签约双方的资信、财务能力、管理能力;项目施工是否涉非法转包、分包;是否垫资施工;施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市场物价、政策变动等等。

众多风险因素影响下,使得工程合同履约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以下主要探讨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所面临的业务风险点,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应对。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业务风险点

如上文所言,对合同履约存在的诸多风险可能进行全面的认识、预测、分析和把控,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业务价值之一,也是其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而针对众多风险因素,如何进行逻辑性的梳理,从而采取应对措施则成为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核心工作之一。

这里试以保险的全生命周期,即保前、保后与索赔部分进行全面梳理。


保前风险因素

对企业资信的调查

承包商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是否拥有良好的资信;是否拥有良好的资金财务能力;有无收到投诉拒保情形等。

对企业能力的调查

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资格与施工能力;是否拥有良好的管理能力;是否拥有专业的管理与技术人员;过往的工程业绩等。

对项目风险的审查

是否存在低价中标情形;施工合同工期是否合理;相关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办好;实际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是否认定;施工组织与施工工艺是否科学合理;施工条件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是否合理等。

对项目发包人的审查

资金来源、索赔意愿等。

保后风险管理

影响工期的风险因素

工程进度进展是否正常;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是否落实;有无垫资施工情形;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程机械用具与建筑材料是否到位;能否满足连续施工要求;有无设计变更或图纸延误情形。

影响工程质量风险因素

有无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对原设计是否有重大修改、变更;是否有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是否有变更改动、有无压缩工期行为、项目工程款是否按期支付。

影响合同安全条款风险因素

承包方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靠;承包方施工前安全培训是否到位;现场施工运行是否与方案规定内容相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否落实;施工防护用品与用具配置与质量是否达标。


索赔风险因素

索赔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在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追偿权利的确认。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应对与趋势

通过上述履约风险因素整理,可以看出主要风险点都集中在保前、保后两部分。其中,保前风险因素更多涉及到的是相关资质、材料等的静态审核,而保后的三大类履约风险因素则呈现出更加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特点,成为风险防控的核心难点。

针对上述难点,履约保证保险会给出怎样的风险应对答案?


一、合同条款预置,规避风险情形

在保险合同内容的免责情形中,规避部分风险可能,如: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传统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

由于所涉风险因素表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特点,相应的保险风控工作也需要投入更加专业、动态、全流程的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

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运用工程保险技术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并对风险因素提出控制、处理建议,以促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和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的专业机构。


保前风险审查

在保前审查阶段,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会依据大数据风控平台对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投保人违约风险及被保险人索赔风险进行评价,包括:(一)对建筑施工合同的审查,避免虚拟合同、恶意欺诈以及工程挂靠或转包引起的履约风险;(二)对投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以及工程经验进行分析,衡量其履约能力;(三)通过投保企业信用记录,把握企业资信情况。


保后风险把控

通过专业的技术人才力量,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对项目施工建设进行动态的履约风险监控与预警,并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如对工程进度风险调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隐患的排除、对工程款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调查等,而后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与建议,从而有效降低和规避风险。


索赔责任认定

依据相关规定,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实施追偿,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将在追偿过程中协助责任认定,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追偿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国内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受近年来国家政策和行业力量的大力推动,其市场发展不断加快,也为工程履约保证保险进一步的市场创新应用形成可靠技术与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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