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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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操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摘 要:政府采购法第38条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的五项程序是:(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4)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

代理机构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通过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四、谈判时间变更
代理机构如需变更谈判时间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已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谈判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至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由代理机构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或重新组织谈判。

六、成立谈判小组
代理机构应在谈判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谈判前一天,由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审核过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专家,不得再作为专家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

代理机构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响应供应商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最终报价前,代理机构不得公布各响应供应商的报价。

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采用抽签或按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等方式决定谈判顺序。

代理机构宣布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印发给各谈判专家遵照执行。谈判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

谈判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做好谈判准备。

七、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谈判文件修正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并经谈判小组签字。

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谈判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谈判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由供应商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三)第二轮谈判
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四)最终报价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按(二)谈判文件修正的要求,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第三轮谈判为最终的谈判。

(四)最终报价
最终的谈判结束后,所有响应供应商作最终报价,密封后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评审标准,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形成谈判报告。

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调整项目需求后重新组织采购。或采购人调整采购预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再次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谈判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均由代理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再将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送达采购人。

九、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江西省级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成交公告发布期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代理机构暂停发放成交通知书。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十、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或质疑人对质疑答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谈判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成交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十一、谈判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副本、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谈判报告、谈判专家评审表等资料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5.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逆序或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顺序。

(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尽早报价有助于防止串标。

(9)评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各供应商报价、谈判专家名单。

(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操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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