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破产,有哪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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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中。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

  • 破产申请主体

  •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自身有权利启动破产程序,这是给予债务人在面临严重财务困境时的一种合法解决途径。例如,一些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失败,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就可以主动申请破产。

  • 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而申请债务人破产。比如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是为了确保在企业解散但未完成清算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相关责任人推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利益。

  • 破产受理

  •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一旦受理,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指定管理人等。例如,法院在审查企业的破产申请时,会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

  • (二)破产管理人

  • 管理人的指定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例如,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会指定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负责处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务。

  • 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时,要遵循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财产处置的公平、公正、合法。同时,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等。

  •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例如,企业A对企业B有一笔未到期的贷款债权,在企业B破产申请受理时,这笔债权视为到期,企业A可以申报债权。

  • 债权确认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过程确保了债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四)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 重整程序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例如,一些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可以通过重整程序,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新的投资,实现企业的重生。

  • 和解程序

  •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清算程序

  •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分配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

  •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建议案例

    (一)康美药业重整案

  • 基本情况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主业,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2015 - 2018年期间,存在董事长伙同他人违规筹集资金、操纵股价和交易量、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揭东农商行依法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

  • 法律处理及意义

  • 在重整过程中,法院裁定确认70多家金融机构和5.7万多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52037名中小投资者赔偿款24.59亿元,保障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通过以物抵债、关联方代为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昭示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现代公司法精神。同时,通过招募投资人注入资金,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重获新生,彰显了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这一案例表明,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要注重对各类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同时要解决企业内部存在的治理问题,通过合理的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使企业能够重新走上正轨。

  • 从法律建议角度看,对于存在复杂财务问题和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在破产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梳理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公平公正。例如,在处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上,要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和破产法的规定,准确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康美药业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二)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

  • 基本情况

  • 2019年底,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流动性危机爆发,负债达数千亿元。北大方正集团与旗下几家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 法律处理及意义

  • 北京一中院裁定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法院受理后,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依法审理,及时通过司法手段保护重整主体核心资产安全,维持方正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持续经营,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市场化竞争选定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方面,坚持公平对待债权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例如,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均获得全额现金清偿;普通债权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在“全现金”“现金加以股抵债”“现金加留债”三种清偿方式中任选一种获得清偿,预计清偿率最高可达61%。通过司法重整,成功为方正集团引入700多亿元投资,化解2600多亿元债务,帮助400余家企业持续经营,稳住3.5万名职工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债权人权益,并使方正集团重获新生。

  • 从这个案例得到的法律建议是,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关联企业众多且存在人格混同情况的,实质合并重整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要准确判断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定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同时,在制定重整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提供多样化的清偿方案,以提高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并且,要注重对企业核心资产的保护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的维持,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重生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 三、企业破产法律建议的专家观点

    (一)《企业破产法》修改建议稿相关专家观点

  •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

  • 有专家认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从实践来看,许多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对每个关联企业进行破产处理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也会增加破产成本。例如,一些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财务账目不清,如果分别破产,可能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公平的保护。因此,专家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或新的破产制度中应当考虑纳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部分内容,明确其适用标准、程序等,以便在处理这类企业破产时能够有法可依。

  • 预重整制度

  • 预重整制度被专家视为一种有效的重整前置程序。在正式的重整程序开始之前,企业法人与全部或部分债权人就债务人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形成经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整方案,再由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从规范层面来看,多地已经发布有各项会议纪要及有关于预重整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从实践层面来看,已有不少公司适用预重整制度并借此最终由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顺利完成重整。专家认为在破产法中确立预重整程序的时机已趋于成熟,同时考虑到预重整与重整程序间的紧密关系,建议在破产法中将其作为重整一章中独立的一节单独进行规定。这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减少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争议和阻力。

  •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 金融机构具有高杠杆性、脆弱性和负外部性的特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以及数量都在加大。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现行《企业破产法》中仅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作有原则性规定,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专家建议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尽快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在破产法中设置专章就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作以专门规定。这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其他专家观点

  • 关于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整体观点

  • 有专家指出,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并实施以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破产法庭也陆续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破产案件审理操作指引等,但由于中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跨境破产、简易程序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预重整、个人债务清理、跨境破产、简易程序、实质合并破产等新的司法实践,从而导致《企业破产法》立法结构和一些条文已不能适应目前和未来的法律实践及社会生活。因此,专家建议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司法实践需求。

  • 在修改过程中,要考虑将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关系处理好。例如,是将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合编入破产法,还是将个人破产制度制定为单行法。有专家认为合编为一部统一的破产法更为合适,因为从域外立法例来看,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立法例均系将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合编入破产法,而且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许多规定都将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与关联性,合编可以避免条文的冗余和适用上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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