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2004]84号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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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2004 84号文件~

徐政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沥青路 77元/平方米 三面光沟渠 230/立方米
水泥路 46元/平方米 坟墓 3000元/穴
篱笆 10元/平方米 方涵 200元/立方米
石坎 183元/立方米 塘渣道路 20元/平方米
彩钢板 30元/平方米 化粪池 150元/立方米
河埠 1500-3000元/个 成片苗木及树木 6000-10000元/亩
钢架大棚(含膜) 5000元/亩 竹木大棚(含膜) 2000元/亩

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 构 单 位 单价 备 注
围 墙 240墙,混合沙浆砌筑、水泥沙浆抹面或石灰沙浆抹面 m2 60元 石墙、以及厚度大于240的砖墙均按此标准执行。
门垛换成240墙,参照此标准执行,带门楼的标准提高20%,不再另行计算门楼。
120砖墙按35元/ m2执行。
防盗门(窗) 品牌防盗门,空腹内填充 扇 1000元
钢筋(管)防盗门 扇 150元 含纱门、门锁等。每扇不小于1.6m2 。
木门 樘 130元 专指院门。每扇不小于2.5m2 。房屋、违章建筑及非法搭建物的内外门均不在此列。
钢筋防盗窗 m2 25元 按展开面积计
不锈钢防盗窗 m2 80元
院地坪 有较好基层、水泥沙浆罩面、石板地坪、砌块地坪、彩板地坪等 m2 15元
楼梯 现浇钢混 m2 100元 按投影面积计算。此标准含合法建筑未计面积的楼梯间、扶手、栏杆。
整砖砌筑、钢结构及其它 m2 80元
说明:⒈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按实际情况酌减。
⒉违章建筑物及其附属的防盗门、窗、楼梯及其它相关设施不予补偿。
⒊耐用年限15年。户外构筑物、室内装饰装璜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
⒋户外构筑物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
⒌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自 然 间 特 征 基本补偿标准价
(以建筑面积计)
客厅、卧室 地面、墙面等进行基本处理。地面水泥沙浆抹面、地板漆、水磨石;墙面为软包、墙纸或墙面漆;顶面有墙角线、墙纸、彩条纸或墙面漆。

10-20元/m2

厨房、阳台、
卫生间 地面、墙面等进行基本处理。地面水泥沙浆抹面、地板漆、马赛克或水磨石;墙面为墙面漆或墙纸;顶面有墙面漆。厨房、卫生间有洗手盆(瓷或水磨石)、排气扇。卫生间有简单便器。

20-30元/m2

说明:⒈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按实际情况酌减。
⒉违章房屋中的装饰装璜及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
⒊耐用年限为10年。
⒋室内基本装饰装璜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
⒌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铝合金门窗(增加) m2 130 含纱扇
2 铝合金与木门窗差价 m2 70
3 铝合金隔断 m2 70~80
4 塑钢门窗(增加) m2 140 含纱扇
5 塑钢与木门窗差价 m2 80
6 木墙裙 m2 30 面层材质为曲柳板及以下
7 复合地板 m2 60
8 实木地板 m2 50 无龙骨
9 实木地板 m2 100 有龙骨、主材质为曲柳及以下
10 地面砖 m2 30-40 尺寸50CM×50CM及以下;材质为全瓷及以下。
11 墙面砖 m2 30-40 尺寸为20CM×30CM及以下
12 吊顶 m2 30 塑扣板、合板、石膏板等
13 白铁皮包门 扇面 50 面积不小于1.6M2 。
14 包门及门套 扇面 90 面层材质为曲柳板及以下,
衣柜、书橱高度为2米以上。
15 包窗套 米 10
16 衣柜、书橱 米 400
17 吊柜、地柜、床头柜 米 60 面层材质为曲柳板及以下,高1米以下
18 写字台、电视柜 米 200
19 灶台 米 70 水泥板上贴瓷砖
米 150 防火板面
米 220 大理石面
20 座便器 座 50
21 浴缸 座 70
说明:⒈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按实际情况酌减。⒉违章建筑物及附属的相关设施不予补偿。⒊耐用年限为10年。⒋室内装饰装璜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⒌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名称 项目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费 空调 窗机 台 100
壁挂机 台 150
柜机 台 240
一拖二 台 220
热水器 燃气 台 100
电 台 100
太阳能 台 120
简易 台 50
油烟机 台 50


