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查。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视频

相关评论:
  • 1893372600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优惠政策
    易洋备答:首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优惠政策,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先供应。其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以保障其优先地位。对于配套服务设施,其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体现政策对民生保障的全面考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费用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

  • 1893372600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订)
    易洋备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

  • 1893372600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2修改)
    易洋备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

  • 1893372600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易洋备答: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管理,以逐步缓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依据国家及省的相关法规,并结合青岛市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即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这些区域将严格遵循本规定的指导原则进行操作。在市区范围...

  • 18933726002青岛经济适应房条件
    易洋备答: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 1893372600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易洋备答: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若存在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首先,若单位隐瞒房源信息,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未按规定公开销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在五年内禁止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项目...

  • 18933726002青岛市城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易洋备答:5、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7、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二、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各项指标说明1、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2、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 18933726002在青岛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什么条件?
    易洋备答: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

  • 18933726002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易洋备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确认,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规定,2009年1月20日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

  • 1893372600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
    易洋备答: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