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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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关于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今年起,河南省将统一实施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而各省辖市今后原则上将不得再组织药品招标。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药品,也将实现同种药品的“全省同价”。

药品招标将以省为单位

据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以前的药品招标模式,各市都可以组织自己的药品集中招标,河南有18个省辖市,如果各自组织药品招标,药品企业如果都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要准备18份招标材料,要交18次投标费用,企业负担被大大加重。同时,各市中标的药品价格也千差万别。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的相关通知,今年,要以省为单位实施药品的网上集中招标,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已经成立了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以省为单位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

预计,全省统一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将于今年的6月拉开帷幕。

按照国家的相关精神,各省辖市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新一轮的药品招标工作,上一轮招标周期已完成的,可继续延期执行上一轮药品招标中标价格;个别高于省会中标价格的,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与配送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执行2006年省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

今后,各省辖市招标管理部门的任务,将转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此外,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本辖区特殊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加强后期采购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回款、临床用药统计、中标企业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反馈的管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适时掌握了解本地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招标目录、制定标底提供依据。

“同城同价”升级为“同省同价”

据了解,去年省会郑州首次尝试了将省会的49家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在大大减轻药品企业负担的同时,还首次实现了药品的“同城同价”,基本实现了药品的“院店同价”,通过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药品价格得到大幅度“缩水”,患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据河南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李红星介绍,全省统一实施药品的招标,也意味着将药品的“同城同价”推广到药品的“同省同价”,在全省统一药品招标工作完成之后,患者无论是全省的任何县级以上医院里,还是在省级医院、市级医院里,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同种药品,价格将会完全一样。全省的近千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同种药品将执行同一种价格。

将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报告制度据了解,在推行全省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我省还将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报告制度,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统计报告暂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情况、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回款情况信息,按要求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

我用自己的话简要回答一下哦,希望对你有帮助。

药品招标采购,缘起于早些年(2000年之前),药品市场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民众看病难看病贵,因此差不多从2000年左右(也可能更早),在个别地区开始尝试采取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要求公立医院只能采购在招标中中标的产品,并且以中标价作为医院采购价。结合发改委要求的医院加价率规定,希望药品价格能够透明稳定下来。

早期药品招标采购的特色:
1. 比较分散,从地市到个别医院都可以进行招标,因此药价混乱的局面并没有一下在改变
2. 招标中介起到很大作用,企业还需要支付很多中介服务费用,额外增加了药品成本
3. 中标结果执行力度低,医院并非完全按中标结果进行采购

自2009年,卫生部发布了卫规财发2009 7号文,希望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后来的2010年又发布了作为7号文后续详细执行规范性文件,卫规财发2010 64号文,对药品招标采购的诸多细节进行了规范。

在2009年末,国家开始执行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又配套发布了国发办2010 56号文,作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总结一下当前的招标制度主要特色:
1. 招标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两个招标项目,包括基药招标和非基药招标
2. 招标中介退出省级招标舞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非盈利的政府所有的药品招标采购网上平台
3. 明确政府多部门联合的招标工作机构,包括卫生/药监/财政/工商/纠风等众多部门都有专人在招标工作中发挥作用

自从2011年以来,又发生了一件重大的药品招标政策的改革,即对各地的基本药物招标要求采用在安徽试点的双信封评审模式。
所谓的双信封评审,就是对所有药品分两个信封进行评审,第一个信封是技术标信封,比拼药品质量/疗效/企业规模/知名度等等,得分高着按录取比例进入第二个信封。第二个信封就是商务标信封,仅进行价格比拚,不考虑第一个信封得分。
此举为了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的医院采购价。
但是自从2011年以来,众多药企包括社会各界都正在发现,越来越多的后续问题出现了,甚至出现了药价虚低的现象。

一下子,想到了这些和LZ分享,要聊招标,真的可以聊很久,以上信息,抛砖之用。也希望和同行可以多沟通切磋!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然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13家协会负责人,不久前致函国家有关部门,历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弊端,要求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何去何从,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对此,本版刊出此文予以解读。

