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有期徒刑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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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吗?~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规定于我国刑法中的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要看主观罪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因素依据刑法的规定由法官来适用是否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行使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只有两种情况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照分则的规定,其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主刑执行期间也有效,不得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游行、示威等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者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分析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他的犯罪则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没有具体规定时间的,则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其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主刑执行期间也有效,不得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者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等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肯定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应该是在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后释放出来后一年内也不享有政治权利,相当于剥夺政治权利8年。仅限于对有期徒刑,至于拘役还是不了解。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从主刑执行完毕后起算,在主刑执行时间内,犯罪人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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