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新婚姻法的社会后果

来自:笑说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用马哲分析新婚姻法 谢谢~

一,矛盾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而主要矛盾又有主要方面和次要矛盾,对待事物应该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新婚姻法是一把“双刃剑”,保护了一方的利益,势必就会损害矛盾另一方的利益,但是其性质是好的,好的方面是主流,对社会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虽然不乏有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那些都是次要的。(具体的可以再套用一下新婚法里面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
二,认识论中,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应坚持两分法、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其实和上面的讲得比较相似,只是换种方式)
大概现在只能想到这些了 ,希望有用哦

现在的婚姻法对女人是很不利的,所以女人在结婚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但面临离婚的时候,女人是非常被动的,财产、孩子,什么都不会是你的。

这是新婚姻法财产和子女的分配:

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归纳的更加复杂

(1)婚前男方出首付或全额买房,女方很难分到房产

凡是结婚前男方出资全款购房,不管房产证上是阿猫阿狗的名字,都跟你(女方)没关系!这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既然男方全款买房,女方没分,那双方共同出钱买房,女方总可以分得部分房产吧!错!你忽略了一个本子,那就是不动产登记证书。如婚前男方出首付,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男方名下,即使婚后双方出钱还房贷,你也只能得到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的补偿金。

(2)双方出资买房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买房在法院可以被认定为同居期间以婚后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3)即使是婚后买房,房产也不完全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1、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2、 两边用一起产业以爸爸妈妈名义买房,产权挂号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归于爸爸妈妈,离婚时不归于夫妻产业,不能切割,只能依照出资状况,算作债务要求归还出资额。

(4)以下状况为婚后买房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景象:

1、 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两边没有清晰约好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姓名,都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3、 两边结婚时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期款置办的房产,婚后夫妻一起交给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子装修所付出的相关费用都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离婚时能够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切割,至于一方爸爸妈妈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其时的具体约好来处理。

(5)继承与获赠财产归属大不同

按照相关规定,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若是赠与所得的房产,则默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四、在新婚姻法中抚养权的问题也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在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社会产生三点影响:

一是家庭主妇数量将骤减

中国古代生产力不发达,主要依靠体力和手工劳动,故而形成了男耕女织的社会性别分工。《七仙女下凡》里的“你耕田来我织布,我俩好比鸳鸯鸟”,听起来就感觉非常幸福。但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想要享受这么简单的幸福是多么不容易。对于一个人来说,最重要的三件事是事业、家庭和健康,过往很多女人为了成全和支持丈夫的事业,甘愿事业平淡,甚至完全放弃事业,做回织布做衣、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些女士安逸的美梦,面对事业蒸蒸日上,忙于应酬,早出晚归甚至不归的丈夫,她们无可奈何。没有经济地位,在家里就没有地位,甚至到离婚,自己为家庭作出的巨大牺牲得不到任何补偿,净身出门,那个房子里很快又会有一位新女主人。试想,除非事前进行协议公证和登记相关财产,哪个女人敢冒此百害而无一利的风险?有一种可能,就是少数不熟悉婚姻法且没有见过“猪跑”的天真可爱女性。

二是离婚率将逐步赶超欧美

虽然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有完备的一套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但是众所周知,中国人最善于学习新东西,从而也善于忘记老东西。物欲横流的时代,优秀的伦理道德传统已经被束之高阁。没有物质上的外在约束,没有伦理道德的内在羁绊,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男人主动要求离婚的几率将增大。一项离婚调查显示,44对婚外情中丈夫出轨为38对。在老婚姻法下,丈夫出了轨不愿意分割财产离婚的,就不知道有多少了。因此,新婚姻法将给不断高涨的离婚热潮添薪加柴,还怕火焰不高么?

三是计划生育问题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

歌曲里唱孩子是爸妈甜蜜的负担,自从新婚姻法之后,这个负担将不再甜蜜,面对的将是赤裸裸的现实。由于没有财产分割的羁绊,孩子他爸变心出轨离婚的几率加大,而孩子他妈因为生育和带小孩,还要负责家里养护老人、做家务等工作而影响了个人事业发展和收入,当面临离婚,可怜的孩子要么失去亲生母爱,要么就跟着母亲过没有房子到处蜗居的清苦日子。基于女人与生具来的母性,考虑到这些后果,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苦,故而会推迟生育甚至不生育。

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一条是引起社会舆论的关键,它是在我国目前高房价的情况下产生的,使购房者的利益得到可靠保障;(3)明确指出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遵从了父母购房的目的和意愿,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合法权益;(4)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的,则在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这一规定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及利益。
(二)增加亲子关系的鉴定推定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鉴定将会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法律后果。解释中还规定,如果亲子关系出现纠纷,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形成合理证据链条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外一方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同时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不愿意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三)增加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果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手段。换句话讲,就是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领取的结婚照效力如果产生异议,虽然该种情况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改变能进一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权利。
(四)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妻子拥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与此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为如果丈夫有生育愿望,而女方不同意并且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判申请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这一点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的完善可以让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并且得到法律保护。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出台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改善,西方资本主义的享乐文化对我国民众的影响巨大,同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在我国社会中也有迅速扩散和蔓延的态势,给传统的社会观念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此外,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使得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魅力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但是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价已经成为了一件奢侈品,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即。在大部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价值观念里面,房子是婚姻的物质基础,没有房子等于物质基础没有保障,婚姻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感与可靠性。长期受到这种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房屋不动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影响婚姻关系的主流原因。对于男方而言,房屋不动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个人的能力与财富状况,对于女人而言,房屋不动产则是决定其是否结婚的主要原因。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讲,房子是导致现代婚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由于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权不清楚以及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姻关系通常由男方出资来购置房屋,女方负责购置家具以及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辅助工作,因此,男方是主要的出资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比女方要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大量由房屋购买导致的的婚姻问题,也有相当数量的不法分子妄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等合法形式从而达到获取房屋不动产的非法目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彻底改变了这一利益格局,使得双方利益得到重新平衡,有效保护了房屋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三中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女方重新审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让女方的目光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方是否拥有房屋等方面,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如果婚前进行房产购置或者婚后由一方的父母赠与房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新的法律条文下,缔结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女方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以往通过婚姻关系可以获得部分财产份额的方法已经不符合现代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况之下,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将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只有女方在购买房屋不动产时也履行一定的出资义务,才能有效保证自己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最新规定出台引起的社会争议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虽然在出台之前已经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也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属于一项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法律条文,某些规定必定会对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司法解释一颁布出台便引起了社会上的舆论和关注,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民众认为,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三中对婚姻关系中男方的利益保护过度,而忽视了女方的相关合法权益。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后不履行购房出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享有房屋居住权,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则不享有相关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将很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男方在外工作,女方负责照顾家庭小孩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女性经济地位很难得到独立,在经济生活上对男方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如果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女方很可能出现基本温饱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住宿问题更无从解决,难免导致社会矛盾发生。因此,我国婚姻法的体系仍旧需要进一步的规范与规范,特别是在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需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保证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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