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为什么缩短役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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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历史主要学什么?~

学习历史主要学历史学专业,要求学生学习世界历史的基本知识,了解整体人类文明的一般发展历程和世界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接受史学理论、史料学、历史地理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关系学、外国语及文化人类学等方面的基本训练。
历史学类专业主要包括中国史、世界史、考古学一级学科,以及博物馆学、民族学、文物学等二级学科。
历史学最早产生于春秋战国,孔子就已经开始历史学教育,创作《春秋》著作。到汉朝司马迁父子建立更加完善的历史学体系和创作形式,历史学已经开始成为官方研究重点。东汉的班固就是在专门保存书籍的兰台(御史台)修史,开始官方对史学的控制,禁止私人修史。
史学摆脱对经学的依附地位,并与传统的经、律两学鼎足而立,成为官学中一个完全独立的部门,这在中国古代史学发展上还是极具重要意义的。后来它有了编纂学、文献学的内容;至清代乾嘉时期,人们又赋予了史学以历史叙述技巧和历史认识方法等内容。
在中国古代史学发展史上,作为人类过往社会客观存在的“历史”与作为一种专门性学问的人们对它进行认识、描述的活动及其结果的“史学”,最后实现了初步的分离。这是古代历史学家经过数千年探索的结果,亦是他们在史学认识上的最大成就之一。

扩展资料:
1、坚持历史学是一门科学的历史学家,一方面沿着卢基阿努斯开辟的认识路径,从历史学与文学的区别中把真实性确定为历史学的本质特性之一;另一方面,沿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开辟的辩证的、历史的和唯物的认识路径,从历史本体论和史学本体论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历史学研究对象的客观实在性,从而为历史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历史学是科学。它的科学性的一般根据有二:一是它的研究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和真实性。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世界各民族、国家的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等等,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历史运动事实和过程,——作为历史存在,是客观实在的东西,它不以历史认识者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具有客观实在性和真实性。
3、中国历史学的科学性,除它具备了一门学科的科学性所必须符合的一般性要求以外,根本的依据就在于它是归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范畴的一门学科。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科学性,根本地决定了中国历史学的科学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历史学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原因:一个男子的受田从课的年限,从秦朝的43年降为唐初的39年,若延至唐广德元年,则下降为30年,缩短了13年。如果再考虑到唐朝均田制规定老男依然可以得到一半的授田数额,则国家在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就并不是仅仅延续了历朝的旧制,而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朝再度统一中国,经武德贞观之治,重行均田制,并建立了唐代的新的赋 税制度——租庸调制。唐代的农民生活,可以分做光明的和黑暗的两面来说。 唐代的农民,在安史之乱以前,生活相当安定而富庶。