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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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监管部门吗?如果要投诉一家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有监管部门的,如果要投诉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投诉。
  保监会一直强调要重视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恶意拖赔等违法违规现象必须查处。但是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主要只接受对保险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被保险人关注的保险纠纷一般不是其处理的重点。因此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似乎不是最好的保险投诉途径。
  一般来说,简单的保险投诉纠纷,向总部投诉后,相对来说,会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大部分投诉,通过该途径,仍然无法获得及时理赔。甚至让很多人气愤不已。
  很多投诉人,迫不得已通过向新闻媒体投诉,以期望获得合理理赔。但是仍然有大部分投诉,前期似乎取得一定突破,但最终结果却不容乐观,让投诉人情绪大起大落。主要原因是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让很多媒体无法像处理消费类电子类投诉一样,简单有效。
  因此如果需要保诉保险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应该按以下流程进行。
  1、有什么问题建议还是首先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有时候纠纷来至于不理解,问题说清楚了,也许就没有争议了;
  2、正常情况下,投诉保险公司可以到其主管部门,大城市有保监局,小地方没有保监局,但会有保险行业协会;
  3、有的人选择消费者协会;
  4、你如果认为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还是建议投诉者先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听保险公司说的有没有道理,另外考虑一下投诉是否有证据,没有证据的投诉也是挺难处理的。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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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监管检查是指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等监管部门发起的现场检查、走访、调查等项目。
监管检查配合工作是指各分支机构在接受监管检查、走访、调查等过程中开展的相关工作,包括检查准备、现场配合、沟通整改和检查事项报告等四个方面。
二、监管检查配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监管检查配合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检查配合人员获取的检查信息和提交的所有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无关人员和机构透露或提供。
2.专业归属。各分支机构承担风控合规职能的部门(岗位)(以下简称“风控合规部门(岗位)”)是监管检查配合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各业务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做好资料提交、现场访谈、问题申辩、整改追责、沟通汇报等工作。
3.全员有责。各分支机构的各部门、各岗位应充分认识和理解监管检查结果对公司合规管理和声誉造成的影响,主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积极做好监管检查配合工作。
三、检查准备
1.成立协调小组。被查机构收到监管机构出具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应立即上报上级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并成立配合检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专门负责配合监管检查。省级分公司的协调小组组长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风控合规负责人担任,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的协调小组组长由机构总经理担任。风控合规部门(岗位)是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岗位),并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协调小组成员部门。省级分公司协调小组各成员部门应至少指定两名联系人,其中一人应为部门负责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协调小组内各成员应为部门负责人。
2.制定工作方案。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应根据检查内容拟定《配合监管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配合检查的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纪律要求等。对有疑问的检查内容,应主动与监管检查组沟通确认。如需上级机构支持的,应及时报告。
3.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小组组长应及时召集工作会议,审议并宣导工作方案,并于会后向上级法律合规部门报备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工作方案及工作会议纪要。
4.组织培训和自_自纠。协调小组应提前组织相关业部门对检查所涉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并宣导配合检查工作纪律。被_机构各业务部门应结合监管检查重点提前_展自_,并及_做好问题整改。
5.准备检查资料和数据。风控合规部冂(岗位)应负责组织检查资料和数据的准备和申靖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要求明确本专业条线的资料和内容以及数据提取内容、数据逻辑,并负责待提交资料和数据的校验复核等工作。所有检查资料和数据应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申核同意后,由协调小组组长审定把关,并统一提交检查组。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完整,格式符合要求,如与检查要求存在差异,协调小组应向检查组进行解释说明。被_机枸应按照公司保密要求做好数据的保存和移交。
6.其他必要办公条件的准备。被_机构应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用品,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四、现场配合
1.召开进场见面会。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进场见面会,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均应出席会议,并由协调小组组长根据检查组要求对本机构工作进行汇报。会议内容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
2.现场资料调阅和取证。协调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检查组现场提出的资料调阅等需求,应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响应,所有反馈内容均应通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对检查组现场提出的查看系统等需求,应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指派熟悉该系统的业务骨干进行演示。对检查组提出的其他需求或投诉意见,应及时报告协调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积极配合执行。
3.配合开展现场访谈。协调小组应根据检查组要求,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受访人员,配合检查组做好现场访谈。被访人员在访谈过程中应做到态度诚恳自然、表达清晰流畅、回答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访谈事项,相关被访人员应提前做好沟通。如检查组制作了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被访人员应进行核对,如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核对无误后,应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确认。访谈过程中,严禁出现“本部门(岗位)无相关职责要求”“不知道履行哪些义务和职责”之类的表述。
4.跟踪检查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和各业务部门应积极主动跟踪监管检查进展情况,及时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及对口业务部门进行汇报。对于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协调小组和各业务部门应确保与检查组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沟通,全面深入了解检查组认定的依据以及造成该问题的原因;需提交说明材料的,业务部门应与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协商后提交检查组,原则上不晚于次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总公司问题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对口业务部门反馈。各分公司应就检查发现问题沟通工作为辖内分支机构提供支持和指导。
5.立行立改。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查机构能够现场整改的要做到立行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初步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时间表。以上情况均应向检查组说明。
6.确认检查发现问题。被查机构收到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后,协调小组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析,审慎回复;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或相关回复意见应由问题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由协调小组统一汇总后提交检查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检查组。对存有异议或尚需核实的问题,被查机构不能因任何理由放弃申辩而直接签字确认,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协调解决。
五、沟通整改
1.跟踪监管处罚意向。现场检查结束后,协调小组与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应继续与检查组保持沟通,对已确认的问题,应及时了解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处罚意向和其他检查意见,并积极主动报告问题整改工作计划和最新进展。
2.及时落实问题整改。被查机构收到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意见书后,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汇报,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按照检查发现问题的专业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和机构,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所有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进展报告应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风控合规部门(岗位)。风控合规部门(岗位)负责汇总本机构的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展报告,经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查组。
3.合理开展问题申辩。被查机构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汇报,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再次核实,如有异议,应立刻组织骨干人员分析撰写陈述理由和申辩意见,并及时向检查组提交正式书面材料。
4.及时报告处罚决定。被查机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进行汇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款。罚款由被查机构自行承担,按照我司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列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违规事实,各机构应在内部按照专业、按岗位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5.加强监管沟通汇报。被查机构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赴监管部门现场汇报本机构问题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寻求上级机构支持。
六、检查事项报告
1.及时填报检查信息。被查机构收到检查、走访、调查通知后,应由协调小组指定专人填写《**公司检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中的“检查项目”,在两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对口业务部门。
2.定期报告检查进展。协调小组应定期更新登记表中的“检查项目”相关内容,直至检查结束并整改完成。
收到行政处罚事实确认书或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执法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写附表中的“问题统计”,并在每月月末逐级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对口业务部门。
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写附表中的“处罚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对口业务部门。
分公司应对本级及下辖机构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报告问题整改情况。进入整改阶段后,被查机构的整改计划、整改报告均应在报送监管部门的同时报送总公司法律合规部,直至检查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后,总公司关闭附表中对该项检查任务的跟踪管理。
对于监管走访、案件调查、综合执法检查等其他监管检查,也应遵循本指引第五章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4.资料保存。分支机构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应建立专门文件夹,汇总管理检查过程中的关键资料,对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检查文件原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交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对于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按照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加密保存。



对监管部门传达的精神需要积极落实,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风险点要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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