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朝时是怎样反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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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是如何反腐的?~

大明帝国建立之初,国势未稳,北有元朝的残余,南有陈友谅、张士诚等地方割据势力,对新兴的大明王朝虎视眈眈;在其内部,长期的战乱使百姓不堪重负,诚如“初飞小鸟不可拔其羽,久旱禾苗不可摇其根”,休养生息,恢复生产显得非常紧迫。为了发展经济,增强国家实力,明太祖朱元璋采取了几项重要的措施,其中有一点,那就是针对元末腐败盛行、祸国殃民官场的情况,展开了前无古人的反腐运动。
按照明初太祖的律令,凡贪污白银六十两以上的官员,无论官职大小,出身高低,一律处以死刑。这看起来似乎很残忍,然而在当时来讲,却是净化社会、扭转官场腐化风气的必要措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低微,历经磨难,亲眼看到了元朝末年以来百姓深处水深火热之中,也亲身经历了下层人民群众的那种卖儿鬻女、子散妻离的悲惨境地,所以,就朱元璋本身而言,他对官员贪腐有着一种特别的仇恨之感。从他的这些个人经历我们可以看出,明初重刑治腐在朱元璋的个人眼里是何等的重要了。
俗话说,贪欲生腐化,腐化轻人生。吏治的腐败往往会产生对人的生命的藐视。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因官场腐败,贪官草菅人命、大造冤狱的事情常有发生,元代大戏剧家关汉卿的《窦娥冤》就是对那个时代的真实写照。从一个旧时代走过来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贪官庸官无视事实、滥用权力、视百姓之生命为儿戏的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朱元璋规定,凡是在案件中涉及罪犯死罪的刑事判决,所有官员必须要三思而行,一定要做到有据可循、按罪当诛,否则就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明太祖朱元璋还特别强调,官员在判决死刑犯之前,要将官印举放三次,以给自己留下足够的思考时间,以免误判。
从朱元璋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明太祖一方面肯定了死刑对维护封建王朝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他对死刑的刑罚有着一种其他封建帝王所不曾有的审慎态度,这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
朱元璋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手段之残忍、方式之多样,在历史上也是少有的,单是死刑就有多种。除了前面我所讲的贪污六十两以上白银者砍头之外,更有剥下人皮等酷刑。曾经有一县吏,因为误将一名重犯判成死罪,结果被皇帝知晓,竟被剥掉人皮,内充草絮,束之悬挂在县衙大堂正厅之上,以警示继任者要以此为前车之鉴,谨慎为官。这样的刑罚,怎能不让那些鱼肉百姓、草菅人命的贪官、庸官心惊肉跳?
纵观明太祖朱元璋的反腐方略,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严刑酷法,二是用刑谨慎,尽量避免冤假错案。当然,明初的反腐不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而是以皇帝一人之法为最高准绳,因此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残酷的刑罚,虽然可以极大的震慑那些贪官污吏,却有失人道,终非良策。其实,依法反腐,健全制度、民主监督,才是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的灵药。不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朱元璋的反腐,你就会发现,当中也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地方。

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总结元朝灭亡教训,重典治吏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刑法:剥皮朱元璋——杀贪官最多的皇帝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当时,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他颁布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肃贪法令: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在他对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发明了剥皮填草,就是将贪污官员处死后,把贪官的皮剥下来,然后在皮内塞上稻草,做成稻草人,并挂于公座之旁,供众人参观;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 鞭刑明初朱元璋反腐惩贪三大案空印案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朱元璋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官员相互勾结、舞弊欺诈的泼天大案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郭恒案郭恒案是明初一起重大贪污案,户部侍郎郭恒与中央六部及地方官员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告发。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欧阳伦驸马案 明朝为了控制西蕃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地区的茶叶交换西蕃地区的马匹,把这个茶叶作为战略物资,严禁私自出口。驸马欧阳伦仗着自己是皇亲,让他的手下走私茶叶,这些人在地方上动用官府车辆,擅自闯关,不纳税、不服管,而且是任意捶楚把关的官员。地方守关的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来报告。朱元璋得到这个情况以后非常气愤,把欧阳伦抓来杀掉,坚决处死。朱元璋严刑峻法重典治吏的措施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大明律》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完善法律,健全体系针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朱元璋建立了一套由《明律》、《大诰》、《铁榜》以及律文以外的一些诏令,单行科条组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明太祖朱元璋编制《明大诰》做反腐教材。专设机构,强化监督朱元璋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借此防止和发现官吏贪污不法现象,从而予以重处。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手段、方式:一是设立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考察地方“官吏之贤否,政事之得失,风俗之美恶,军民之利病”,以“绳愆纠缪”,并逐步把七品监察都御史提升为正二品,另设六科给事中掌行政监察,与13道监察御使合称“科道之官”。二是定期考核官吏。分为以京官为对象的京察(6年2次)和以地方官吏为对象的“大计”(3年1次),考察标准有八项:“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以此处理有贪污行为的官吏。三是运用特务机构参与对官吏的监察和惩治,主要特务机构是检校,职责是“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以此暗中纠察贪官污吏。四是建立民拿害民该吏制度,以此借助人民力量监督腐败不法现象。洪武元年令:若官吏额外科敛,“许民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而枭令。”洪武十九年,又令说:“今后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民”,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重典治吏,严惩贪污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死”,《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为何“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皇权的绝对权威性,导致铁腕反腐存先天弊端反腐行动是自上而下的,法外施刑的泛滥说明了朱元璋并无意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可以自行运转的律法体制,而更多的是着重制衡官僚集团,于是,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就更是不必要、甚至根本就不会让其存在。皇权所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制衡结果,追求这种结果自然也就不需要什么“程序正义”。于是,派系的斗争与博弈,往往会利用吏治作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朱元璋作为权谋高手,当然成为各派系斗争的佼佼者与获益者。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这让人禁不住怀疑:借此大量敛财之举到底是搂草打兔子的结果还是其本身就是当初的直接目的之一?反腐呈现扩大化和不确定性,利益成追求的恒久因素朱元璋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不确定性特点,而反腐一旦牵涉了利益集团的博弈,难免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尽管反腐会有一些腐败官吏受到惩处,会有一些为富不仁者受到制裁,也会使一些地方得到相对的太平,老百姓欢欣鼓舞,而究其原委,这些所谓“战果”却大多只是权谋斗争之下的副产品罢了。而扩大化又使反腐或多或少会带有了不确定性。每个人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由于诛戳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道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此种现象,不就说明了在朱元璋时代,反腐仅是一种工具,而非真正实行吏治吗?反腐缺乏标本兼治,酷刑严律只能是前"捕"后继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然而,朱元璋却从道德高度出发,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朱元璋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的做法,面对强大的腐败传统、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就变得不切实际起来,变得没有自觉遵守的制约力。腐败现象难以根绝,就丝毫也不奇怪了。结语:反腐境界有好几个层次,只有严律酷刑让人不敢贪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与监督使人不能贪、有待遇与责任使人不想贪,有自觉与道德使人不会贪,才能真正抑制贪腐之心、遏制贪腐之行。毕竟,惩处不是目的,制度保障和生活保证,辅以价值体现、精神满足,才是治理贪腐的根本之道。

设立《大明律》和《大诰三编》
严惩腐败分子
设立监察机构
广开言路鼓励民间反腐
于朱元璋的吏治严厉,在明初相当长一段时间,官员腐败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朱元璋开展雷厉风行的肃贪运动,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封建历史所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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