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批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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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国资委的批准~

现在国资委已经很少有批准协议转让了。

国资委与产权中心是两个部门,产权是受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全部流程都是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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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对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决议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决定或批准
  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
  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公司的主管单位所属政府来审批。

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
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
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
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
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
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
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
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
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
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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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15235527156同意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批文怎么写
    侯宜柯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 15235527156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地上的房产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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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宜柯要国资委批复的。企业向当地国资委及同级财政部门打申请批复可转让后,再找拍卖公司或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后,房管局才会办理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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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宜柯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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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宜柯需要有房产证,上级主管的国资委同意出售该国有资产的批文,本公司及上级部门同意出售该国有资产的股东决议或公司决议。然后要找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价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国有资产一定要经拍卖才能转让)。拍卖成功后才能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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