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代奎和杨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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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代奎被执行人杨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不列怎么办~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立案之后六个月内不进行执行的,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一、机构沿革
设立的背景

其一,改革开放进入90年代以来,农村形势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局面。特别是由于某些村庄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应的措施跟不上,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犯罪突出,这些消极腐败现象,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成为困扰农村的一大不安定因素。高青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三农”问题历来就是当地党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头戏。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全县整个改革开放的成败,为此,加强对基层的法治建设,为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当务之急

其二,我国的政权建制从中央到乡镇是五级,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相继健全,同时,司法机关设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行政执法机关设有工商所、税务所、交通所、交警中队等,金融、电业、交通通讯等也都有了自己的办事机构。而检察机关却是四级建制,基层执法监督相对比较薄弱。从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不少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又多发生在基层。如何保障农村稳定,对这些基层部门进行有效地监督,推动基层政权的廉政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
其三,淄博是在全国设立乡镇检察室较早的地区之一。

1)自1988年7月到1995年8月,特别是1993年以来,检察机关适应基层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派出机构的建设,不断探索检察室工作的经验,开拓基层检察室的新局面。全市共设立检察室22处,派出干警48人,聘用67人,涌现了如昆仑、湖田、寨里、南阎、八陡等一大批有影响的检察室;涌现出了张兴波、杨磊、高海波、李士刚、巩本仕等一批有作为的优秀检察室主任。他们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成绩喜人。举例说吧,资料表明,仅95年1-6月份,全市乡镇检察室就立查经济案件61起,其中大案要案36起,分别占全市的32%和30%,出现了三分天下,必有其一的强劲态势。

2)设立阶段 我院为适应新形势,开拓检察工作的新局面,经过充分的考察和酝酿,于1997年下半年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了高城、田镇、黑里寨三处检察室,分别配备了2-3名正式干警,同时乡镇党委政府又增调了2-3名基层干部。从而揭开了我院检察机构设置和探索检察室工作思路及实践的新的一页。

3)合并阶段 到了2000年,我院党组在认真总结几年来乡镇检察室工作开展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优化这一派出机构的工作环境,减少地方制肘,合理配置人力财力资源,报经省院和市院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批准,由原来的高城、田镇、黑里寨三处检察室合并为一处,更名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到了2003年年底,又根据上级院的批示精神和检察室本身的职能特点,正式更名为现在的“中心检察室’

二、职能演变
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对检察官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是对检察官整体要求的组织保证,对进一步完善检察队伍的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时条件下的乡镇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体制改革的产物。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成功与否、工作成绩如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作为乡镇检察室工作干警不仅要具有检察官的基本条件,还需要具有比一般干警所长的某些素质,特别是开拓性的、适应新情况新变化的素质和能力。当时条件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条例》,规定了乡镇检察室的五项任务。这五条任务,除涉及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等主要业务外,还包括对辖区内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教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免诉人员进行帮教,结合检察职责,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等等。因其任务面宽、工作量大、业务性强,被社会上称之为“小检察院”,或戏称为“检察分院”

