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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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任何一个买卖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了解都是评估签订这份合同风险系数最根本的要素。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建材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有效识别买方主体

  任何一个买卖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了解都是评估签订这份合同风险系数最根本的要素。而建材类买卖合同往往由于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等问题导致作为买方的主体身份较为复杂。在建材类买卖纠纷案件中,买方主体往往是经办人(如材料员或仓库管理员)、项目经理、包工头、分包商、总承包商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有的加盖了项目部公章;有的加盖了材料专用章;有的是包工头个人;有的是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单位;有的仅有材料员的签名。上述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认定债务主体的难度,增加了建材经营商催讨欠款的风险。

  [ 案 例 ]

  A建筑公司把其承包的某小区项目的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把工程的水电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徐某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徐某以个人名义和某建材商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并一直以个人名义和建材商进行结算。某年某月某日,徐某以个人名义向建材商出具欠条一张,写明结欠某建材商建材款X万元,用于某某工地,由其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偿还。工程竣工后,徐某不支付所欠的材料款,不知去向。该建材商因一直找不到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徐某并要求A、B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材商没有证据证明徐某系某小区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其购买的材料用于某小区项目,判决徐某向某建材商偿还欠款X万元;驳回了该建材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 师 提 示]

  上述案件中,建材商不能证明徐某系某小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仅凭徐某的欠条也不能证明其供应的建材用于该小区项目,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建材商只能找徐某索要上述欠款。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往往较大。

  碰到上述情况,买卖合同或送货单上仅仅只有包工头的签名,而该包工头又不是该项目的法律意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如果是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向建设局档案管理部门查档来证实其身份),那么对建材商来说,如果施工单位否认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否认其向该建材商购买建材,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需要由建材商来证明供货的事实,这样就给建材商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综上所述,建材商在日常的交易中就要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审核买方主体。一般来说,向单位主张货款比向个人主张货款要容易些,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明确材料的去向,如果确系单位使用材料,最好与该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而把包工头例为经办人,在合同中注明。之后的送货但如果没有单位盖章,则该包工头的签字亦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包工头离开后或包工头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时,施工单位不承认收货的事实以及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疑义。其他人员(如材料员等)在送货单上签名或者经办人变更时,应该让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经办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二、仔细阅读合同,严格把控合同主要条款

  首先,建材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实践中,往往很多当事人由于是熟人,买卖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然后在送货单、结算单上简单的记录货物名称、数量、价款等作为合同凭证。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往往在发生纠纷时导致很多事实举证较为困难。

  其次,作为所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建材类买卖合同中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规格条款:对于有多种规格的产品更加要注意。在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客户要购买的各种产品型号及数量,以免重复供货。

  2、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作为建材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各种产品的单价、合同总价以及是否包含运费配件费用等。

  3、质量条款:根据所供建材的质量情况约定质量检验标准,质量检验期限等。

  4、付款期限条款:建筑工程往往施工期限较长,这就要求建材商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引起足够重视。我们经常看到很多买卖合同中对付款期限的约定都是不明确的。比如:“验收合格后付款;待买方使用后付款;月结30天;待工程完成30%时支付多少,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多少”等等。上述这些不明确的约定都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 案 例 ]

  A混凝土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在付款期限中这么约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待完成总工程量的4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待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余款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后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迟迟未能通过竣工验收,B建筑公司也迟迟未支付20%的货款,A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建筑公司立即支付20%的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 律 师 提 示]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上述案件中,工程的完成情况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很多时候并不能按照预先设想的期限顺利进行,因此很多看上去约定明确的期限往往是不确定的,这对建材类供应商极为不利。我们建议供应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约定一个确定的.付款期限: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多少;在买方收到买方货物后几日内支付等。

  5、违约责任条款:重点审查有无不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及有无加重我方的违约责任等。

  6、争议的处理: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这方有利的管辖地。如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的,选择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

  三、保存好相关资料,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建材类买卖合同的付款周期相对较长,送货单等资料也相对较多,这就要求我们的建材商及时做好每份合同的应收款台账,注明付款期限并妥善保管送货单等相关资料。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企业因资料保管不善而陷入被动,甚至有的企业未注意合同的付款期限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作为一个经营商,要想抓好自己企业的应收帐款,我们建议一是要狠抓管理,保管好相关资料;二是要时刻关注欠款方的经营状况,避免欠款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甚至破产而丧失偿还能力。

  四、擦亮眼睛,谨防合同诈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骗子们利用合同诈骗的现象也愈发突出。他们往往先取得经营商的信任,然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种不法行为往往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多企业往往为了做成一笔业务,带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将到来的风险,这往往就给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 案 例 ]

  赵某曾经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员,负责管理一些建材的租赁事宜,时间长了他不仅熟悉了租赁的整个过程,同时也认识了一些经建材经营户。他发现有些建材只要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定一份合同就能租来。赵某于是伙同朋友蒋某伪造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小区项目部”的公章,与之前做过交易的某建材经营户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来一些建材,随即被两人低价卖出。尝到甜头后,两人又用同样的手段行骗数次,涉案金额30万余元。后由于该两人久未付款,而建材经营户又无法联系到他们,在提起诉讼后发现项目部章是伪造的,才知道受骗,最后案件虽然迅速告破,但损失却没有完全收回。

  [ 律 师 提 示 ]

  在大量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受害人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调查,实际上是可以避免被骗的。很多经营者可能都会注意对合同商业价值的判断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审查,而往往忽略了对对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我们建议经营企业在和对方签订合同前,最好能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查询对方公司工商信息。像上述案例一样,部分骗子在行骗时往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他们大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取得卖方的信任,诱骗卖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行骗成功后立即逃之夭夭。遇到上述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来防止受骗。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工商局或者委托律师查询对方公司的注册信息,及时的与对方公司取得联系,核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等。如果建材经营户通过查询,发现骗子们所说的单位根本不存在,或者前来商谈合同的人员并非对方单位的,那么可以果断终止交易。

  其次,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对方单位的诉讼及执行情况来判断和对方单位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个信誉不好的单位,必然的存在诉讼多和执行难的情况,如果经营商在签订合同前能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到对方单位的诉讼及执行信心,对预防今后发生的风险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对方单位有多个未执行案件挂在网上,建议经营商最好不要交易。相反,若对方单位从未出现过诉讼情况或者没有一个被执行案件,那么一般这样的单位是可以信任的。

  此外,经营者还要特别注意长期合作者的信誉欺诈:如果和自己一直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则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这时作为一个经营者应当多方打听对方单位近期情况,并到对方公司做好考察工作,而不能仅听对方一面之辞。谨防对方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骗取钱财。

  最后,建材经营者一旦发现受骗,应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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