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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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交易所和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事件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事件引发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却由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做假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造假导致巨额罚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建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经营,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老店”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造假。随着安然问题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径相继揭露。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罚。一次是与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虚假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明知故犯”和“不顾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欺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工作,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导致破产事件:
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一直对外负担巨额债务。由于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的爆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引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开始了。帕玛拉特的股票价格在几个星期内持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方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元凶。在初步调查之后,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间里,帕玛拉特管理当局通过伪造会计记录,以虚增资产的方法弥补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长期扩张而导致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上述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了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原因。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政权大于法权。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不可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因为有名无实、职责与能力不匹配,责权不对等而监督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尽管《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涉及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力发挥和信息反馈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我现在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作用?现在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悉,对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核。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造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分追求多元化、超速发展,造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迫在眉睫。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内容摘要: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及事后的救济。传统的律师业务主要集中在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这两部分,具体表现为向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尤其是以诉讼业务为主,但对于事前的防范介入较少。然而,事前防范的意义往往比其它两部分更重要。这部分法律服务的短缺也为律师未来的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将重点介绍事前风险防范的意义及如何为企业提供事前风险预防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法律风险 体检 内部控制
正文:
一、问题的引出
以前我们是怎么做法律顾问的?我们坐在办公室等客户的电话,客户不找我们,我们也很少去主动拜访客户。除了日常的法律咨询及合同审查外,我们基本没什么其它的事情要做了。也许偶尔会应邀参加客户的谈判,但那也是被动的。然后我们就整天在办公室里等着客户出个什么法律纠纷,这样我们的案子就来了。时间久了,慢慢的客户们也开始明白了,原来律师只知道打官司,甚至盼着我们公司出事,他好有案子做。于是,我们的客户们纷纷去招聘自己的法务人员了。于是律师主要负责打官司的角色就更加被强化了。好像事情本来就应该是这个样子的。但是,事情真的应该是这样的吗?
我以为不然,对于客户而言,打官司好比救火,着火了固然需要去救,但是他们更需要的是“不着火”!在这个比喻中,律师事务所好比是消防队,哪有火灾去哪救火,我们律师也乐此不疲。救火的生意在一开始还是不错的,因为火灾挺多,消防队挺少。但是到了后来,消防队开始越来越多了,但是火灾增长的速度却没有那么快。这时候,很多律师开始感觉生意难做了,竞争激励了......故事讲到这里,大概大家都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原因了。因为我们只是在卖我们想卖的东西,却没有考虑顾客想买什么。正如我在一开始说的,客户所需要的其实一直都是“不着火”。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务人员和法务部门的原因。
那么,对于客户的需求,我们到底能够做点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想要重点阐述的问题:我们需要帮助客户做好法律风险预防!有人可能会说,你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都扼杀在摇篮里了,那我们不就没有官司可打了吗?这不是自掘坟墓吗?我说不是,为什么呢?
首先,没有人规定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打官司。这些年非诉业务的蓬勃发展就是一个明证。
其次,即使通过我们的服务,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了,也还是有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被他人侵权;2、合同相对方违约;3、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4、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自愿承担的法律风险。
因此,我们完全没必要担心这个问题。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就像世界上有那么多的药品、营养品、养生保健的方法,可是每天还是有很多人会生病要去医院,医院的生意照样很火。
看来这个业务是可以做的。那么,应该怎样来做这项业务呢?这就引出了本文的主题,就是要给企业做个法律风险体查。这就好比去医院检查身体一样,想知道有什么病,得先查查身体,知道了问题所在,才好对症下药。那么给企业做的这个法律风险体检又是个啥东西呢?
