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的项目部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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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实际上,由于各建筑施工单位赋予项目部的职权不同,有必要对其项目部进行审查区分,方能对其主体资格作出认定。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财产将来执行时或许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也应予准许。如果项目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但由于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故应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项目部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也没有登记为分支机构,则应认定为职能部门,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合同纠纷案件要找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是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京师熟悉企业管理经营的律师立足于企业经营的角度,能够以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高效的业务管理,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一般是不可以的
  1、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 对施工 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 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 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2、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的其他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中包括第 (5) 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 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 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 安排一定 的人员、 拨付一定得财产外, 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3、项目部的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仲裁或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 成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否则,只能将其认定为法人设立 的、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项目部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或原告起诉,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或 被告应诉。
  4、实务及对策
  诉讼实务中,大部分申请人或原告将施工企业及其成立的项目部均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或者企业法人对项目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项目部单独作为申请人或 原告起诉的,因为立案把关,一般很少出现。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才能具备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这就给仲裁庭或法院审理和当 事人仲裁申请或诉讼带来困惑和不便,而且各地做法亦不一致。本人认为,只要项目部目前 的性质不改变、 仍处于不登记状况, 那么就不能作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仲裁 或诉讼。 申请人或原告以项目部名义起诉或者将项目部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 应告知其只 能以设立它的法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其坚持不改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动员其撤诉或 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是不可以的
  1、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 对施工 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 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 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2、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的其他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中包括第 (5) 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 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 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 安排一定 的人员、 拨付一定得财产外, 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3、项目部的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仲裁或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 成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否则,只能将其认定为法人设立 的、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项目部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或原告起诉,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或 被告应诉。
  4、实务及对策
  诉讼实务中,大部分申请人或原告将施工企业及其成立的项目部均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或者企业法人对项目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项目部单独作为申请人或 原告起诉的,因为立案把关,一般很少出现。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才能具备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这就给仲裁庭或法院审理和当 事人仲裁申请或诉讼带来困惑和不便,而且各地做法亦不一致。本人认为,只要项目部目前 的性质不改变、 仍处于不登记状况, 那么就不能作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仲裁 或诉讼。 申请人或原告以项目部名义起诉或者将项目部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 应告知其只 能以设立它的法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其坚持不改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动员其撤诉或 者裁定驳回起诉。

要看该项目部有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可单独成为诉讼主体,否则只能以其所属的法人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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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15330182647修路的项目部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诸盆聪3、项目部的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仲裁或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 成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并领取...

  • 15330182647告修路部门去哪里告
    诸盆聪去交通局或者12345市长热线,信访局也可以。

  • 153301826472019-11-17
    诸盆聪经过陈玉文和柳青梁村原村书记贺三存、村委会主任秦挨在,经过精心策划、恶意串通之后,隐瞒了煤矿尾款及滞纳金早于2004年11月9日全部交清的事实,陈玉文便于2006年10月18日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准旗柳青梁村委会为诉讼主体,起诉王小兰追要所谓煤矿转让尾款及滞纳金。该法院最后支持了这一诉讼,王小兰不服提起上诉...

  • 15330182647民事诉讼目的
    诸盆聪1.私法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去实现自我的权利。作为代价,国家就应当承担起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职责。故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2.私法秩序维护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立的,设立目的的着眼点是为了社会整...

  • 15330182647修路的项目部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诸盆聪一般是不可以的 1、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 对施工 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 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 的单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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