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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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行各业单位,都应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执行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按照国发〔2008〕2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要求,确保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任何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聘工勤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退役士兵。中央驻渝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号召,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那些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则由当地政府下达。系统内职工的子女和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若主管部门不在本市,则由单位直接接收。入伍后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收到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即视为已安置。市民政局负责为市政府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则负责为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开具安置介绍信。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收到安置介绍信后,应结合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原则,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若不能按时安排,则需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对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无论单位性质如何,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都应按照国家政策完善用工手续。对于在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的情况下,3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应计入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深化改革,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的要求,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标准不低于义务兵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的复员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不低于30000元,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发放补助。对于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还应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
(四)确保2009年度的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和接收单位的安置安排。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安置,将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档案转到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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