二、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体检
这个体检说起来其实有点像尽职调查,但又有很大的区别。尽职调查报告一般是给公司以外的人看的,如股权交易的相对方等。因此,尽职调查报告比较关注的是企业现有的法律风险状态。但它不太关注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机制、流程和管理水平。而这恰恰是法律风险体检所关注的重点。风险的现状反倒不是它重点关注的问题。说白了,尽职调查报告关注的是“果”,而风险体检关注的是“因”。只有抓信了“因”,才能避免不好“果”,才能防患于未然,这才是风险管理的意义所在。
在介绍怎么做风险体检之前,还是先讲个小故事吧。这是我在做实习律师时的一段经历。当时,我跟着我们所一位律师一起到一家企业去,目的就是为了看看这家企业有什么法律风险没有,其实就是去做法律风险体检去了。但是这位律师领着我在办公场所到处参观,还去了生产车间,参观工人制作他们的产品“大蒜片”的过程。我也不明白看这个有什么用?虽然我们来之前也是做了一份调查清单,但是总觉得这些问题没有切中要害,问的不痛不痒,找不出问题来。结果可想而知,这次的行动是失败的,我们没有提出什么有价值的风险防范意见。
若干年之后,当我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已经颇有心得并且已经为所服务的企业做了多次风险体检之后,蓦然回首,我突然明白了当年那次尝试到底错在哪里了。我觉得,错就错在我们没有抓住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这条主线,而是停留在表面的一些问题上,所以才导致了失败。为企业做风险体检,一定要紧紧地结合企业的管理流程来做,否则就会无的放矢,找不出问题,抓不住要害。
刚才也说了,体检关注的是风险的因,而不是果。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就不能停留在已经发生了哪些问题,而重点要找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怎么找原因呢,这就要到管理上去找。可以说,内部的一切问题都是由管理造成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叫做“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这个概念来自于美国,是企业风险管理领域里一个核心概念。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之所以要在这些引入内部控制这个概念,是因为内部控制贯穿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流程。它的核心思想就是在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通过对流程上的每一个风险点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企业能够在风险最开始产生的环节就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有效的干预,从而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要想做好法律风险体检就必须从内部控制这个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部流程的风险管理手段入手。
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企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实是由一系列的流程构成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分类,这些流程可以概括为十八个模块:1、组织架构;2、发展战略;3、人力资源;4、社会责任;5、企业文化;6、资金活动;7,采购业务;8、资产管理;9、销售业务;10、研究与开发;11、工程项目;12、担保业务;13、业务外包;14、财务报告;15、全面预算;16、合同管理;17、内部信息传递;18、信息系统。
通过上述的分类,我们已经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哪些活动是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了。比如: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合同管理等。这些活动可能会涉及以下法律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劳动人事风险、投融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合同风险、担保责任风险、工程纠纷风险等。
我觉得内部控制的方法对于我们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的一个贡献就是让我们有了流程的概念,并用流程的眼光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不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产生在它的经营管理流程上的,因此如果这些活动中的某些环节没有做好,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例说明一下如何以流程的眼光来梳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一般包括四大类活动:一、人力资源的引进;二、人力资源的开发;三、人力资源的使用;四、人力资源的退出。其中引进部分又包括了人力资源规划、招聘活动、劳动合同的定立、试用期管理等;人力资源的开发则包括培训、内部晋升、轮岗等管理活动。人力资源的使用包括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奖励与处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内容。而人力资源的退出则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员工的辞退等内容。
通过这样一种梳理,我们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就比较清楚了。同时也可以把相应的法律风险对号入座了。比如,在人力资源的引进阶段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企业未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未与核心、关键岗位的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等。在人力资源的开发阶段的法律风险可能有:晋升或转岗之后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有偿培训未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或服务期协议等。人力资源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导致调整员工薪酬时无法提供充分的制度依据及证据,从而引发劳动争议;未及时发放工资;工伤事故;劳动者与其它企业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等。退出环节的法律风险则可能有: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导致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企业为劳动者多付工资;已离职员工未能遵守保密协议导致企业商业、技术秘密泄露;企业或员工未能遵守竞业禁止协议等。(以上对于相关环节的法律风险只是列举,并未穷尽。)
这种对号入座式的梳理方法,是不是就清楚多了?我们可以用这种方法把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全部囊括进来,这样就不会有遗漏,而且脉络也更加清晰了。
三、怎么做企业法律风险体检
那么,在有了这种流程的思想之后,我们具体怎么操作呢?
