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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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即将获批时间~

27日,在市政协召开的十二届五次常委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爱华作了关于2013年市政协“一号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食药监局、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科技局等9部门的相关领导也分别介绍了相关提案的办理情况。记者了解到,对于今年“一号提案”的办理,政府19个职能部门已按照任务分工具体承办、落实提案内容,积极破解本市重点民生问题,截至目前,部分提案内容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
【发改委】金普新区将成新型城市化样板
根据国家有关设立新区的条件及要求,国家级新区要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任务,对引领带动区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全国深化改革开放起到示范作用。据此,市发改委,在编制的《大连金普新区总体方案》明确的新区战略定位和主要任务中,对提案提出的建议予以全面落实。
据了解,金普新区的战略定位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体制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引领服务东北地区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老工业基地城市转变发展方式的先行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基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宜居型新城区。未来的金普新区将建设成为我国新型城市化的样板。
【公安局】近期黄浦路试行建设可变车道
围绕百姓关心的交通拥堵问题,今年市公安局重拳出击,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2万件,市区152个主要岗位实现了编码定位、视频监控、一级调度,在72辆巡逻警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主干路街还实行了摩托车“双车对开”的巡逻管控模式,可以高效机动的清理乱停乱放、排除道路拥堵、处置突发事件。
在交通组织模式方面,根据大连城市特点,大力推广以单向环流为特征的交通组织模式,目前市区已经陆续建成162条、共80公里单行路,一半以上的主干道路口禁止左转,通行能力明显提高。
去年以来,本市已经在出入市区主干道路的4个重要路段建成了潮汐流方向可变车道,平均通行能力提高了36%,车速平均提升1倍以上。今后,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近期,将配合高新园区管委会,在黄浦路试行建设可变车道。
本市将出规划控制机动车总量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去年以来,已在高尔基路等10个主要路段,累计建成共计46公里的早晚高峰公交专用道,现有公交专用道内车辆运行速度平均提升了近30%。年底前,还将新建75公里公交专用道,未来三年将建成100公里。
目前,《大连市现代文明交通体系建设规划》已得到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正式实施。《规划》明确了今后3年,全市文明交通建设“规、建、管、限、宣”等5个方面任务。针对交通需求控制方面,将围绕机动车总量调控、道路交通限行、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外埠旧机动车转入门槛、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等方向,提出交通需求总量控制措施的建议,逐步报请政府组织实施。
【环保局】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下月实施
对提案中建设美丽大连的建议,市环保局确定了大气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六项重点工作,并纳入该局2013年工作要点。
为落实提案建议,市环保局起草了《大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该条例作为全国首个市级保护区管理条例,目前已经列入市人大2013-2017年立法计划。制定了《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为保障碧流河、英那河水库水质,今年由本市出资3000余万元,用于建设两大水源地上游乡镇的污水、垃圾处理工程,英那河上游塔岭金矿治理项目已经列入市政府2013年投资计划。
此外,本市还将围绕PM2.5控制、饮用水源安全等环境重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今年计划完成大连市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及防治对策的阶段性研究。
【教育局】计划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号提案”提出在全域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城乡教育均等化。今年,本市继续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6所,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10所,新开办公办幼儿园20所,并为20所农村幼儿园配备食堂和供暖设备,以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市教育局深入推进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计划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出台促进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扶持政策,对“收费普惠、质量保证”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贴。 旅顺力争年内通过省教育强县评估
全面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本市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扶持和转移支付力度,统一并大幅度提高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市教育局制定农村学校食堂建设三年规划和旱厕改水厕工程三年规划,年内改善160所农村学校食堂设备、改造65所农村学校旱厕。
此外,扎实推进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建设,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已率先通过省基础教育评估验收,并同步申报接受全国首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认定,年内本市还将争取旅顺口区通过省基础教育强县评估验收。至“十二五”期末,本市各区市县要全部通过省基础教育强县评估验收,并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认定标准。 【经信委】六项新兴产业写入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提案的建议内容,结合当前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提出“一企一策”的工作办法,确定对38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拉动其上下游和配套企业整体发展;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实施装备制造智能化、绿色化工程,石油化工产业体系建设工程,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振兴工程等“八项工程”,使提案内容得到充分落实。
今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工作包括:力争率先实现工业化,进一步研究制定高水平、高质量,以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为主题的工业发展规划;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突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大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形成初稿,已经充分吸纳提案中关于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产业、海洋高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建议。
【科技局】大连拟设科技人才专项资金
根据提案涉及内容,市科技局将进一步理顺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科技进步考核体系,提高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比重。2014年拟将考核指标由4项调整为7项。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强化过程控制服务。筹建集科技金融、技术研发与转让、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招商服务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综合服务平台——科技指南针。2014年将安排2亿元资金实施科技创新驱动重大专项,加快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拟设立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和资助力度。力争用3-5年时间,培养和引进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骨干500人,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团队200个,科技创新创业人才500人。
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大连市专利促进条例》制定工作。修订《大连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标准。
【民政局】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或年内出台
根据“一号提案”关于“推动低保标准城乡并轨”、“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的建议,以加强顶层设计为重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新修订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有望年底前出台。
此外,困难群众住房难题也得到有效破解。加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力度,实现改造规模和补贴标准的“提标扩面”:改造任务由1000户提高到1500户,补贴标准由每户3万元提高到4.5万元。目前已竣工1417户,入冬前困难居民将全部乔迁新居。 市财政将投300万元购买社会服务