最重要的是租役的负 担很轻,譬如唐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这种制度,都是减轻负担,给人民以 方便。当时除了“租庸调”之外,地方上也没有什么苛捐杂税,唐初不征收盐税、 茶税,不禁酒,只要国家太平,没有战事,一般农民的生活是安定而富裕的。所 以史称贞观之治是: “外户不闭,行旅不贲粮。 ”这种安居乐业的生活,到开元、 天宝之际,达到一个最高点。因民生之安定,而人口繁荣,物价低落,贞观四年 的米价是一斗三钱,开元十三年东都米价每斗十钱,安史之乱后,代宗时的米价 上涨到每斗一千钱以上。各地仓储皆满,一个小小的州城,户口就有十几万人, 想见其民生之富庶,所以杜甫诗说: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事,稻米 流脂粟米百,公私仓廪俱丰实。 ”元结也有诗咏当时的农村生活: “昔岁逢太平,山林二十年,泉源在庭户,洞壑当门前,井税有常期,日晏 犹得眠??” 当时人民不仅平日生活安居乐业,旅行也很舒适。四处路边都有酒肆旅店待 客。杜甫描写秦州通西域的驿亭说: “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 高柳半天青。 ”不过这种繁华和舒适,经安史之乱而全面破坏。以后农村便日益 艰难,民生也日益凋敝了。 (一)均田制 甲、丁年的规制 唐代成丁之年的规制凡三变,逐次缩短其年限。丁年即役龄,唐时最初为四 十年的役龄,缩短为三十八年,在缩短为三十年。唐初至开元时,二十一岁 为 “成丁” ; 天宝三年更定二十三岁为 “成丁” ; 广德元年更定二十五岁为 “成 丁” 。 乙、授田的规制 1、唐初规定,一般百姓,丁男给田一百亩(即一夫一妇) ,一百亩中二十亩 为“永业田” ,八十亩为“口分田” 。年老及残疾者,只给四十亩,守寡 的妻妾给田三十亩,如改嫁,增加二十亩“永业田” 。总之,以二十亩为 “永业” 。 “永业田”作为固定的私人财产,死后传授与承户人(继承者) , 口分田则收入官府。 2、田有“宽乡” “狭乡”之别,凡地广人少,土地可以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 方,称为“宽乡” 。地狭人多,土地不能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狭 乡” 。唐初规定狭乡授田为宽乡的一半。 3、开元二十五年,男子十八岁以上,也得按丁男之制授田。 4、授田以农民为主,工商业者,宽乡按法定额,永业与口分田,都减半授 予,狭乡不授。 5、国家对于亲贵、职官与勋臣,另有赐给的“永业田” “职分田”与“勋田” 。 丙、赋役法 1、租庸调制 每丁授田后,每年上缴粟二担,称为“租” 。丁男为国家 服劳役,每年二十天,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服役,可以按日计算,每日 缴绢三尺以代替,这称为“庸” 。随地方土产,每丁每年上缴绢、绫各二 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绢、绫的,另加绵三两,缴布者另加麻三斤,这 称为“调” 。所谓: “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 课户与免课户 租庸调是农民对国家的正常义务,但并非全民如此,因为唐 朝规定有所谓“课户与免课户”之别。 “课户”是一般应有租庸调的户口, “免课 户”是受到优待而免除租调的户口。这类不课户的特殊身份,其规定诸如:皇亲 郡王以上,命妇一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上,职事官九品以上,老、残疾、寡妻妾 与僧尼、部曲、客女、奴婢等,皆为不课户。 (二)两税法 甲、 租庸调的破坏 租庸调在唐朝的盛世贞观永徽之际,颇具成效,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但是不到百年,就发生了弊端。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是课户与不课户这项不 合理的规定。许多课户,设法取得一官半职与勋功,或出家为僧尼,而变为 不课户。使得不课户日增,而课户日少,甚至不课户超过了课户。更有许多 隐匿逃避的户口。其次是田地的转移。原则上,无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是 不许买卖的,如不得已而买卖,也须经过政府的核准与法定的手续。可是事 实上有许多贫户,迫不得已常常私自转让,将所授之田卖给那些不纳课的特 权之户,发生这种现象,国家也无可奈何。