费 凡涉及设施初装费的,如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宽带网、管道煤气等,依据货币补偿安置原则,按现行规定的初装费标准,由拆迁人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费 凡涉及设施安装开通费的,如集中采暖等,依据效用补偿原则,由评估机构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搬 迁
补助费 住 宅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10元/m2.次
(最低不少于150元/户. 次)
非住宅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14元/ m2
大型固定设备搬迁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临 时
安 置
补助费 住宅 A、B类地区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10元/ m2.月
C、D类地区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8元/ m2.月
E类地区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6元/ m2.月
非住宅 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其房地产市场评估额,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 纯营业 10%
非纯营业 6%
误工费 住 宅 200元/户
提前搬迁奖金 住宅 按期搬迁600元/户 每提前一天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元/ m2
非住宅 按期搬迁3000元/户 每提前一天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元/ m2
说明:⒈对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协议约定的上房期限支付。
⒉对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房屋成新评定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房屋参考折旧率中内容,采用以直接观察法为主和直线折旧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1.房屋完损等级
1.1 完好标准
1.1.1 结构部分:
1.1.1.1 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1.1.1.2 承重构件:梁、柱、墙、板、屋架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
1.1.1.3 非承重墙:
a. 预制墙板节点安装牢固,拼缝处不渗漏;
b. 砖墙平直完好,无风化破损;
c. 石墙无内化弓凸;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完整无破损。
1.1.1.4 屋面:不渗漏(其他结构房屋以不漏雨为标准),基层平整完好,积尘甚少,排水畅通。
a. 平屋面防水层、隔热层、保温层完好;
b. 平瓦屋面瓦片搭接紧密,无缺角、裂缝瓦(合理安排利用除外),瓦出线完好;
c. 青瓦屋面瓦垄顺直,搭接均匀,瓦头整齐,无碎瓦,节筒俯瓦灰梗牢固;
d. 铁皮屋面安装牢固,铁皮完好,无锈蚀;
e.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光滑平整,油毡屋面牢固无破洞。
1.1.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
b. 木楼地面平整坚固,无腐朽、下沉,无较多磨损和稀缝;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平整,无碎裂;
d. 灰土地面平整完好。
1.1.2 装修部分:
1.1.2.1 门窗:完整无损,开关灵活,玻璃、五金齐全,纱窗完整,油漆完好(允许有个别钢门、窗轻度锈蚀,其他结构房屋无油漆要求)。
1.1.2.2 外抹灰:完整牢固,无空鼓、剥落、破损和裂缝(风裂除外),勾缝砂浆密实。
其他结构房屋以完整无破损为标准。
1.1.2.3 内抹灰:完整、牢固、无破损、空鼓和裂缝(风裂除外);
其他结构房屋以完整无破损为标准。
1.1.2.4 顶棚:完整牢固、无破损、变形、腐朽和下垂脱落,油漆完好。
1.1.2.5 细木装修: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1.1.3 设备部分
1.1.3.1 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无损。
1.1.3.2 电照:电器设备、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牢固,绝缘良好。
1.1.3.3 暖气:设备、管道、烟道畅通、完好,无堵、冒、漏,使用正常。
1.1.3.4 特种设备: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1.2 基本完好标准
1.2.1结构部分:
1.2.1.1 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1.2.1.2 承重构件:有少量损坏,基本牢固。
a. 钢筋混凝土个别构件有轻微变形、细小裂缝,混凝土有轻度剥落、露筋;
b. 钢屋架平直不变形,各节点焊接完好,表面稍有绣蚀,钢筋混凝土屋架无混凝土剥落,节点牢固完好,钢杆件表面稍有锈蚀;木屋架的各部件节点连接基本完好,稍有隙缝,铁件齐全,有少量生锈;
c. 沉重砖墙(柱)、砌块有少量细裂缝;
d.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缝、倾斜,个别节点和支撑稍有松动,铁件稍有锈蚀;
e. 竹结构节点基本牢固,轻度蛀蚀,铁件稍锈蚀。
1.2.1.3 非沉重墙:有少量损坏,但基本牢固。
a. 预制墙板稍有裂缝、渗水,嵌缝不密实,间隔墙面层稍有破损;
b. 外转墙面稍有风化,转墙体轻度裂缝,勒脚有侵蚀;
c. 石墙稍有裂缝、弓凸;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基本完整,稍有破损。
1.2.1.4 屋面:局部渗漏,积尘较多,排水基本畅通。
a. 平屋面隔热层、保温层稍有损坏,卷材防水层稍有空鼓、翘边和封口不严,刚性房水层稍有龟裂,块体房水层稍有脱壳;
b. 平瓦屋面少量瓦片裂碎、缺角、风化,瓦出线稍有裂缝;
c. 青瓦屋面瓦垄少量不直,少量瓦片破碎,节筒俯瓦有松动,灰梗有裂缝,屋脊抹灰有裂缝;
d. 铁皮屋面少量咬口或嵌缝不严实,部分铁皮生锈,油漆脱皮;
e. 石灰炉渣、青灰屋面稍有裂缝,油毡屋面少量破洞。
1.2.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稍有裂缝、空鼓、起砂;
b. 木楼地面稍有磨损和稀缝,轻度颤动;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磨损起砂,稍有裂缝、空鼓;
d. 灰土地面有磨损、裂缝。
1.2.2 装修部分:
1.2.2.1 门窗:少量变形、开关不灵,玻璃、五金、纱窗少量残缺,油漆失光。
1.2.2.2 外抹灰:稍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1.2.2.3 内抹灰:稍有空鼓、裂缝、剥落。
1.2.2.4 顶棚:无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稍有裂缝,面层稍有脱钉、翘角、松动,压条有脱落。
1.2.2.5 细木装修:稍有松动、残缺,油漆基本完好。
1.2.3 设备部分:
1.2.3.1 水卫: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残缺损坏。
1.2.3.2 电照:电器设备、线路、照明装置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损坏。
1.2.3.3 暖气:设备、管道、烟道基本畅通,稍有锈蚀,个别零件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1.2.3.4 特种设备: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1.3 一般损坏标准
1.3.1 结构部分
1.3.1.1 地基基础:局部承载能力不足,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稍有影响。
1.3.1.2 承重构件:有较多损坏,强度已有所减弱。
a.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锈蚀、变形、裂缝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剥落面积占全部面积的10%以内,露筋锈蚀;