根据“一号提案”关于“大力培育民间慈善组织”的建议,大力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成立公益慈善类等四类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市财政将投入300万元购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服务。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发展到9092家。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1263家,占总数的13.9%。
【人社局】北三市公务员年人均收入将达35000元
关于加快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建议,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实际,第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北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调整为12元;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到19.1%,高于2012年大连市GDP增长速度5.1个百分点。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自2013年3月起启动先导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同时将北三市、长海县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人年人均26000元提高至年人均29000元,并将分3年达到年人均35000元的水平,进一步缩小地区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在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各事业单位可在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多种分配形式自主分配,加大了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今年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94%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建议,积极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积极应对“史上最难就业年”,按照“对接一批、储备一批、培训一批、促进一批、创业一批、援助一批”工作思路,制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截至目前,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4%,在省政府上半年绩效考核中位居第一。深入开展“爱心助推再就业”、“再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对大龄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专项的就业援助服务,全市零就业家庭继续保持动态为零。
【食药监局】今年全市查处药械案件278件
关于建议中涉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在药品生产企业加快推进新版药品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14家企业通过GMP认证(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8家已通过,占应认证企业数的58%)。严格药品经营企业GSP(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跟踪检查,年内399家单体药店和5家零售连锁企业(116个门店)通过GSP认证。组织开展无证销售送药、网上销售假药、中药饮片等专项整治行动和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严惩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全市查处药械案件278件、罚款132万元。监测移送上报药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2670条,受理和解决投诉举报582件。
不合格小餐饮,3年内淘汰掉
针对小餐饮监管难题,认真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并学习国内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发了《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的指导意见》,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长效机制,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小餐饮,使全市小餐饮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工作目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供水事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水用水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第五条 建设城乡一体化优质、可靠的供水体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应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第六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供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紧急状态管制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第二章 供水第七条 公共供水水源根据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
  市及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供水用水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八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公共供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卫生、环境保护、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九条 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用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所需资金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鼓励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共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二条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入公共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统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供水用水、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非饮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第十四条 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二)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三)盗窃、占压供水井盖、阀门、管道;
  (四)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五)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六)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七)违反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八)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防止漏水、爆裂等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市及有关区(市)县政府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划定的一定陆域和水域。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另行公布。
  市或者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围网、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有关区(市)县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区(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上游不在本市的,市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水源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或者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移动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围网、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探、开采;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化肥;
  (五)非更新性、抚育性砍伐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但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及水源保护项目除外;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小区、户)、屠宰场应当采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或者有机肥料的方式处理产生的废物。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设施。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畜禽、种植;
  (三)旅游、游泳、垂钓等;
  (四)挖掘、铺设输送污水、危险化学品的渠道或者管道;
  (五)驾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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