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规定政府征地后未用完,剩下的部分土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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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己征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政府征收土地用于一些城乡规划,或者是公共设施的建设等。那么关于政府征收土地未用完土地应该归谁使用呢?政府征收的土地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用完的,工程建设完毕之后,该剩余的土地应该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一、政府征收土地未用完归谁使用?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但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分了14档,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通常按该分类进行制订。当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余的还是归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体所有)。

政府征收土地未用完土地归谁使用,因为某些原因项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征收过多的,剩余的土地应该是归还给原土所有权人所有,一般农村地区就是集体所有的,因为我国的土地性质,所以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异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超过两年以上闲置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政府征收的土地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用完的,工程建设完毕之后,该剩余的土地应该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政府征收的土地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用完的,工程建设完毕之后,该剩余的土地应该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但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分了十四档,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通常按该分类进行制订。当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余的还是归土地原所有者。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楼主,你好!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但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分了14档,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通常按该分类进行制订。当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余的还是归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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