再则租庸调法的推行必须有完密 正确的户籍。到了开元时候,户籍已坏,许多丁口的死亡,田亩的转让都没 有登记,户部所上的版籍徒为空文。更有戍兵死亡在外,边将不报,到了兵 役满时,仍有籍贯。安史之乱后,人民的流离死亡,地方大乱,租庸调乃全 面破坏,无从实施。于是唐德宗时的杨炎就创立“两税法” 。 乙、 两税法的实施 唐德宗时宰相杨炎,指出了当时田赋与户籍的败坏情况。德宗采取杨炎的建 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废授田之制,将人民现有土地,全改为永业, 归百姓私有。 然后取消租庸杂役。 按其田亩收获多寡征税, 每年国家征税两。 所谓: “户主无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税率是以代宗 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两税法实施之初,据说它的好处是: “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收, 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 ”这是说的统一征收,没有版 籍的麻烦,但是实行不久,又发生了新的问题: 一是说税额固定以大历十四年的额度为标准,然而乡有宽狭,田有丰腴,依 然分为若干等级,这些等级也被固定了,总有天灾人祸上的变迁,这税额是 不变的。这是府兵制早已破坏,人民没有版籍的顾虑,也没有“浮游”的禁 令, 于是田亩税额重的地方人民, 都流亡到税额轻的地方。 国家是照田征税, 而农民的耕作力是有限的,于是税额重的地方,农民的负担更重。所以在贞 元四年,唐德宗再次下令“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 。三年一次审定 调整,是很困难的,何况在那藩镇作乱的时候,其执行成效如何,史焉不详, 恐等于虚文。 二是两税法制定之初,当时国家内忧外患,正需钱财,征税额以钱计,农民 乏钱,所生产的是实物,于是按钱额折合实物,缴收布帛。后来富豪操纵, 钱价上涨,布帛价格下跌,豪商大获其利,农民生计日窘。穆宗时,决定赋 税仅以谷粟布帛缴纳为准则,而不以钱计。 三是过去的均田“租庸调”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 计丁授田,是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 ,现在又恢复了土地私有,自由买 卖。 于是又恢复了汉代土地兼并与贫富悬殊的现象。 德宗时陆贽便说: “?? 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 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 十,穑者安得足食。 ”可是法令已行,德宗也无法挽回,后来这种情况日趋 严重,经济上弊端百出。其实两税法的推行,也是大势所趋,不得不然,早 在代宗时就已经以亩定税而敛钱了,不过到杨炎时才定为法制。 “均田式” 的“租庸调”因其不能贯彻而破坏,改为“私田式”的“两税法” ,又有其 新的流弊,往往一个政策,扶得东来西又倒。而且唐朝中叶后发生的经济困 难,很多受到政治的影响,其背景因果,十分复杂。 (三)唐代的杂税 杂税是指田赋以外的一切税收,而以盐、酒、茶、关为四项 全国性的最大财源 甲、盐税 唐人兴起于河东,河东自古为产盐之区,唐初即拥有盐池十八 区,盐井六十四所,直属于户部度支管辖,成为国家一项重要财富,都由政 府经营。另外沿海一带的居民,自由煮盐买卖,并不课税。唐初盐价很低, 直到天宝年间,每斗不过十钱。而国家也无须与民争利。直到安史之乱,国 家经济困难,才改盐法,把天下山海井灶之盐,一律收归国有,由政府官卖, 始有“榷盐” 。当时官卖的盐每斗一百一十文。凡产盐之区,都设立监院, 监管盐务。代宗时再改盐法,由各盐区的“亭户” (政府雇用的盐民)制盐, 而分别由商人批发销售,于是政府的盐利收入大增,天下的赋税收入,盐利 占了一半。 但是国家的收入虽增, 多了一层中间商人的剥削, 盐价到德宗时, 河中的池盐,竟卖到三百七十钱一斗, 。以后战乱频仍,国家军政所需,都 依赖于盐利,地方的盐务又被藩镇所劫持,政府屡次欲评定盐价以解民怨而 不能。于是各地盐价有增无减,百姓铤而走险,盗卖走私的渐多,国家不得 不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唐末随着政治的腐蚀、地方的叛乱,盐政的本身也弊 端百出。河中藩镇多次的叛变,都与争夺盐池有关。