首先,要梳理出法律风险点较多的业务模块,如上面提到的人力资源、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合同管理等。然后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指引》的内容及企业的具体情况把这些模块的全部流程梳理出来。接着针对每一个流程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列举和分析,尽量做到穷尽一切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上述法律风险的理想控制状态进行描述。最后根据这个理想的控制状态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差距,这个差距就是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想办法予以解决。最后,根据我们对这种差距的分析,提出我们的解决对策和建议,整个体检就做完了。
上述过程可以概括为三个前后相随的组成部分,即:一、风险的识别;二、风险的分析;三、风险控制措施的设计。下面分别具体介绍一下:
(一)风险的识别
1、风险识别的含义
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将企业某一具体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识别出来,并加以列举,目的是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点图谱。这个环节是后续所有工作的起点与基础,这个环节做不好,会影响整个风险体检的质量和效果。这个环节最需要把握的就是对于风险点识别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即要尽可能全面、无遗漏地将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全部找出来。
2、风险识别的方法
那么,我们究竟用什么方法来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点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流程梳理法
这种方法是以内控指引为线索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的业务流程罗列出流程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②法规检索法
这种方法是指对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检索和分析,从中找出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较为全面,避免了其它方法挂一漏万的缺点。
③个别访谈法
这种方法是指通过与企业相关的业务人员、管理层进行当面的个别交流来了解相关风险点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迅速的发现一些管理层及业务人员所关注的风险点,这些风险点往往对企业来讲是比较有现实意义的风险。缺点在于不容易全面的掌握业务流程上的所有风险。
④案例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指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找出企业管理上可能存在的问题。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具有针对性,往往能够找出企业一些关键的痛点,而且资料较为具体,可以对相关风险进行深入的研究。
⑤集体讨论法
也叫头脑风暴法,这种方法是指由办案律师组织所有参与项目的律师和企业的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讨论,畅所欲言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必过多的考虑所提的意见是否正确。最后再由律师对全部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保留有价值的意见。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创造性地提出一些重要的问题来,也可以使与会人员通过无拘无束的交流互相受到启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是先通过流程梳理法和法规检索法最大化的列举出风险清单,再将风险清单制作成风险调查表,然后把调查表交给企业业务人员填写并反馈给律师。接着律师进驻企业,根据企业反馈的调查表有针对性的与企业人员进行交流(访谈法),并对企业已往的案例进行分析(案例分析法),与企业管理层一起讨论其中较为重大的风险(集体讨论法),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调查表,从而为后续的分析工作打下基础。
(二)风险的分析
有了上述的风险调查表,我们就可以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点进行逐一的分析了。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找出差距。在我们制作风险调查表时,就已经把这种思路体现在表里面了。
风险的大小=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们可以对上述三个变量进行赋值,从而精确地判断出风险的重要程度来。当然这一点比较难操作,这里仅仅作为一种分析思路予以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用语言来进行相对模糊的风险评估。
(三)风险控制措施及策略
了解了风险发生的原因,也知道了风险的重要程度,我们就可以对如何控制风险提出解决措施了。内控指引把导致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即: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把控制措施分为两大类:一、针对设计缺陷的措施;二、针对执行缺陷的措施。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内部控制理论认为,企业内部的所有风险无外乎是由于两类原因导致的:制度设计的问题或执行的问题。所谓设计缺陷即是指企业在业务流程的设计、组织架构的搭建、职责权限的划分、内部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而执行缺陷是指因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已经制定好的业务流程、工作指令不能严格、有效的执行,导致企业面临相关的风险。因此,只要针对导致这两类缺陷的原因进行有效的干预、控制,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风险。
针对这两类缺陷,相关的控制措施也是不同的。对于设计类缺陷,根据产生问题的原因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如:改造内部流程;修订规章制度;制定合同范本;调整组织机构、岗位设置;重新划分职责权限等。而执行类缺陷一般主要是由下面几类原因导致的,如:对规章制度不了解、工作能力不胜任、工作态度不端正、内部沟通不畅、预算不足等。因此,其相应的控制措施可能包括:专项培训、强化考核、岗位调换、预算调整、通过组织内部活动来加强各部门的沟通等。
上面谈的主要是控制措施的具体形态。但在制定这些措施的时候,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对于不同的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应对,而不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的:一、风险本身的重要程度不同,因此控制活动所能产生的效益是不同的;二、企业对于相关风险能够施加的影响力也不同;三、企业所能掌握的用于风险控制的资源是限的,即风险控制本身是有成本的。四、与经营活动的风险相比,其所能产生的收益可能更大。
因此,律师在为企业制定相关的风险应对措施时,应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商业利益、风险大小以及控制成本等多方面因素,采用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这些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规避、风险转嫁、风险降低、风险承担等。当然,对于重大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设计,律师一定要和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这样才能使设计出来的风控措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为企业所接受。
(四)风险体检结果的输出
经过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控制措施的设计,整个法律风险体检工作基础就完成了。但最后,律师应尽量将体检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展示出来,作为我们这个服务的最终总结和交付物,以体现律师劳动的价值。这个成果可以用《法律风险体检报告》的形式予以体现,同时附上为企业修订的所有制度、合同文本、流程文件及表格。
当然一项体检项目的完成,不应成为我们工作的终点。在完成这项体检服务之后,律师可以持续跟踪企业的整改情况,为企业负责到底。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也可能还会产生后续的法律服务需求,我们律师的服务也就可以得到自然的延伸了。

您好: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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