以上是97年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检察室职能的概述。我院乡镇检察室成立之时,正是新旧《诉讼法》交替之际,原来很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划了出去,象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等犯罪。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对于农村两委负责人以及居委会成员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的认定,一直争论不休。乡镇检察室,顾名思义,就是面向基层、农村、乡镇集体企业、村办企业等组织开展检察业务,这一变化无疑严重制约了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开展,大大削弱了其检察职能的发挥。可以说当时的检察室陷入了一个举步维艰的境地。这一点我体会是最深的。我院检察室在成立之初,在车辆、办公设施、人员等很多方面都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他们对这一机构寄于了很高的希望。而由于他们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认识不足,把很多不属于我们检察室管辖的农村和集体企业的案件统统交给我们,甚至把很多属于行政、纪检等方面的问题都交给我们去处理,这样‘我们乡镇检察室管也不好、不管也不行,陷入两难境地。面对这种状况,我们检察室没有退缩,化被动为主动,创造性地开辟了一系列有效的工作新路子。当时我所在的黑里寨检察室就提出了“面对现实,克服困难,转变思路,服务基层”的工作思路,很多不属于我们的案件,就主动提出让当地党委政府组成由有关部门牵头的工作组,我们以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法制宣传的角度切入。这样,即达到了为当地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目的,又扩大了基层检察室的社会影响。保证了检察室在基层的生存,也促进了其健康发展。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农村基层干部是否认定为职务犯罪的7项规定,简称“七项规定”,明确了村干部在村务活动中那些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那些属于非职务行为。对乡镇检察室的检察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检察室近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骄人的成绩 进入93年以来,中心检察室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全院整体工作布局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院工作重心,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查贪污案件2起5人,受贿案件2起2人,挪用公款案件1起3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件1起1人。其中,科级干部的大案2起2人,犯罪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获刑均在5年;副科级干部1人;合伙犯罪的大案1起3人,案值在10万元以上;其中立查的徇私舞弊案是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中的干部。以上除了一人在起诉阶段外,其余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1993年5月份查处的高青县商贸管理中心(即原商业局)副主任*某一案,是检察室成立以来实现自侦案件零的突破的关键性的一案,它摆脱了检察室过去那种只深陷于对农村案件的处理的误区,揭开了检察室办理自侦案件崭新的一页。特别是2004年以来,先后办理的原电业局长、原县医院院长贪污受贿、原县药材公司原负责人三人挪用公款等案件,均做到了速度、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社会、法律、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
——-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近年来,我们中心检察室,每年接到的各种形式的农村上访案件都在20起以上,我们都是本着“慎重、坚决”的原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查处了部分村的经济问题。比如赵店镇的张道传、河沟赵、,黑里寨的新赵、田镇的位堡,高城镇的大李,塘坊镇的王家,常家镇的张木匠等等,为化解农村矛盾,纯洁农村政权组织,促进农村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我们还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农村有代表性的问题。当前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是个突出的问题,由于管理混乱,个别村干部浑水摸鱼,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群众和集体的利益,防碍了农村的安定,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为了预防犯罪,确保一方平安,我们在工作中,一方面对犯罪分子很狠打击,一方面对查办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并提出有效的检察建议。受到了乡镇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一分汗水一分收获。自93年以来,我们中心检察室先后被评为先进集体、市五好“抓基层打基础先进单位”;所在科室的同志们也相继被授予“先进标兵”、“先进工作者”、市级“优秀侦察员”、市政法委“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并曾在淄博日报刊登表彰。
四、思考和建议
对于检察室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应当说我还是比较有发言权的。1997年我院成立检察室的时候,我就被任命为黑里寨检察室主任,直至现在兼任合并后的中心检察室主任,前后已经13年了,13年当中,我和我的同事们,历经检察室的风雨变迁,始终精诚团结,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检察室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付出了心血、汗水以至年华,也做出了应有的成绩。

纵观检察室发展的整个历程,客观地说,有成绩也有失误,有曲折也有辉煌,有迷茫也有信念,有消沉也有振作。在此我谈一下自己的思索和感悟,给领导汇报,和同志们共勉。
我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可以说就是变与不变的思考。变与不变的关系应当属于哲学范畴。社会要发展,大都通过变革实现。政府换届是变;政府机构改革是变;五年来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改革开放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可以说都是通过种种变革取得的硕果。变,是事物发展永恒的规律,不变则退,不变就没有发展。我觉得检察室这些年的发展经验,也诠释了这一哲学规律。应当说当初设立检察室是顺应潮流之举,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这一新生事物提出了很多新问题,当管辖案件范围缩水,在法律和当地党委政府需要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从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到工作目标实现途径都变了。特别是2000年的检察室合并,我觉得是院领导的英明之举。它使检察室摆脱了地方党委政府在经费、人事、车辆方面的制约,不再听任地方党委政府“孩子哭了抱给他娘”,该管的不该管的都交给你检察室去管,且只能管好不能管坏,这样一种被动局面。使检察室从夹缝中解脱出来,由小脚女人恢复了其本来面目;对检察室严格履行职责,放手行使其职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检察室工作的不断开展,这一哲学命题仍然在困扰着我们。从93年到现在,我们办理了多起反贪和渎侦案件,成了一支不可忽视的自侦力量。然而,我们上没有明确的对口部门,作为横向联系的外地检察机不少关没有同类科室,严重制约了业务的开展。上没有口,使我们不能及时得到业务指导和沟通;横向无法较好的联系,让我们在平时缺少了和外地检察部门的交流和学习。特别是在异地办案,需要当地协查的时候,更是如此。比方说,今年5月份我们在办理县交通局吴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一案时,就需要到蚌埠市检察院请求协助,只好辛苦反渎部门的同志一同前往,当然,该案自始至终都有反渎部门的指导和参与。再者,我们在办理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和案发单位领导就问:“这案子不是反贪局来管吗?你们怎么来查”;还有同志提出,我们县经济不发达,案源这么少,连反贪、反渎部门都吃不饱,你们搅和个啥?还有,由于检察室的主要职能和反贪、反渎部门重叠,一方面便于得到他们的指导、支持和协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下一步的工作中,检察室还需要院党组在资源(比如办案设施、人员、车辆、经费政策等)配置上,给予大力扶持。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进一步去研究克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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