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承包工程的常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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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

1.工程承发包方式分类
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
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法、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不同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1)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业)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方式还可划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种方式。
(2)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3)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4)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2.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发包方式
(1)建设全过程承发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合同。它是指发包人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做出决定。
承包人就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过程。
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和必要时被吸收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发包人的部分力量,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建设全过程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要求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通常由实力雄厚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承担。
这种承包方式的优点是由于专职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还可进一步积累建设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并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2)阶段承发包它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或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发包承包。
例如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由设备安装公司承担设备安装任务。其中,施工阶段承发包,还可依承发包的具体内容,再细分为以下3种方式:
①包工包料即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其优点是便于调剂余缺,合理组织供应,加快建设速度,促进施工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精打细算,力行节约,减少损失和浪费。
有利于合理使用材料,降低工程造价,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
②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负责供应。
③包工不包料又称包清工,实质上是劳务承包,即承包人(大多是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任何材料供应的义务。
(3)专项承发包
它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设阶段中的一个或几个专门项目进行发包承包。专项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辅助研究项目。
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施工阶段的深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
建设准备阶段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等专门项目。由于专门项目专业性强,常常是由有关专业分包人承包,所以,专项发包承包也称为专业发包承包。
3.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承发包方式
(1)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
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总承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全过程总承包;二是建设阶段总承包。
建设阶段总承包主要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资,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发包人。
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通称BOT方式,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投资,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而且建成后还负责经营几年或几十年,然后再转让给发包人。
采用总承包方式时,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工程总承包任务发包给有实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承担。
(2)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如屋面防水、室内装修等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电梯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等。
分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而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上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
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是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部分(关键性部分),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部分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承包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总承包人可以直接选择分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与之订立分包合同。
二是总承包合同未约定的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总承包人方可选择分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可见,分包事实上都要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3)独立承包它是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务的承发包方式。此方式主要适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
(4)联合承包它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承包主要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参加联合的各方,通常是采用成立工程项目合营公司、合资公司、联合集团等联营体形式。
推选承包代表人,协调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统一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加联营的各方仍都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就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事先达成联合协议,以明确各个联合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包括投入的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种类、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采取联合承包的方式,优越性十分明显,其表现在:它可以有效地减弱多家承包商之间的竞争,化解和防范承包风险。
促进承包商在信息、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互相取长补短,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强共同承包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的能力,增加了中大标、中好标、共同获取更丰厚利润的机会。
(5)直接承包它是指不同的承包人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分别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承包、分承包的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自己去做,或由发包人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去做。
4.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承发包方式
(1)固定价合同所谓固定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
①固定总价合同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
所以,固定总价合同在确定合同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固定总价合同在签订时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且施工图齐全、风险不大、技术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工程。
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
②固定单价合同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价合同
①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
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价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②可调单价合同
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做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费用)合同
又称成本补偿合同,它是指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结算外,发包人另加上商定好的一笔酬金(总管理费和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承发包方式。
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以及各项独立费等。其主要的做法有: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成本加浮动酬金;目标成本加奖罚。
①成本加固定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一个固定数目。这种承包方式,酬金不会因成本的变化而改变,它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可鼓励承包商为尽快取得酬金而缩短工期。
②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以工程成本为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数。
这种承包方式,对发包人不利,因为花费的成本越大承包商获得的酬金就越多,不能有效地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③成本加浮动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的做法,通常是由双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然后将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与预期水平相比较,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成本,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
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则减少酬金。采用这种承包方式,优点是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没有太大风险,同时也能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
缺点是在实践中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要求承发包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
④目标成本加奖罚
这种承包方式是在初步设计结束后,工程迫切开工的情况下,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概算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设计逐步具体化,目标成本可以调整。
另外以目标成本为基础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增加酬金。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这种承发包方式的优点是可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由于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回暖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所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
缺点是目标成本的确定,也要求发包人、承包人都须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5.按获得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
(1)计划分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2)投标竞争通过投标竞争,中标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现阶段的工程任务是以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委托承包即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主要用于某些投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4)指令承包指令承包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工程,施工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承包单位。

扩展资料
工程承发包亦称工程招标承包制,通过招标、投标的一定程序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工程招标承包制的一种经营方式。
招标是卖方的活动,投标是买方的活动。通过招标承包制使买方通过竞争来获得工程,使卖方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临理、施工等阶段进行阶段性承发包。
也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发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承发包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如下四种: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法律分析:1、挂靠。即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施工业务的主体资格,于是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参加招投标,中标后,以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挂靠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由其自行组织施工,挂靠企业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质量责任。2、转包。即实际施工人从建筑施工企业转承包工程,与转包企业签订转包合同(承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向转包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后,由其自行组织施工,转包企业对工程施工亦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质量责任。3、违法分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可以分包工程,但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第二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第三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第四不得再分包。违反以上任一条件的分包即为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利用法律允许分包的规定,以分包名义从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但是因为违反分包的四个法定条件,致使承包违法,包括承包专业工程,也包括承包劳务分包作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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