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里一概不退换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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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合法吗?求解答~

加到家后,陆某的女儿依照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复读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缺少说明书中讲的自动报时、语音纠错两项功能,且外形与海报中展示的产品图片有较大差异。当陆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时,商场负责人指着家电柜台上的一行“店规”说:“这上面不是写得很明白吗?‘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陆某只好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商场中果然有“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的告示,而且面对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商场负责人仍然认为:买卖商品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既然消费者决定购买了就别后悔;而商场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对。最后,经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商场的店堂告示是与法律相悖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最终,商场同意了陆某的退货要求。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广告与真实产品不相符而引发的退货纠纷案例。近年来,人们到商场购物时,常常在经营场所看到“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等一类的店堂告示。一旦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各种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作为“挡箭牌”推脱责任。那么究竟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之类的店堂告示能否对消费者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呢?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招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店堂告示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涉及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盘点,暂不经营”;二是涉及交易内容即合同条款,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第一类告示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第二类告示则作为合同条款设置,它涉及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第二类店堂告示,必须具备内容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得不正当地免除经营的责任,否则其规定无效。比如常见的“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甚至于有的经营者张贴出“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袋子的权利”,这些明显地属于违法告示,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则属于不正当免责的说明,因为它把经营者的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上述各告示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不予遵守。
具体到本案,居民陆某是根据海报介绍方决定购买复读机的,但复读机的实际功能却与海报不符,商场负责人以商场有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该店堂告示的内容具有减轻、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性。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陆某购买复读机并按价付款后,商场却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在商场这种违约在先的情况下,陆某有权要求退货并索回货款,但商场负责人却以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自行免除其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这一自我免责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但是,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的经营真货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意承担赔偿十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这种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可据此向商家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一些本来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会被更多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有损法律尊严,还会姑息不良商家,不利于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违法,违反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

哪有这样的,肯定不合理,能不能退换不是商家说了算,要看商品的种类,性质,是否适合离柜后的退换,还有是否人为损坏了,或者是假货,都不能一概而论的。

商场里一概不退换那是违反消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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