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征地补偿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办、桂林街道办),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农村房屋补偿做了详细规定。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八条 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面积为准计算。
(一)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补偿;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以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为基准,钢砼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上浮70%、砖木结构房屋上浮60%予以补偿。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四)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实行房屋拆迁残值回购。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镇(街)统一组织拆除。
第九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等设施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农村村民的水、电设施,有线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等的补偿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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