b. 钢屋架有轻微倾斜或变形,少数支撑部件损坏,锈蚀严重,钢筋混凝土屋架有剥落,露筋、钢杆有锈蚀;木屋架有局部腐朽、蛀蚀,个别节点连接松动,木质有裂缝、变形、倾斜等损坏,铁件锈蚀;
c. 承重墙体(柱)、砌块有部分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酥松等损坏;
d. 木结构局部有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裂缝、少数节点松动、脱榫,铁件锈蚀;
e. 竹构件个别节点松动,竹材有部分开裂、蛀蚀、腐朽、局部构件变形。
1.3.1.3 非承重墙: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
a. 预制墙板的边、角有裂缝,拼缝处嵌缝料部分脱落,有渗水,间隔墙层局部损坏;
b. 砖墙有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有酥松,勒脚有部分侵蚀剥落;
c. 石墙部分开裂、弓凸、风化,砂浆酥松,个别石块脱落;
d. 木、竹、芦帘墙体部分严重破损,土墙稍有倾斜,硝碱。
1.3.1.4 屋面:局部漏雨,木基层局部腐朽、变形、损坏,钢筋混凝土屋板局部下滑,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锈蚀、断裂。
a. 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较多损坏,卷材防水层部分有空鼓、翘边和封口脱开,刚性防水层部分有裂缝、起壳,块体防水层部分有松动、风化、腐蚀;
b. 平瓦屋面部分瓦片有破碎、风化,瓦出线严重裂缝、起壳、脊瓦局部松动、破损;
c. 青瓦屋面部分瓦片风化、破碎、翘角,瓦垄不顺直,节筒俯瓦破碎残缺,灰梗部分脱落,屋脊抹灰有脱落,瓦片松动;
d. 铁皮屋面部分咬口或嵌缝不严实,铁皮严重锈烂;
e. 石灰炉渣、表灰屋面,局部风化脱壳、剥落,油毡屋面有破洞。
1.3.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部分裂缝、空鼓、剥落,严重起砂;
b. 木楼地面部分有磨损、蛀蚀、翘裂、松动、稀缝,局部变形下沉,有颤动;
c. 砖、混凝土块料面磨损,部分破损、裂缝、脱落,高低不平;
d. 灰土地面坑洼不平。
1.3.2 装修部分:
1.3.2.1 门窗:木门窗部分翘裂,榫头松动,木质腐朽,开关不灵;钢门、窗部分铁胀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部分残缺;油漆老化翘皮、剥落。
1.3.2.2 外抹灰: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部分松酥脱落。
1.3.2.3 内抹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
1.3.2.4 顶棚:有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局部有脱钉、翘角、松动,部分压条脱落。
1.3.2.5 细木装修;木质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1.3.3 设备部分:
1.3.3.1 水卫:上、下水道不够畅通,管道有积垢、锈蚀,个别滴、漏、冒;卫生器具零件部分损坏、残缺。
1.3.3.2 电照: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差,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1.3.3.3 暖气:部分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有滴、冒、跑现象,供气不正常。
1.3.3.4 特种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4 严重损坏标准
1.4.1 结构部分:
1.4.1.1 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动、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损坏,并且仍在继续发展,对上部结构有明显影响。
1.4.1.2 承重构件;明显损坏,强度不足。
a.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明显下垂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和露筋锈蚀严重,下垂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剥落面积占全面积的10%以上;
b. 钢屋架明显倾斜或变形,部分支撑弯曲松脱,锈蚀严重,钢筋混凝土屋架有倾斜,混凝土严重腐蚀剥落、露筋锈蚀,部分支撑损坏,连接件不齐全,钢杆锈蚀严重;木屋架端节点腐朽、蛀蚀,节点边接松动,夹板有裂缝,屋架有明显下垂或倾斜,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
c. 承重墙体(柱)、砌块强度和稳定性严重不足,有严重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严重酥松损坏;
d. 木构件严重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蛀蚀、裂缝,木质脆枯,节点松动,榫头折断拔出、榫眼压裂,铁件严重锈蚀和部分残缺;
e. 竹构件节点松动、变形,竹材弯曲断裂、腐朽,整个房屋倾斜变形。
1.4.1.3 非承重墙:有严重损坏,强度不足。
a. 预制墙板严重裂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料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面层严重破损;
b. 砖墙有严重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酥松;
c. 石墙严重开裂、下沉、弓凸、断裂,砂浆酥松,石块脱落;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严重破损,土墙倾斜、硝碱。
1.4.1.4 屋面:严重漏雨。木基层腐烂、蛀蚀、变形损坏、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严重锈蚀、断裂,残缺不全。
a. 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卷材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沥青流淌,刚性防水层严重开裂、起壳、脱落,块体防水层严重松动、腐蚀、破损;
b. 平瓦屋面瓦片零乱不落槽,严重破碎、风化,瓦出线破损、脱落,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c. 青瓦屋面瓦片零乱,风化、碎瓦多、瓦垄不直、脱脚,节筒俯瓦严重脱落残缺,灰梗脱落,屋脊严重损坏;
d. 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
e. 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大部冻鼓、裂缝、脱壳、剥落,油毡屋面严重老化,大部损坏。
1.4.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严重起砂、剥落、裂缝、沉陷、空鼓;
b. 木楼地面有严重磨损、蛀蚀、翘裂、松动、稀缝、变形下沉、颤动;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严重脱落、下沉、高低不平、破碎、残缺不全;
d. 灰土地面严重坑洼不平。
1.4.2 装修部分:
1.4.2.1 门窗:木质腐朽,开关普遍不灵,榫头松动、翘裂,钢门、窗严重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残缺,油漆剥落见底。
1.4.2.2 外抹灰:严重空鼓、裂缝、剥落,墙面渗水,勾缝砂浆严重松酥脱
落。
1.4.2.3 内抹灰:严重空鼓、裂 缝、剥落。
1.4.2.4 顶棚:严重变形下垂,木筋弯曲翘裂、腐朽、蛀蚀,面层严重破损,压条脱落,油漆见底。
1.4.2.5 细木装修:木质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见底。
1.4.3 设备部分:
1.4.3.1 水卫:下水道严重堵塞、锈蚀、漏水;卫生器具零件严重损坏、残缺。
1.4.3.2 电照: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零乱,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1.4.3.3 暖气: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现象严重,基本上已无法使用。
1.4.3.4 特种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

