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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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有什么区别?~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固定资产核算规定的差异有:定义不同、确认条件的差异、初始计量不同、折旧核算的不同、减值与披露等方面的差异。纳入《准则》实施范围的企业,其实务处理应按《准则》规范进行。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核算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在其它企业施行。现就《制度》与《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做一比较。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同《制度》中将固定资产定义为“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准则》的定义为“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治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由以上两个定义对比可以看出,《准则》在强调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具有实物形态这两个基本特征外,还强调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这两个特征。由于不同行业以及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其经营方式、资产规模及其资产治理方式往往存在较大差别,假如强制要求所有企业执行同样的固定资产价值判定标准,既不切合实际,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信息,因此《准则》未给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判定标准,这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思路,在实务中,企业应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治理特点,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定标准。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差异《制度》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来确认。《准则》中规定除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外,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准则》中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固定资产属于资产中的重要一类,资产最为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关键是需要判定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只有某一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并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其它条件,那么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也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其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也必须能够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假如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它确认条件,才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在会计表中加以确认。所以《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确认的这两个条件进行明确。三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同《制度》中对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规定。《准则》中对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规定。《准则》中初始计量部分对改扩建与无偿调入两个途径来源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将改扩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单独规定,因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良,《准则》规定假如这些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应将该维护、改建或改良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其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与《制度》相比较,《准则》不再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简单地划分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改良、固定资产大修理、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而是注重后续支出的经济实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的不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都应计提折旧: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与《制度》相比,《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这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另《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与《制度》相比,《准则》明确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用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增加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内容。五固定资产的减值与披露方面的差异固定资产减值《制度》只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准则》从固定资产减值的判定标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确认减值损失后计提折旧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固定资产披露《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表外披露无规定。《准则》基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的原则,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十个方面的具体信息。应该明确,《准则》、《制度》都是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的会计标准,要求企业用这套标准去指导企业会计工作,去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对会计要素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记录和告,以便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使这些信息具有可比性和有用性的特点。但由于《制度》、《准则》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实践中应把握如何运用,《制度》在会计实务处理方面给予企业会计人员留下了较大的职业判定空间,原则性强,但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而《准则》在会计实务处理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指导会计的实践工作。所以,纳入《准则》实施范围的企业,其实务处理应按《准则》的规范进行。而且《准则》替代《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会计规范发展的必然结果。参考文献:《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5号《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司。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望采纳、】


二、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分析比较

  对于计提多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而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正确选择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因素。2002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按“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对以销售净价(或市价)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有些欠妥:其一,销售净价是以买卖双方自愿的交易为基础的,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通货膨胀、人们对新旧资产的偏好等,所以在某一时点上价格会背离其价值,根据企业持有资产的原本意义,资产的减值额应当根据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内在价值比较后才能确定;其二,采用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和目的不是为了出让,而是要其为企业带来长期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不能用销售净价来衡量,因为未来经济利益中包含风险因素,而销售净价是某一时点实在的价格,它没有考虑风险这一因素;其三,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的比较是管理者对保留资产还是出售资产做出决策的依据的表观原因,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决定因素,潜在利益的流入和企业评估资产的风险,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真正原因。事实上,企业保留资产不能只是考虑继续使用该资产是否比出售该资产带来更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潜在收益,更主要是考虑此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等不能用货币衡量的因素。《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可回收金额”是以主观估计为依据,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可收回金额”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从以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到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理想的计量标准,它使资产的价值确定与资产的定义得到了统一,克服了采用销售净价所产生的以上问题。由于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会给计算减值额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原理,采用收益法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其前提条件是遵循资产减值准则第11条的规定: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由于期间超过5年的未来现金流量更详细、清晰、可靠的财务预算或预测不易取得,所以新准则对预算期进行了限定,即“建立在预算或者预算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除以上方法以外,新准则同时规定:贴现率既可采用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也可采用风险贴现率、加权资本成本等模型来确定。这样就能依据充分地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额,减值损失额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2.计算固定资产可以回收金额,即(1)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2)可回收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3)按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3.确定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按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

  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或者不现实。而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这样既解决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难题,不违背资产减值的本质,又与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尽可能按照单项资产确认减值的精神相一致。

  比较分析可见,新准则对“可回收金额”计量的操作性原则比现行制度实际,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可操作性强。《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的减值确认与计量混为一谈,且在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没有明确指导原则,致使会计计量不够谨慎,同时,以单项资产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由于“估计”的弹性很大,没能暴露出计量工作的复杂性;而新准则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严格区分,并在计算“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原则明确了指导原则,使会计计量更加谨慎,同时,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以资产组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所以大大减少了计算工作量。

三、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分析比较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扭亏”的报表粉饰新潮,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中国资产市场和资产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各项资产的交易不够活跃,公允价值很大程度只靠人为判断,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使得调节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质量更加客观真实。

  四、固定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5条也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美国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折旧;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政策。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实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但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减值采取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分析比较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

  而2006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通过对这几条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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