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会议,推选若干居民代表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居民小组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当选结果向全体社区居民张榜公布,同时报镇(街)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扩展资料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为解决“三年两选”带来的成本高、任务重等问题,北京市第十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时间由2018年调整至2019年,与市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部署开展。
据介绍,北京市现有村民委员会393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3084个。由于村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前后相差一年,形成了“三年两换届”
即每三年就有两年要组织基层换届工作的局面,不利于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带来了基层组织换届工作频繁、选举任务重、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中组部、民政部要求各省区市审慎稳妥选择统一届期的基准时间,逐步实现一省区市之内“两个同步”,即社区“ 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开展,社区“两委”换届和村“两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开展。
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中,已有22个统一了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包括上海、天津和重庆3个直辖市。
目前,北京市村“两委”换届和社区“两委”换届分别实现了同步部署开展,已经完成中央要求的第一个同步任务。本次调整后即实现了“两个同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由居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规定:
第七条:社区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
第九条: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
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扩展资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第二条规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直接提名原则。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直接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进行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活动。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不能违背公平公正宗旨。
(七)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应当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公开计票原则。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安源区政府信息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及操作指南
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一、居民委员会协调会制度
1、每月20日居委主任主持召开由党支部、居委会成员、社工站成员、物业代表参加的协调会。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
3、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和布置下月工作。
4、反馈居民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制度
在决定小区内重大事件前,居委会召集居民或居民代表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会议由居委主任主持。
三、其他制度
1、评议会制度
每年二次,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下旬召开。
2、居民来访制度
每月二天,分别于15日、30日上午9:00~11:00由居委会成员值班,其余时间有社工成员值班,接待居民来访,并做好接待记录,做到每件事有接待、有落实、有结果。
3、居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居委会每年召开两次居民代表大会,专题汇报居委工作情况,商讨下半年的工作要点。
4、居民委员会图章保管使用制度
居委会的图章保管,原则上由居委会保管使用。严格使用手续,建立登记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委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会议,推选若干居民代表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居民小组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当选结果向全体社区居民张榜公布,同时报镇(街)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然后再产生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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