到这时国家未受其利, 而百姓深受其害。 乙、酒税 唐初无酒禁,直到唐肃宗时,遭遇安史之乱,为了节约与严肃 风气,曾规定京师禁止卖酒,非朝廷祭享宴会大典,不得饮酒。到了代宗广 德二年,颁布限酒法令,确定天下各州的“酤酒户” (酿制与卖酒之家) ,并 限制其酿酒的数量,按月征收酒税,此为酒税之始。 到了德宗建中三年,又禁止人民酤酒,改由政府专卖,开办酒肆酿酒,每斛 取值三千, 有私自酿酒者治罪, 当时以这笔官卖酒钱补助军费。 到贞元二年, 天下开办酒肆出售酒的,每斗征收酒税五十钱,凡是代国家经营官卖的“酒 户”免除徭役。文宗年间,全国酒税的收入是一百五十六万多缗(一缗等于 一千钱) 。到了晚唐,政令紊乱,时而官卖,时而民营,变易颇为负杂。 丙、铁税 盐酒铁自汉代以来,经常是三项国家专营的事业。唐朝的矿石 生产主要是银、铜、铁、锡,而黄金不多。据《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全 国官营的上述四种矿场有一百六十八处,此外也有地方私人开采的矿业,在 玄宗时征收赋税。宪宗元和年间统计,全国一年所开采冶炼的铜有二十六万 六千斤,铁二百零七万斤,锡五万斤。藩镇之乱,矿业多为地方所把持,文 宗时,曾将其划归州县,当时中央所能统辖的矿区收入,还不能抵一个县的 茶税。 丁、茶税 唐朝多了一项特别的收入,就是茶税。饮茶到了唐朝已成为了 全国人的普遍习惯,和盐酒一样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在唐初也和盐酒一样 没有征税。从安史之乱后,国家多方开辟财源,才又增加了一项茶税。 唐德宗贞元九年,开始征收茶税。方法是:于产茶州县,茶山所在之地,在 茶商经过之地,普遍设置收税机构,按茶品分为三等估价收税,税率是茶价 的十分之一。当时每年所征得的茶税有四十多万缗。穆宗时,茶税率增至值 百抽五十。后来茶税有增无减,茶商经过之处,地方州镇,往往重重征税, 百姓不堪其苦。同时私贩渐多,政府控制茶税的法律也日益严格,私贩超过 三百斤且连犯三次者处死。宣宗时制定了“税茶十二法” ,说明晚唐时,国 家如何重视茶税。 戊、关税 关市之税,由来已久,至德宗时而加重,与各关卡津口广设税 吏,征收过往商人的货物税。税率是每千钱(缗)税二十,竹木茶漆则税十 分之一。后来这项关税的范围越来越广,不仅税及商人,而且税及旅客,不 仅税及商品,而且税及非商品,发生扰民的现象,税制日滥。 唐代在东南沿海一带如广州、泉州、杭州等地,管理对海外的通商,都设有 市舶司,监督管理通商事宜与征收市舶税。 己、其他杂税与苛敛 晚唐杂税很多 (其中有许多临时救急的措施) , 其中有 “买 告身与度牒钱” 、 “户税” 、 “青苗钱” 、 “率贷钱” 、 “房屋税” 、 “除陌钱”等等。 从黑暗的一面来看看唐代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一是赋役的不均,实行租庸调 制的时候,就有课户与不课户的区别。譬如唐玄宗天宝十四年的统计,八百九十 万户中,不课户竟有三百五十六万户之多,几乎占了天下户口之半数。这些不缴 租税的户口,除了法定的鳏寡孤独废疾之外,其中包括很多的豪强户。这对于其 他缴税的良民来说,是个很不平的现象。在安史之乱的前后,版籍不实,租庸调 法已坏,地方豪粮富户往往私自收买口分田与永业田置为“庄田” ,私改簿籍, 任意兼并,授田之法,乃名存实亡。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地。一般小 农民向大地主租田耕种,于是有官税私税之别。地主用假名籍向官府纳税,而向 佃农征收私税, 私税有达到公税的二十倍的情况存在。这完全恢复了汉代末叶的 土地病态,这又是一种不平的现象。老百姓的租赋不均,负担又重,加上兵役和 匪乱,于是发现了大批的逃户和欠租。国家多难,税收不足,于是严令搜查逃户 和收缴欠租。 百姓不服者, 就施以严刑, 农民不胜其苦。 这是第三种不平的现象。 唐代自安史之乱后, 政治日益腐败,体现在赋税制度上的就是对百姓的盘剥 日益严重,民生凋敝,社会动荡,不复盛唐时的景象。据上述唐代的税收概况, 可知唐初, 一般的赋税很轻, 所有重要的税收尤其是苛捐杂税, 都始于安史乱后, 这都是受了当时军事纷乱, 地方割据与政治腐败的影响。可知经济与政治军事的 互为因果关系。 参考书目: 1.《新唐书》 2.《旧唐书》 3.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4.李树桐《唐史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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