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养女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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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怎么鉴定过继~

  一、法律上,没有过继的说法,应当是指收养。
  二、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1、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即如何鉴定):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继女是指与夫妻二人中某一个人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养女是指与夫妻两人都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一、血缘差距。继女是指自己在与另一半结婚以后,另一半带过来的女孩,这个女孩子可能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和女方有血缘关系。继女在刚开始进入家庭生活的时候,可能不会叫另一半爸爸只会叫叔叔,只有两个人在慢慢相处了以后才会改变自己的称呼。养女是指与夫妻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可能因为孩子的亲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抱给别人家抚养,这个孩子到自己家庭以后会自动地管夫妻就成为爸爸妈妈。当这个孩子生病的时候,继女的爸爸或者妈妈是能为他们输血的,但养女的爸爸妈妈只能无能为力寻求别人的帮助,所以继女和养女最大的差距就是血缘关系。
二、对父母的态度不同。继女在刚刚进入一个新的家庭以后可能会排斥另一方,因为他害怕自己的后爸或者后妈会虐待自己,也会继续和自己的亲生父母联系。但养女到了一个新家以后几乎不会跟自己的亲生父母联系,他们才会在很小的年纪就被收养,所以到晚年可能都不知道自己与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继女在家里不管怎么样,都有自己的亲爸或者亲妈在,所以他们在家里面的生活是不需要担心的。但有一些养女在家里面生活条件就会差一些,因为他们的养父母也会有自己的孩子,当有了自己的孩子以后就会有一些偏心了。
继女在进入新的家庭以后,会不断地和自己之前的亲人联系,因为他们知道只有自己最亲的人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但是养女到了新家以后,基本上和以前的人都会断了所有的联系,他们会把自己所有的爱都给自己的养父养母。

没有收养协议或者是未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法律上是不认定的。但如果满足事实收养的条件则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判定为养女。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需要满足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若能够判定为事实收养,也存在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扩展资料

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收养



收养是要经过合法的收养手续的,且符合收养与被收养的资格和条件,即要通过审查、登记后方能生效。户籍虽然在你家,但是并不代表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

实质条件有三个,即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个条件。
1、被收养人要符合规定:《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要符合: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但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送养人的条件: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的程序: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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