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具体怎么做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什么概念~


目前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分给农民的地都可以自由支配。要根据国家对每个村镇的规划来安排,所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说是很少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地必须是耕地就必须耕种,是山林就必须种植树木等。如果你自己有地想转给别人可以将使用权或承包权转让,如果是你想租或者转包之类的也可以,只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做就可以了。但是农村宅基地目前还不可以入市因为它不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自家的地或自家的山在上面还是可以盖辅助的建筑的,但是不能专用于盖房子或者其他建筑。希望我的答案可以给你帮助。

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村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抑或“经济社”。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界定与形成原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对于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用于(1)除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2)所有权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的,(3)但其位置已经不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是位于城市或城乡结合部的,(4)商业性经营用地。这其实是对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既成事实”的概括。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市中的“宅基地”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在性质上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其区别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仍然在“集体”名下,“集体”依然拥有其市场化流转的主导性话语权,而城市中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则在个人手中,其主导性话语权也在个人而非集体手中。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村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抑或“经济社”。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最小权利主体是“村民小组”,或者是所谓“经济社”,例如广东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即是采取这种做法,且全省的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实际上,城市中的“村民小组”已经名存实亡,被城镇社区的“居委会”或“街道办”所取代。这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与其他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在权利主体上存在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说,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给由过去的农村“村民小组”演变而来的如今的城镇“居委会”或“街道办”并不具有公正性。从法律意义上说,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给当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其实不利于当初农户的利益保护,因为后来落户到居委会或街道办管理区域的居民,也可以以自己属于当地居民为由享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权利,例如请求分红的权利。再者,原来的在如今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当中,有相当多的成员已经迁离原地或者转行,也即脱离了当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部分成员是否应当可以回来主张权利,同样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倘若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确权给“居委会”或“街道办”,即会出现“主体错位”的问题。
  其次,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界定为“经济社”这一集体经济组织也存在问题。一是农村的“经济社”从历史上看即是农村的互助性合作组织,类似于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过去的“经济合作社”如今绝大部分都已经名存实亡,而如今的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跟之前的经济合作社没有任何关联。二是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主要分布在农村,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主要位于城区或城郊结合部。因此,即使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给当初的诸如“经济社”这样的农村经济组织,但鉴于这类组织大部分已经不复存在,且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实际意义,因此也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瓶颈问题。
  因“规划调整”和“用途改变”等原因导致“农用地转用”,例如“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一律按照“非农用地”的标准确定统一的权属,即要么“归公”(国有化),要么“归私”。但鉴于后者根本行不通,与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兼容,那么就只能走国有化的道路,实行城市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否则,永远无法解决“城中村”等问题。
位于城区之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含城中宅基地)与农村的承包地有着本质的用途区别,宜征收为国有土地,实行“城市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而目前的做法,仅仅是过渡性的举措。否则与此相关的“小产权房”问题,永远都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具体怎么做视频

相关评论:
  • 1711695855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是怎样的
    通娣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司法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包括村集体组织直接转让或者是出租土地使用权,村民转让或者出租个人房产,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价入股...

  • 1711695855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通娣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体应合法。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的使用者不得将其农用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可以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入股、合营。 (二)对土地进行评估...

  • 1711695855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程序
    通娣袁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

  • 17116958555谁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
    通娣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对于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用于(1)除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2)所有权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的,(3)但其位置已经不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是位于城市或城乡结合部的,...

  • 1711695855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容是什么
    通娣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同权同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 1711695855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通娣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容是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

  • 1711695855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有何意义?
    通娣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速了当前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并且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也由此进一步拉低。从市场的整体方面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进一步的优化了市场资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农用地、宅基地、公益地外)用于非农...

  • 1711695855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是什么?
    通娣袁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就是经营性用地。3、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就是非经营性用地。综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是国有土地,也不是农用地,也不是未利用地,是依法经过批准由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是合法的建设用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是什么...

  • 1711695855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流程有什么?
    通娣袁(1)土地转让申请;(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有八个步骤,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时,原转让方需要携带原来的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受让方要准备项目批复...

  • 17116958555什么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
    通娣袁以下是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详细解释:1. 定义与特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场地。这类土地的使用权通常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如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其特点是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且使用权具有一定的流转性。2. 与...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