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父母出资买的,但是购房合同是自己的名字。在房产证没办理下来前,父母有权利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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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直接出资为子女买房,购房合同写了子女名字,但未领房产证,现在父母想撤销这个行为可以吗?~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购房合同写你和父母两的,属于你们俩共同财产,也就是共有。如果此财产被查封的话,只能执行你父母的那一半财产,你的那半是不能执行的。放心好了。如果办完房照的话,是你的名,整个房子都不能执行的,以房照登记的户我确定产权人。如果登记的是你父母其中一人名,整个房子都能够被执行的,事后,你再按共有和你父母算账,从你父母手中要回属于你的那半财产。从你说的情况看,不是赠与关系。如果是你父母的房照,你父母与你写个协议,将此房赠与给你,才算是赠与。从你们的购买合同看,对该财产属于共有关系。请你多给我点分好吗,分对我来说太重要了,太谢谢你了,不知道我这样的回答你是否满意,再见朋友。

房产如果是由父母出资购房,并事先也有约定说明,子女在违背了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
1、父母出钱给子女买的房子,房产证是子女的名字,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房屋已经交付,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销并收回房屋;
2、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扩展资料: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体:(1)赠与人(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行使期限: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之处: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
中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只是规定了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的财物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并未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
有学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在所履行义务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
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赠与

按照法律是不可以的,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交易就成立,而且这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国家硬性的政策比较复杂。但是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手段高明,可以找“朋友”帮忙,现在这些大老板酒友是少不了的,他们会帮助顾客办理私下办理更名合同,但是得交一笔更名费(这不合法)。所以如果你老爸老妈找开发商一般是可以更换姓名的。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交易就成立。如果房屋税务票据未开,房产证还未办,变更合同权属人应该是房管部门正常的业务流程。因房屋合同是通过网签的,可到售楼部问一下情况,再到房管部门具体咨询。
2、正常情况下,如果开发商的房屋还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就不具备房屋备案资料,也不不具备办证条件。再如果房款未付清,就不可能开不动产税务票据。税费未缴纳,房管局不可能办证,就没有房产证。
3、房屋未交付使用,也没有房产证,他就不能具备房屋买卖条件。如果要作变动权属人,那就是合同更名。

是否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就收回不了了?如果房产商私自更名,那么我有没有什么办法维权?
法律是有局限的,只讲证据,而且这是父母与子女间的纠纷,又是父母买的,道德上子女处不利地位,当然如果你有关系,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俗话说胳臂拧不过大腿,如果你告房产商私自更名,一般是没用的。我建议您,还是好好的解决跟父母之间的矛盾吧,几乎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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