2.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2.1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2.1.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完好房:
2.1.1.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
2.1.1.2 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的标准,其余符合完好标准。
2.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2.1.2.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
2.1.2.2 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的标准。
2.1.2.3 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构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标准。
2.1.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2.1.3.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
2.1.3.2 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标准。
2.1.3.3 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构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的标准。
2.1.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2.1.4.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
2.1.4.2 在结构、装修、设备部分中有少数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
2.2 其他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2.2.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完好房。
2.2.2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好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好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2.2.3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的,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2.2.4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的,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3.房屋参考折旧率
结构形式 年折旧率
钢、钢混结构 1.6%~1.2%
砖混结构 2.4%~1.6%
砖木结构 3.2%~1.8%
简易结构 10%~6.5%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04]8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 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 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 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 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0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清河区、清浦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及楚州区和淮阴区(以下简称“各县”)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11000元,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安置1人标准计算。本次和以前征地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下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征用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征用其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详见附表六、附表七;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预公告或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政府和市县各相关部门应以2004年1月1日为基准日,以土地详查资料为基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人口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对现有和征地后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民小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有关手续。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耕地的,参照征用人均耕地0.1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七)占用国有场圃等其他国有土地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八) 本通知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统一征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02]4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盱眙县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需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缴到补偿安置费用财政专户。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为支付。市、县国土部门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分期支付或变相延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县(区)、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宣传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
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
各县

