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种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你认为学校,社会,家庭,未成年人自己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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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履行的义务的内容~

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8、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法律规定的事项以外,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请参考:
我国有句话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的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做为一名初中生,作为一名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做到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现在起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因此,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心”!

既要做到如此,我们就应该先正确认识法律。法,是为了国家的大多数人生活的更好,而给人们的行为规定的一种规范,标准和尺度。法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国家,要想方方面面都有良好的秩序,需要制定很多法,有了法,还得大家遵守,国家才能管好,社会才能有安全有序,人们才能生活的更好。法的种类有很多,除了更重要的宪法以外,还有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我们应该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既然我们要用法,当然,我们应正确面对法律,消除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有的人认为,权力大的就可以不遵守法。这就是一些同学对法律的误解。其实,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规矩,那么就必须人人遵守,谁也不能特殊,无论谁违法,都要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如果法律是有的人遵守,有的人不遵守,或者说是一部分人违法可以不受制裁,那么我想社会就会被闹得天翻地覆,社会的秩序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法律也就会失去规范社会生活的意义。所以法律必须每个人都要遵守,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体现和保障公正。法律与法律的执行只有公正,才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对于我们每个学生来讲,法律的用途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只是管理他人的法律,更是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同学们既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坏,也应该学会用法律管住自己,真正做到遵纪守法。

在生活中,很多人也会认为法律就是管犯罪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知道,法律有许多种类,对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由刑法规定。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刑法规定的犯罪一般是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严重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着重纠正自己对法的认识,才能进一步了解并切实的实行我国的法律。

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最重要的是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保护法》。因为这两种法律,是有关我们的健康成长和个人利益的。因此,我们要着重了解它们。

70年代以来,犯罪现象呈低龄化趋势,刑事涉案未成年人数与同龄人口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增高了1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也较为突出,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其自身和家庭带来了不幸。因此必须正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例如,宣扬暴力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频频出现,使一些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区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就是未成年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社会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好奇心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而且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差,因此,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免疫力很低,在逐步形成法制观念,是非观念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期,其可塑性很大,所以要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而且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既不能忽视引导而求助于压制,更不能追求威慑而采用惩罚、打击,因为那样只能缘木求鱼。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小抓起,加强正面教育,使其明确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通过不断灌输其法制观念,循序渐进,使未成年人及早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义十分重大。

想要真正使未成年人不犯罪,就要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下工夫。青春期教育原则,心理矫治原则和预防犯罪对策研究原则是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生理、心理特点,而进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个一般原则。前两个原则适宜于某些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需求,后一个原则适宜于各个年龄段的不同人,其生理、心理都有不同的特点,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必须根据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来进行,才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当然,从一个人一出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着手进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并非我们承认有天生犯罪人之说,而是意味着根据心理、生理的科学研究成果,有利于力求创造使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外在环境,使人的后天性得到良好的教育,培养和发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由于心理、生理和年龄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社会现存的秩序,而且威胁到国家未来的发展,而更严重的是,它直接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到上面的要求,管理好自己,才能使国家更安定太平。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对应,还有一种重要的法律。它使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那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它其中明确了七种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真正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的人身权利: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二、姓名权。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意改动名字。三、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第一、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未成年人的肖像。第四、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第五、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第六、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第七、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抚养。

同学们我们所要了解的法律还有很多,不要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只有法治才能保障国家长期的繁荣发展,才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明天美好的创造者,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品行,也要树立法律意识,懂法,受法。法律不仅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作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记法。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在心中谨记法律的重要,真正做到“法律在我心”!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望采纳。

学校需要加强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识别抵御远离危险的能力;社会需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政府军警成年人都应肩负责任;家庭需要看护周到,不放纵不放任不放之不理;未成年人自己需要学习掌握识别危险寻求帮助的能力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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