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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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各类行政区划单位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经过调查、论证、提出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设立、撤销、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是关于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更名,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规划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是关于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县级市(县)升格为地级市。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研究同意后,请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是关于县、县级市、市辖区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经民政厅(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变更时,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六是关于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经民政厅(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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