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税自查的重点问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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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国税自查的重点问题提示~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作者:赵春辉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务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涉税风险,并且涉及的税款金额往往很大。因此,重点税源企业应当慎重对待税务专项检查,争取在税务检查到来之前,及早做好应对准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除了常规自查之外,要把自查的重点放在如下几个方面:  核查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今年的税务专项检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了检查的重点,重点税源企业属于大型企业,其盈利渠道靠的是自身的正当经营,一般不会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重点税源企业经营中取得的发票量非常大,如果日常在审核取得的发票上稍有疏忽,就很可能会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本企业,并抵扣了其中的进项税额。近年来,大型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屡见不鲜,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查找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是:根据发生业务的有关原始凭证,一要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收款方、供货方是否是同一个企业,如果三者不是同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二要审核购进货物是否属于销货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货物不属于销货方企业的经营范围,那就有可能是虚开发票。对于上述疑点发票,要进一步向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落实,如果确实属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当提前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缴有关税款,尽量降低涉税风险;另外对其中属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及时澄清有关事实,补充有关证据,以备将来向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说明取得发票的原因,争取从轻处理。  核查关联交易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一般都存在子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等这样的关联关系,而关联企业之间常常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历来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内容。
  因此,重点税源企业应当重视对关联交易的自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是否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是否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上述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业务,企业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金额重新确立价款、费用,然后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有关税款。  审查发出商品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的情况
  重点税源企业作为大型企业,销售方式也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业零售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更多的存在先发出货物、然后根据收款和开票情况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发出货物的时间与记载收入的时间往往并不同步。因此,企业仓库保管账上记载的实际发出货物数量与会计账簿上记载收入的销货数量往往就存在差异,这个差异情况一直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因此,企业在税务检查实施之前一定要重视对上述差异的分析和落实,及早采取措施消除其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销售方式有很多种类。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法对各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对仍然没有申报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要逐笔查明具体销售方式和目前的现状,对照每种销售方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发出商品,要尽快申报收入并交纳有关的税款;对其中确实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发出商品,也要充分整理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备将来向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说明有关差异的原因。  核查出口退税业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很多重点税源企业都存在出口退税的业务,在今年的税务专项检查中,出口退税业务将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要打击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是也有一些正规出口企业由于在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上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不完备,也会出现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最终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对出口退税业务应当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完善有关程序、手续和单据,尽早消除涉税风险。
  对出口退税业务的自查应当注重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要审查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二是企业要审查对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存在对未办理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三是审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四是审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五是生产出口企业要审查进口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  核查是否存在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往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这些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在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购进大量的工程物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税务检查中,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目的是要落实企业是否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统计、计算错误,造成少转出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自查过程中,要重视对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审核,结合在建工程 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原材料 或者库存商品明细账及涉及的有关凭证,认真核对、计算不动产在建工程中领用货物是否存在少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尽快纠正差错、消除涉税风险。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作者:赵春辉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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