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 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视频

相关评论:
  • 17685644743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郭郑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17685644743国家新政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郭郑严新政策规定在许可证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现证件失效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告知建设单位将所有的证件补充齐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的有关筑建部门不具备增设办理许可证的条件。二、建立事后的监查制度 新政规定有关的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系列审查制度,对获得施工许可证的...

  • 1768564474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郭郑严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

  • 1768564474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郭郑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公布“住...

  • 17685644743目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郭郑严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

  • 17685644743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郭郑严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要素,包括公开招标、技术资料准备、质量与安全措施、工程规模要求以及开工时间管理。首先,公开招标是基础,任何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都必须进行,且不得肢解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若违反,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将被视为无效。其次,技术资料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 1768564474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郭郑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概述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对施工许可的严格管理,预防建筑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二、主要内容和规定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

  • 176856447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
    郭郑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意见,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如下:首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流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论类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任何未经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启动。对于违规开工的行为,将依法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

  • 17685644743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郭郑严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监督管理机制,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建筑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时刻遵循各项施工安全规范和施工管理要求,如有违反,相关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等处理。同时,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也有着相应的约束和责任,必须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这种规范性的施工管理办法,对优化...

  • 1768564474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郭郑严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许可申请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如果是使用人,除了常规文件还需提供此证明。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在竣工前需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合格后15日内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后,装饰装修人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工程文件资料并及时移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