  政策目标与手段不匹配,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陷入困境的原因
  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然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难以平衡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从实施开始就争议不断。药品生产企业抱怨药品招标次数太多,机构太多,企业不得不各地奔波参加投标,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出现了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医院进货量反而下降的“死标”情况。医疗机构在经过短暂的犹豫后,开始利用集中招标中的有利地位,挤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威胁到药品生产行业的发展,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处于进退两难境地。13家医药企业行业协会上书事件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反映。
  专家估计,我国药品价格构成中,生产领域仅占30%,批发领域占40%,零售领域占30%。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对降低药品价格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不仅仅是流通环节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医药体制问题。
  首先,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环节缺乏竞争,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目前,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80%的份额。大部分药品由医生处方消费,而在医生处方不透明的情况下,患者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接受医疗机构的高价。
  其次,“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使医疗机构获得药品较高价差的行为“合法化”。由于政府拨款有限,加上我国医疗服务定价普遍偏低,我国政府允许医疗机构采取销售药品获取差价收入的“以药养医”政策,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药品价格越高越好。
  再次,药品消费环节缺乏费用制约机制,使得虚高的药品价格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个人承担部分有所增加,但由于个人缺乏判断药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必要知识和手段,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目前尚未介入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审核过程,在最终消费环节也难以对过高药品价格产生有效约束。
  最后,由于缺乏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造成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市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负荷过大,从而形成其药品销售的垄断。而由全科医生为社区患者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预防保健及转诊服务,是打破大型医疗机构垄断的关键之一。
  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只能对批发到医疗机构之间的40%药品价格部分产生一定影响,而无法影响从医疗机构到患者之间药品价格的30%部分。由于药品集中招标没有改变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中的垄断地位(相反更加强化),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没有引入新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因此,已经降低的药品价格部分也很难反映到药品销售的最终环节上。这不仅使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也使这一政策正日益走向它的反面。
  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只会使改革退回到起点,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快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是上策
  在我国传统的医药卫生制度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已经结成牢固的“利益同盟”:高回扣和高价格成为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共同选择,而患者的利益在药品价格的形成中没有任何机制给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产生的压力已经使这种“利益同盟”产生了一丝“裂缝”。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医药监管部门的压力下,医疗机构作出了选择:利用在招标采购中的主导地位打压药品的购买价格,最大限度地截留由此获得的好处。药品生产企业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除了仍然要承担各种公关费用和回扣外,还要支付投标的各种成本,同时只能接受医疗机构开出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利润空间日渐萎缩。
  因此,仅仅依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破除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同盟”关系。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在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基础上,加快相关制度的改革,包括弱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终端的垄断地位和“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强化消费环节的费用审查机制,并出台能够实质性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等等。
  如果继续单独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而无任何配套改革,则这一制度目前有限的降价效果也将逐渐消失殆尽。因为一旦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意识到无路可走,便会设法与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下达成新的利益均衡。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中标药品价格高于批发价数倍的现象。有媒体披露,批发商1.5元就可以供应一种注射液,而医院中标进价竟然高达13.46元;同一种葛根素注射液,市场批发商供价为47.58元,而中标进货价格高达127元。这种现象一旦蔓延开来,就意味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没有任何存在价值了。
  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发展方向是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从欧美国家的实践看,药品的集中采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一种是第三方中立的采购模式。根据我国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行规定,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因此,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而实际上,以卫生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招标代理机构,使得买方主导模式变得更为复杂和低效。
  从美国的情况看,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但这种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在我国产生了很多问题,原因在于两国的产业环境与医疗卫生制度不同。美国制药产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比较强,同时由于医药分业,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医疗机构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药品市场的发展。
  而我国制药产业的特征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总生产能力过剩,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很小,加上医药没有分离,医院垄断了80%的药品市场。采用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方向是发展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这种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于买方主导模式强化医疗机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问题。电子化方式可以逐渐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弱化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电子交易记录提供的数据的安全与稳定性还可以为药品监管提供便利等等。当然,相关的制度变革不跟上,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可能彻底打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是未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其在促进良好流通秩序和合理药品价格形成方面的效果,最终都要取决于医药分离等相关的制度变革。

  莫夸大药品集中招标的作用
  李宪法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忽视了集中招标采购作用范围的有限性,赋予其过多的功能,造成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误区。其主要表现:
  一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不少地区媒体报道的降价幅度是2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40%以上。但是,多数患者普遍认为没有感觉到因此带来的价格下降。这是由于媒体报告的价格降幅是成交药品的算术平均价,反映的是所有成交候选品种的成交价格水平,同患者药品费用支出不能直接挂钩。患者的药品费用是由医疗机构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决定的。
  二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能够从源头上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事实上,现行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能够起到纠风的作用,但无法从源头上纠风。集中招标采购仅仅实现了成交信息的公开,多年来我国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主要发生在药品的使用环节,也不属于采购问题。如果认为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是阳光工程的话,那它只不过是刺破药品交易黑幕的一缕阳光,还不能使药品交易过程阳光普照。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对纠风的期望值过高,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减轻患者负担。造成患者负担过重的原因,有价格问题、质量问题、使用问题,但首先是使用问题———处方回扣导致的临床不合理用药是加重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主要原因。药品采购行为,影响的都是药品的价格水平,不是临床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和合理应用。临床用药不合理加重患者负担是一个医疗体制问题,涉及我国医疗行业长期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在医疗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得以完善之前,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将在很大程度上被临床不合理用药所抵消。
  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但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规范采购行为,如果认为对药品流通甚至医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都会“一招就灵”,只会降低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增加改革的阻力。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不应做这种有害无益的事情。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今后,各省辖市招标管理部门的任务,将转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此外,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本辖区特殊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加强后期采购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回款、临床用药统计、中标企业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反馈的管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适时掌握了解本地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招标目录、制定标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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