一般耕地

元/公


21000

(1400元/亩)
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地菜地
元/公


24000

(1600元/亩)
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


27000

(1800元/亩)
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市 区


蔬 菜
元/公顷
15000
12000

粮食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经济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水生作物
元/公顷
12000
9000

鱼 池
元/公顷
12000
9000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归所有者或经营者所有。

附表三: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66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枣、石榴、山楂、

板栗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葡萄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湖桑
2000元/亩
500元/亩
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自行清除,并归其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5

10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40

竹 林

元/

平方米
4

杞柳等三条

元/丛
30

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五: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






幼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3.6

水池杉 3.6

泡桐 3

刺槐、柳、国外松 3

其它 3

中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2.7

水池杉 2.7

泡桐 2.4

刺槐、柳、国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1.5

水池杉 1.5

泡桐 1.2

刺槐、柳、国外松 1.2

其它 0.9

成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0.9

水池杉 0.9

泡桐 0.6

刺槐、柳、国外松 0.6

其它 0.45

注: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附表六: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400

炉灶
砖砌单眼
元/只
120

砖砌双眼
元/只
180

砖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150

砖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径40CM以下30

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羊舍
砖砌
元/平方米
30

土墙
元/平方米
8

简易
元/平方米
5

粪坑
缸式
元/只
40

砖砌
元/平方米
30

院墙
土壁
元/平方米
8

乱砖
元/平方米
15

整砖
元/平方米
3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迁坟
单棺

240

双棺

300

拾骨

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径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径60CM以上
元/米
40

注: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七: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结构

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

砖混结构
一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三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

砖木结构
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450

二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三级
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
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

简易结构
一级
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
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注: 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 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6. 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

徐政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徐政发〔2004〕8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找到一些,看看有没有用:

徐政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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